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手册
(征求意见稿)
上海海洋大学
语言文字迎评工作办公室
目录
前 言
一、基础知识
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大事记
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基本内容
四、上海海洋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大事记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前 言
语言文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中国语言和文字,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和生动象征,而正确、规范地应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也是人才素质和文明水准的体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而高校正是落实、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阵地。
编印这本手册旨在向广大教职员工宣传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语言文字达标评估的基本内容。作为高校精神文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各院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化素质,在倡导先进文化,构建文明规范的和谐校园过程中全方位推动校园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基础知识
Q1 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Q2 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如《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土、大、小、王、田、心、引”等。
Q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该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Q4 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Q5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Q6 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部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Q7 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Q8 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有利于促进人际交流、商品交流和建立统一的市场;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箱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Q9 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于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Q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Q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
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Q12 少数民族师生应该如何理解“用规范字,讲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但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师生,学会用规范汉字、讲普通话,就能大大方便知识的传播和交流,进而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民族团结。
Q13 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
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Q14 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切实采取措施,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Q15 高校哪些人员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应的达标标准是什么?
高校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各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具体要求分别是:
(1)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其中,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测试分数为87)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管理干部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以上水平。 (3)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
Q16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Q17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并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Q18 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大事记
1.1949年10月10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新中国最早的全国性文字改革团体“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成立。之后又分别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中央文字问题委员会”和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2.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先后召开,简化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步骤等得以确定。
3.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汉字简化方案》,又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以此为标志,推行简化字、推广普通话进入实施阶段。这是我国当代语言规划史上的两件大事,对当时及以后我国的汉字简化和推广普通话及至整个语言规划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和语言生活也产生广泛的影响。
4.1958年2月11日,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推行《汉语拼音方案》。 5.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1985年,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7.199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牌子,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
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施行,19个地方法规和规章相继发布实施。 9.2006年,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基本内容
Q1 上海市语委将在什么时候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状况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是政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高等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根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语委的统一安排,上海市语委评估专家组将于2011年11月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
Q2 上海市语委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高等学校是国家重要文化基地,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高等学校理应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榜样,在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方面走在全社会前列。
Q3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是组织评估的工作依据。
Q4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采取的方式是什么?
评估采取学校自我测评、专项工作汇报和专家进校实地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期间,专家组将分别召开校党政领导、校语委成员、教师和学生4个座谈会;抽样进行师生问卷调查和学生使用规范字测试;走访、巡视校内各院(系)、部门,检查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等语言文字工作情况。
Q5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指标体系是什么?
一级指标5项: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措施、通用语言、通用文字。
二级指标14项:思想认识、*目标定位、组织机构、*工作网络、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语言测试、汉字测试、*教育教学、校园用语、*教育教学、校园用字。其中带“*”的6项为核心指标。
Q6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评估期限是如何划定的?
评估期限一般为3年,学校接受评估时须提供近3年的工作资料。
Q7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评估结论分为哪些等级?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达标)、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14项二级指标中合格项数≥11项,且6项核心指标全部合格,则学校总评为合格(达标);6项核心指标中有任何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6项核心指标中有任何2项及2项以上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Q8 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校党委领导下,从学校实际出发,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和谐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语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Q9 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定位是什么?
在校党委领导下,依靠全校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纳入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之中,渗透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实践教学等素质教育的各个环节。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学校本着求实、创新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和谐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提升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Q10 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各是什么?
近期目标: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扎扎实实地做好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市教委和市语委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为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做好准备。
中长期目标: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和谐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积极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Q11 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学校成立迎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迎评办公室,迎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秘书组、材料组、宣传组、学生组。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迎评工作小组中的组长。
Q12 我校迎评工作分哪几个阶段?
我校迎评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迎评启动阶段
2011年3月 ~ 5月上旬,制定方案,细化指标,下发各类通知文件,校内宣传。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阶段
2011年5月~ 6月底,开展各类语言文字活动和研究。 第三阶段:自评整改阶段
2011年7月~ 10月底 ,收集整理各类资料,撰写自评报告,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并进行校内整改。 第四阶段:迎接评估阶段
2011年11月底12月初,专家进校评估。 第五阶段:总结提高阶段
2011年12月中下旬,召开总结会议,整改提高。
Q13 全校师生员工应从哪些方面入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觉写规范字。 2.自觉说普通话。
3.自觉按要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4.自觉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 5.自觉参与语言文字环境的整治与监督。
四、上海海洋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大事记
1. 1997年11月11日,我校顺利通过市语委办市教委语言文字工作检查。
2. 1999年2月2日,陈荣道、宁波参加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学习班。 3. 1999年5月10日,调整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 (沪水大﹝1999﹞16号)。 4. 1999年11月3日,新调整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5. 2000年1月19日,校语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组织师生参加普通话测试;“开展”走出校园大力宣传推广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活动,采用黑板报、海报、标语、分发自制宣传单和直接面对面宣传等形式,向市民大力宣传推广“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受到市民和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6. 2000年3月16日,校语言文字工作扩大会议。
7. 2000年10月18日,调整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 (沪水大﹝2000﹞42号)。 8. 2000年度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征文优秀论文汇编。
9. 2001年11月12日,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传达01-7号文件 市教委、市语委《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
10. 上海水产大学2001年度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 化知识征文优秀论文汇编 11. 2001年11月2日,调整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沪水大﹝2001﹞6号)。 12. 2002年9月9日,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组织普通话培训、测试2次。
13. 2005年3月10日,调整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沪水大教﹝2005﹞4号)。 14. 在校园内推广宣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15. 2006年,获全国推广普通话形象大使上海赛区选拔赛优秀组织奖。 16. 2006年,举办金话筒主持人大奖赛,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测试。 17. 2007年举办我爱祖国语言美普通话比赛。
18. 2008年举办“我爱祖国语言美”学生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荣获上海市我爱祖国语言美中华经典诵读团体三等奖。
19 .2009年,普通话测试站建成 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更上台阶。
20. 2009年5月,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在我校召开南汇片高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情况调研会;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通过验收。
21. 2009年6月,我校学生首次参加免费普通话测试、达标为为89.3%。
22. 2009年6月至12月,共组织考前培训10次,培训学生3000余名,做到了全面覆盖。组织测试场次5场,测试人数2926人。二级乙等及以上为89.1%,在上海45所公办高校中列第15位。
23 .举行上海市“中华诵·2009经典诵读大赛”活动,留学生卡丽娜获得留学生组三等奖,我校则获得了优秀组织奖。
24. 2010年,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在服务社会上取得新突破。
25. 2010年3月,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现状调研组莅临我校调研和考察,我校的普通话测试工作得到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所长、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主任姚喜双的高度肯定。
26. 2010年5月,启动“迎世博,学双语”——文明观博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文明观博”双语(英语和普通话)知识问答,以生动、直观的形象宣传世博。
27. 2010年10月,我校张伟逸同学荣获第二届全国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上海地区高校组(软笔)优胜奖;孙晓婷同学荣获第二届全国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上海地区高校组(硬笔)优胜奖。
28. 2010年11月 我校在“上海市民学双语活动”中获得优秀组织奖、何杉老师获得优秀个人奖。 29. 2010年,共组织普通话测试学生2977人,教师285人测试场次5场,测试批次140余批。其中学生参测率为90.05%,二级乙等以上占总测试人数的90.16%。我校也获得“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闫大伟老师获得“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30. 2011年准备迎接上海市教委、语委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达标评估。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icool.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