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自救系统
供水自救系统是从井上到井下避难峒室的供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0—2006等标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4﹑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6﹑装置的外表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7﹑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8﹑饮用水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9﹑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两处以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1﹑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水流畅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