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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廉租房制度现状与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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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题目:论新疆廉租房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廉租房制度现状与对策浅析 [摘要] [关键词]

廉租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效解决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我国逐步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对当前我国廉租房制度的 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廉租房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 一、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廉租房制度的现状分析 三、对廉租房制度的政策建议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制度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标志着廉租房制度正式成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次年,建设部以第70 号令发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房源、廉租房租金标准、廉租房建设和廉租房的申请程序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廉租房制度开始走向规范;此后,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都在不同场合强调了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特别是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了廉租房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到2005年,建设

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做出了普遍、详尽以及更为明确的规定,加之地方政府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的一系列廉租房政策规定,如今的廉租房制度变的更趋合理,正处于健全完善过程之中。 (一)廉租享受对象涉及面小,惠及面单一

目前,我国廉租房所保障的对象设计,绝大部分还限制于城市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保障的对象低保户、贫困人口。虽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配套供给在价格上相对便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但并不是每一个应该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的人都能享受到这个福利,廉租房政策并没有落实到那些没有经济实力从市场获得住宅的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除此之外,这些层次的中低家庭还包括城市中常被忽视的“流动人口”, 这些新兴的低收入农民工家庭实际上仍是常住城镇的。但是,目前我国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其事实上的保障对象大多限定在具有城市户口的低保住房困难户。 (二)廉租房融资面小,配套金融缺失

住房金融是围绕住房再生产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融通及其相应服务活动的总称。[5]而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的明显不同,其利润空间的微小,再加上廉租房的资金回收缓慢的固有属性,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导致了住房金融的缺失,其中最明显的是住房金融工具的缺失,决定了我国目前廉租房的融资都寄予财政篱下。从我国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看, 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住房公积金增殖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净值、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等。

(三)廉租政策操作过程不规范,政府积极性不高

由于政策性廉租住房的供给不足,并且为了避免出现类似国外“贫民窟”现象,我国廉租房制度确定了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形式,这样,一定程度上虽达到了分散效果,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却使一些非廉租对象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住房租赁补贴有机可乘。操作过程的不规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地方政府对廉租房政策的投入明显不足,政策的实施却缺乏相应的有效监督手段。各地政府对廉租房制度建设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实施力度很小,不少地方所需建设资金并未按中央要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特别是由于廉租房在利益和政绩方面都无利于地方政府和财政,在缺乏严格的监督情况下,往往会很难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一)严肃廉租房的资格审查,体现和谐社会公平性

廉租房是政府为最低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用房,并非普通居民都可以享受的福利房。因此,严格界定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廉租房供应

体系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占城镇人13. 20 %的低收入群体应纳入到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中。目前廉租房适用对象仅限于拥有城市户口而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这一范围相对于整个社会中低收入人口比例无疑是非常狭窄的。而我国拥有非市籍户口的打工流动群体已经成为了多数大城市人口的重要组

成部分, 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住房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廉租房政策以明显滞后,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体系的覆盖范围, 实现政策的去地方化, 切实实现政策的社会公平性。

(二)加大廉租房的财政力度,实现多元化商业融资

资金筹措是推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根本保障。目前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问

题就是资金不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应该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列入我国的中央地方经常性财政支出预算,同时,我国应该逐步扩大廉租房非财政资金的筹资渠道, 新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势在必行。除了直接性政府资金的注入,还应加大融资的市场力度,如新型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廉租房建设融资的证券化以及基金、债券等形势都应该纳入实践进行检验。只有这样,充分挖掘各项商和金融机构的潜力,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才能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三)加强廉租房政策的行政监督,构建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 政府直接修购一批廉租房,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充足的住房保障,

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理所当然的举措。但是,廉租房保障制度浓厚的行政色彩决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社会主体地位。这种地位要求政府必须积极的参与,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为己任,认真履行其主体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主体,特别是拥有行使权的地方政府的监督。应切实将廉租房制度实施效果作为考核其地方政绩的重要指标,长期执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只有健全廉租房实施和监督制度,才能使廉租房的分配和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廉租房按“ 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 参考文献

[1]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陆克华,张小宏,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M],北 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3]杨继瑞,和谐社会廉租房制度重构的思考与对策 [J],高校理论战线, 2007, (05)

[4]朱记军,杨易,浅议我国廉租房制度[J],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7, (01)

[5]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 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61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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