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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项目前期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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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效推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竹山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山县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开工建设之间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各个阶段的材料编制、评估和审批、以及项目申报前需配套完成的环境、土地、规划选址、资金证明等相关要件的整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突出重点。

第五条 重点前期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重点前期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县重点前期项目初选名单,经县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审查下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重点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中明确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等内容,每年年初由竹山县和县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必须成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班子,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及前期工作班子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的执行及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年度工作任务的目标阶段为:1、规划方案;2、项目建议书编制;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4、初步设计编制;5、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规划选址、资金证明等项目申报要件办理。

第 建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督查制。实行半年一次例行督查(定期)和特别督查(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县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督查室、发改局、财

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听汇报、实地调查等形式,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将督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县,便于及时解决问题,切实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县每年按照年度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年底由县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督查室、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目标责任书签订的内容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由竹山县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在履行全县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对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全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预算计划;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及我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办在履行全县项目日常管理职责的同时,对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计划;

(三)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涉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县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县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和要求;

(二)完成县下达的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

(三)定期(每季度5日前)向项目办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点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前期经费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项目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咨询、论证、编制、评审、报批等方面费用。

第十六条 设立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区域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性投资项目及县委县决定进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由县从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先期安排200万元,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作为周转金使用。以后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逐年增加。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实际自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 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项目办根据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汇总提出年度所需项目前期费计划建议,经项目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批准后予以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县审计局每年对项目前期费专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滚动使用原则。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一律由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单位与专户管理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落实相关责任,凡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到位后,前期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从相关款项中如数归还;进行招商的项目,招商成功后将前期工作成果有偿转让给项目业主,收回项目前期经费。所回收的项目前期经费归还专户,滚动使用。

承担风险原则。对确实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但因国家变化,没有争取到位的项目,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批准后,可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单位所借的前期专项经费按一定比例予以核销。

成效挂钩的原则。前期专项经费必须与前期工作成效相挂钩,使用前期专项经费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专项经费管理单位依据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期拨付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1、被列入县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2、有项目法人或筹建办事机构且明确筹建办负责人。 3、按财务科目编制费用使用计划,附送必要的费用标准、计算依据。

(二)申请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项目办审查,报县审批后,由专项经费管理单位按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划拨资金,并报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使用安排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的单位,应自觉接受

县财政、审计、项目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于前期工作质量差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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