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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2020

来源:知库网


保密协议

甲方:*****县(市)区民政局 乙方:***

为确保数据核对信息的安全,双方签订以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 核对系统涉及的数据是指公安、人社、房管、残联、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以文字载有涉及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数据,以下简称为密件。

第二条 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权限内,使用核对系统进行业务用途的查询。系统内每一次查询均有查询记录,因乙方提供的申请人基本数据错误而导致的非业务的查询记录、错误查询结果等系列情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留使用法律的权利和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未经甲方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阅读范围,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不得私下透露。应当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密件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密件阅读人员范围,登记留底备查。

第四条 乙方复印密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密件,应当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复印件数目,并视为原件管理。(2)密件复印科室,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复印机。(3)甲方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应告知甲方,同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控

制复印件数目,并视为原件管理。(4)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随身携带绝密件外出,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实行两人送制;携带机密件、秘密件外出,应当经本单位科室领导批准;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并要采取防丢失、防盗窃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第五条 乙方用于核对数据存储的移动介质,严格遵循专人专用,移动存储介质禁止接入互联网。

第六条 发生密件丢失或者泄露等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告知甲方,不得隐瞒。

第七条 涉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清退自己所保管的全部密件。密件的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办清密件移交手续。机构撤销、合并的,应当指定专人认真清查、清退、移交密件,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八条 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五年;涉及密件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九条 因执行本声明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核对业务涉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

息,核对工作严格遵循“先授权、后核对”的原则,使用本核对系统前,乙方必须审核、存档以下材料:(1)申请书(2)需核对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签署的核对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启用核对系统,乙方需上传以下电子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正面)扫描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反面)扫描件;(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签署的核对授权委托书。

如乙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人员档案信息不一致,甲方有权驳回申请,不予受理。因乙方提供的申请人基本数据错误而导致的非业务的查询记录、错误查询结果等系列情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留使用法律的权利和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出具的核对报告仅作为业务审核的辅助参考,不做其他用途。核对报告凡涉及需重新核实数据的情况,

由乙方负责核对数据的工作人员进行二次核实。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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