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兼营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之我见 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苗峰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 一(94.O8—91.3O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额一般会逐步增大。 二、纳税人可以利用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合计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金额的比例在月份之间波动和进 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合计。 ’ 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一般在月末按上述办法和公式计算当月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并按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应抵扣进项税 额等数据核算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我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在 实际工作中存在两个问题: 一、由于纳税人各月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不均衡现象,会导致免税项目销 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的比例在月份之间波动很大。因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点不同, 计算出来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大相径庭,按当月计算的申报数 据合计数与按当年累计数计算的应纳税额往往存在一定差额。在纳税 人存在产品销售淡季和旺季的情况下,此差额会很大。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销售A、B两种产品, 其中:产品A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B免税。A、B两种产品按 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取得的进项税额全部不能准确划分应税产品和 免税产品部分。20x9年1、2、3月份产品A销售额分别为420万元、 350万元、480万元。合计1250万元;产品B销售额分别为180万元、 350万元、120万元.合计650万元;3个月取得的进项税额分别为60 万元、56万元、64万元,合计180万元。(为简便计算,以下计算结果小 数点后保留两位。) f一)根据相关规定,甲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各月的应纳增值税情 况为: 1月份: 进项税转出额=60x180+(420+180)=18(万元) 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60—18=42(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20 ̄17%一42=29.40(万元) 2月份: 进项税转出额=56x350+(350+350)=28(万元) 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56—28=28(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50x17%一28=31.50(万元) 3月份: 进项税转出额=64x120+(480+120)=12.80(万元) 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64—12.8=51.20(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80x17%一51.2=30.40(万元) 1—3月合计申报交纳增值税91.3O万元。 f二)按当年累计数额计算,甲企业l一3月份累计应纳增值税情况 为: 进项税转出额=180x650+(1250+650)=61.58(万元) 应抵扣进项税额=180—61.58=1 18.4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250x17%一1 18.42=94.08(万元)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甲企业1—3月份少纳增值税2.78万元 224财经界Money China 项税额的认证时限,人为调节各月应纳增值税额。由于新规定对增值 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由原90天改为180天。因而人为调节税 收的余地也更大。 例2:基本数据仍比照例1.但甲企业财务人员预测2月份免税产 品B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较高,而3月份此比例会降低,因此 将2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56万元中的26万元推迟至3月份认证抵 扣,当月只认证抵扣和入帐进项税额30万元。3月份认证抵扣和入帐 进项税额为9O万元(64+26万元)。 则甲企业各月的应纳增值税情况为: 1月份申报交纳增值税情况同例1,仍为29.4万元。 2月份: 进项税转出额=30x350+(350+350)=15(万元) 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30—15=15(TY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50x17%一15=44.5(万元) 3月份: 进项税转出额=9o×120÷(48o+120)=18(万元) 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90—18=72(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80x17%一72=9.60(万元) 甲企业1—3月份合计申报交纳增值税83.5O万元,与按当年累计 数额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94.08万元相比,少交10.58万元,并且此差 额会随着人为调整数额的变化而变化。 上述差额虽然在年终清算时可以补齐,但现行规定无疑为纳税人 通过人为调节而延迟纳税留下了很大空间。因此,应考虑寻求更科学 的计算方法加以规范。 本人认为.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 更为合理: ①本月累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初至当月累计无法划分的 全部进项税额×年初至当月累计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业额合计÷年初至当月累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②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累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上 月累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当月进项税额一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的主要区别是:首先要计算本月累计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去上月累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为当月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占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的比例时,均按当年累计金额计算。 按本人建议的上述方法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能会 出现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负数的情况,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上月 累计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月再转回部分。纳税申报时,在申报表中以 负数填列,帐务处理上以红字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