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ibution 购活动的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执业资格应当是比较高的要求,不是每一 个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如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从总体上看,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许多规定比L次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更加细化、更 具可操作性,取得了十分可喜的进步,比如,“财政性资金”“利害关系”、“集 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过去比较模糊的词语都有了界定。不过征求意见稿还 有不少需要深入探讨的地方。作者针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界定、法律适用和国 货的界定问题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重新评审、复核的问题提出了几点 修改意见,可供参考。 员就没必要一定要具有执业资格。只有这样执 业资格才有意义和生命力。而且,该条表述与第 二十条(二)“具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政府 采购从业资格专业人员”的表述不一致。 8.第一百零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恶意串通,包括以下行为: (一)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 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 人员情况的;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 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 对征求意见稿 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 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补偿的”,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的认定前提应 当是有主观故意或过错,因此,我们建议:以上 三款修改如下: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泄露其 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使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二)评标或评审结果确定前,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竞争性 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 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 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该规定范围过窄,建议政府采购工程范围的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 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供应 商串通投标的现象实践中比较突出,危害很大, 防不胜防。因此,建议供应商之间只要有以上共 谋行为,即应认定为串通,不必一定要有结果或 其他条件)。 界定与 招标投标法》中对工程的界定一致,以便将 招标投标法 规范的使用财 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理由:我国正在进行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 政府采购协议 (GPA)谈判, 政府采购协议》的政府采购工程很广,包含我国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全部工程 范围,因此,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 招标投标法 调整的工程凡是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的,应全部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工程的招标投标只是工程政府采购的一 六、其他建议 1.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 ̄2009]35号)是规范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文件,对我国政府采购 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建议:《征求意 种方式,工程采购的监管以及没有按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 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 招 见稿》要在更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国办35号文件 精神。 标投标法 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 政府采购法 。建议修改为:政府采购工程进 行招标投标的,执行 招标投标法 所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其他环节包括(预算编 制、计划申报、方式审批、委托采购、行政救济、合同签订、集中支付、档案管理 2. 征求意见稿》中解释性内容偏多,篇 幅略显冗长。我们建议:《征求意见稿 在内 容上要注意与上位法 政府采购法》以及下位 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理由:该条实质是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职责。根据 政府采购法 规定:各 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 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对于以上两句话,无论从法理上的“新法优于旧法”、 法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规章之间的配套和衔 接,上位法已有且没有变化的内容不必再重复, 下位法已有且行之有效的执行操作性内容,可 以通过授权承认其法律效力,而不必一一将其 列入。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等理解,还是从字面理解,即:属于 《政府采购法 调整范围内的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适 24中国政府采购 货的条件。既然是国货,提供主体也应是中国国籍,也就是说主 体的国籍加上客体的附加值,应当同时成为判断国货的两个重要 的标准。因此,我认为,认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国货,必须同时满 足主体和产品自身两个条件:(1)就主体本身来看,中国人包括中 国国籍的法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在中国境内增加的附加值 至少要占到政府采购标的价值的50%以上。 四、关于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 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 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 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 干问题的看法 口黄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该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协议供货 和定点服务采购,是受到谁的委托,因为依据 政府采购法》的 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只是采购代理机构,不是采购人,必须有采 购人的委托授权才能进行采购。因此必须明确由各级政府财政部 卫 门代表采购人授权。二是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方式是不是一 定采用公开招标,如果政府有特殊要求,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建议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委托通过 用于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不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采购,而采用Ⅸ政府采购法 所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采用竞争 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则不按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 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 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 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进行。 所以应理解为:在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环节上,执行 招 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其他环节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 规定执行,而并非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属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 象,两法所调整的对象清晰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目前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上需要明确的是,应规定:凡采购人 五、关于重新评审和复核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以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未按照采 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 评审的,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 价小组进行一次重新评审,并应同时将重新评审的理由书面通知 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重新评审意见为最终评审意见。 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部对财政性资金界定所规定的资金) 采购工程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方式 审批、委托采购、行政救济、合同签订、集中支付、档案管理等。 建议:重新评审应当非常慎重,防止出现不公平。评标委员 会或谈判、询价小组在评审结束后,可能受到供应商的影响,出 现倾向性意见:因此必须限制重新评审范围,只能是对错评、漏 评的部分改正和补充评审,不能对整个项目重新评审,同时明确 “错评”的定义。 三、关于本国货物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Ⅸ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 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 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一进口价格)/产品出 还是不要用“重新评审”这个词为好,可以用纠正错评或者 补充评审。修改为:采购人发现错评、漏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 厂价格。建议修改为:本国货物,是指由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生产, 且国内生产成本达到50%以上的最终产品。 理由:该规定存在有两个问题。一是“一定比例”是指多少。 “一会或谈判、询价小组纠正或者补充评审。 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 的评分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该评标委员 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进行复核。经复核后需要改变中标、成交结 果的,应当在原信息公告媒体发布变更公告。 定比例”在行政法规中不宜再回避。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应 当界定为50%(包括50%)以上为宜;否则就不应认定为国货。二 是第十条规定“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按照这种表述,似乎在判断货物的提 供商就不看国籍了?我认为,仅在中国境内生产,但提供者不具 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也不符合国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都是最低价中标法,根本没有评分的计算 结果,无法复核,建议删除。疆 作者单位:湖南省政府采购办 201 0/2・总第1 05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