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本公司特种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机械人员: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 4、叉车工作人员:指叉车司机,及其维护保养人员。 三、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规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支付费用,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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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须及时向行政部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九、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行政部的安排。
十、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人员的相对稳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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