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

来源:知库网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

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管理并为局方监察提供指南,根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的飞行程序设计人员、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

3. 参考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8168)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手册》(Doc9906)

4. 名词定义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在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从事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的人员。

1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受机场等业主单位委托从事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的单位。

5. 人员管理 5.1 基本条件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从事设计工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满21周岁;

(2) 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 (3) 完成了本规定第5.2条的培训要求; (4) 完成了本规定第5.3条的见习要求。

5.2 培训要求

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5.3 见习要求

(1) 飞行程序设计见习是指为获得飞行程序设计能力,参与飞行程序设计或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相关的工作;

(2) 拟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指导下见习至少1年;

2

(3) 见习期不包括飞行程序基础培训时间。

5.4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义务

(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遵守飞行程序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要求;

(3) 向局方备案并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4) 参加飞行程序设计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 (5) 接受局方监察;

(6) 保证飞行程序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7)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8) 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

(9)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工作。

3

6. 单位管理 6.1 人员要求

(1)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

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少于3人。 (2) 机场管理机构

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或所有者,应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

机场管理机构若承担其他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则视同为飞行程序设计单位。

(3) 技术档案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为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建立并管理个人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工作经历、设计成果等。

6.2 设施设备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设施设备:

(1) 固定办公场所,至少包括设计室、资料存放空间(存放不同比例的地形图、设计报告存档与索引、设计人员资料、民航规章、

4

规范性文件、航图、设计单位工作制度和手册等);

(2) 办公设备,至少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等;

(3) 飞行程序设计相关软件。

6.3 质量保证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明确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岗位授权; (3) 具备必要的技术、质量、档案等管理制度; (4) 具备对本单位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制度;

(5) 具备飞行程序设计等报告检查和存档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6) 具备对程序设计资料的保密制度。

7. 备案管理 7.1 备案要求

(1)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局方备案;

5

(2)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向局方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3)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人员相关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合,经核实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列入备案异常名录,3年内局方不再对其备案。

7.2 备案内容

(1) 单位备案信息至少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设计人员数量、参与项目等;

(2) 人员备案信息至少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毕业院校和专业、所在单位、从业时间、参与项目、参加培训等。

7.3 备案流程

备案单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单位和人员备案相关材料,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民航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相关备案信息。

8.监督检查

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的备案情况、飞行程序设计人员

6

的培训、资质和记录保存实施监督检查。

9.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