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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性使用证明(共5则)

来源:知库网
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性使用证明(共5则)

第一篇: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性使用证明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XX工商局: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请将

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核查,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居(村)民、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

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委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同意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2

同意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

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第四篇:重庆渝北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证 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 兹证明 位于渝北区 的住宅租赁给

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月**日 说明:

1、小区业主委员会会盖章 2、无业主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盖章 第五篇:住宅改为经营场所证明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公司(或非公司企业)申请将位于长沙县 镇(街道)社区/路/村 组(小区)号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申请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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