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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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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文    号】沪税外﹝1988﹞74号【发文日期】1988-06-13【实施时间】1988-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门财税字[1988]88号《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是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法规规定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规定,应按通知精神自行纠正,并将情况报市局。上海市税务局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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