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摘要:慈善事业的发展是解决中国民生问题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只是慈善组织本身的事,而是要在社会宏观背景之下展开。本文就建立权利与责任平等的公民社会、充分发育民间社会组织、进一步将社会职能从职能中分离,以及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等四大方面,研究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慈善事业;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政社分离;利益调整
发展慈善事业是解决我国民生问题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将慈善事业发展写入国家发展规划,发布了 “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在党的十七大、十报告中都强调将慈善事业列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理论界对慈善领域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但从总体上看,大多数研究是“就慈善论慈善”、就慈善问题论慈善问题。事实上,慈善事业的发展并不只是慈善组织本身的事,仅在慈善领域内讨论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不大,因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在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脱离了社会发展与变革,单纯希望民众更新慈善观念、具备现代慈善理念,要求慈善组织透明、公开、公信是无法做到的。本文试将慈善事业的发展问题放在当前中国社会大背景下,从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方面进行探讨。
一、发展公民社会,培育现代慈善意识
从人文视角看,现代慈善以公民社会为背景,较传统慈善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内涵。一种成熟的慈善思想应涵盖公民权利观、公民社会责任观、利他主义价值观、理性社会财富观、企业公民观以及社会志愿精神。慈善事业要大力发展,首先要有人们的慈善意识和利他意识,将解除他人的贫困视为己任,将个人财富视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个人仅是暂时代理与保管,因此才会有美国首富比尔·盖茨捐出巨额个人财产用于慈善的行为。但其前提是个人拥有足够的生存安全感与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中国,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是希望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这里便存在着某种悖论:如果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完善,那么,要寄希望于由慈善捐助来帮助困难群体也不太可能实现。现实中,由于面对教育压力、就业困境、家庭养老、医疗负担及巨额房贷等压力,使那些以年收入和家庭财富计算已进入小康阶层的人群,在心理上却并不认为自己属于社会中上层,由于背负着现实压力及对未来安全的不确定感,使人们缺乏意愿与兴趣主动捐献、救助他人。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达和志愿者精神的普及代表着公识的觉醒。反之同样地,只有公识觉醒了,才会出现志愿精神与慈善事业的发达。我们一直强调主人翁精神,现代慈善中也十分强调公民的责任意识:“慈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一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地出于个人做好事的动机,而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1](P.122-127)。但如果一个社会中,人并不能充分拥有公民的主体地位,不能充分拥有平等权利,
那么也就无法让他承担起那份公民的责任。譬如说,当“强拆”、“强征”依仗国家权力肆意在城市与农村上演的时候,当“上访者”被遣送回乡、甚至被刑拘的时候,当社会保障款和社会捐助善款被他人挪用的时候,当巨额贪官被屡屡揪出的时候,当社会竞争中只有靠“拼爹”才能胜出,“无爹可拼”的人永远只能被边缘的时候……人们感受到的是权利被剥夺、“主体”被忽视。这类少数现象被现代传媒快速传播后,其社会影响十分巨大,当人们亲历或耳闻类似事件后,再向人们宣传“要树立主人翁精神、要具备社会责任”等,其说服力便大大降低。因此,有学者指出“平等权利是当前中国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2]
在各国,公益慈善捐赠的主力是企业法人。在中国,随着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确立和上升,人们也更加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观念。作为国家的法定公民,“企业公民”负有责任为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做出贡献。但目前,中国的企业法人在慈善捐助中相形见绌。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登记在册的企业超过1 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就是说,99%的企业从没有参与过捐赠。当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环保不污染环境、依法纳税等都属于承担社会责任。而一些企业、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丧失诚信,甚至生产“地沟油、毒奶粉”及逃漏税等,不能遵守基本的法律与社会公德,在这样的背景下,很难想象再去要求其担负起救助他人、服务社会的社会责任。在悬殊、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情况下,公众对“富人”怀有很高的期待,甚至将公益慈善视为均的手段。但据中国慈善总会的统计数字显示,占有社会财富的80%的富豪们,对社会的慈善捐赠却远远不足20%。即使是少部分企业曾做出了慈善义举,也多来自于社会压力而非企业的自觉。还有部分企业进行“公关性慈善”,将慈善当做企业的一种软性管理,用来进行公关、提升企业形象;或是为了享受税收减免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说明,许多中国企业尚不具备“企业公民”的素质,无法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
公民社会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既不属于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其强调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权利;强调个人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强调公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只有当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享有公民的平等权利,才能肩负起回馈他人的社会责任;只有当广大企业,作为企业公民,能够充分享有国家给予各项支持和保护,能够自觉在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社会财富时,才会真正热心慈善,关注弱势群体,履行其社会责任。现代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是发展现代慈善事业、实现助人自助的社会基础。
二、发展社会组织,完善慈善组织的管理
“公民社会”的含义除了在文化价值观与公民权利方面的体现外,更主要的是它培育并依靠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社会组织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不带有强迫性,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
自愿结成的非、非营利的组织。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公民的能力和水平;其数量往往说明了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社会组织愈发达,自治水平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慈善团体、非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可见,现代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关于慈善组织的应有属性,萨拉蒙提出了“五性”:NGO的组织性、非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重富真一提出“六个条件”:非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慈善性[3](P.23-25)。目前许多研究都提到慈善组织要加强管理、加大透明度、增强公信力等问题,但是如果社会中没有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的空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保护,也就谈不上慈善组织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以美国为例,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大量存在与活跃发展是美国慈善发展的主要基础。有研究指出,在美国最先出现的慈善基金会(philanthropic foundation)这一现代形式是人类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它借助于市场经济极大推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一种现代文明的经典发展成果。[4](P.91-104)100多年来,美国慈善基金会在社会组织发达、拥有高度自主权与严密监管的背景下蓬勃发展起来。
在我国1949年以后,自发的民间团体与社会组织基本绝迹。工、青、妇、工商联以及文联等群众团体统一在党和领导之下,不再有真正的非组织,即使某些组织以“非官方”出面,也是作为党的外围组织,属于统一战线的一部分,它们都是党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功能是贯彻党的和意图,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相差甚远。
慈善事业要成为一项公益事业而非单个人的施舍行为,要成为一项社会性救助事业而不被纳入法定社会保障或官办社会救助体系,就只能由民间团体或非组织来承担。“慈善组织可以接受的财政帮助、服从其依法监督,但由于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并背离捐献者的意愿,在具体运作中必然排斥着权利的干预。”[5](P.36-43)慈善组织要发育成为完善的,具备非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组织形式,就必须改变社会组织发育迟缓、存在空间狭小的现状。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是慈善组织发展、完善的社会土壤。
三、进行政社分离的改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公民社会发育不足及社会组织生存空间狭小实际上都与中国“大、小社会”的社会现实有关。表现在慈善领域,就是“行政强捐” 与“官办慈善”的普遍存在。上海市的一次关于市民慈善意识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误认为慈善事业属于的救济行为;九成被调查者虽然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是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6]还有一些地区进行“一日捐”等具有行政摊派性质的强制捐款,使人在不知情下“被捐款”[7](P.143-144),此类现象让人们对慈善“自愿捐助”的本质产生质疑。
我国慈善组织具有显著的行政派生特征,相当一部分慈善组织和机构从属于职能部门,它们和部门在人事、办事制度等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无疑大大影响了民众慈善的自愿性、性和自发性[8](P.35-35)。“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以及组织运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与中国慈善体系的制度特征相关,许多问题是由官办慈善体系的特征造成的。”[9](P.1-11)还有学者分析了包办慈善事业造成的弊端:一是行政管理范围相对狭小,导致跨地区、跨行业的慈善救助实施困难;二是救济资金管理的群众监督不够,导致慈善资金下拨不及时甚至违规使用;三是由于包办,百姓参与少,缺少法律监督和保护,难以避免贪污腐化、循私舞弊等[10]。极其典型的便是在2011年6月发生的“郭美美”事件,使人们对于慈善款项使用的透明度、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行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慈善组织的信任、降低了慈善捐助的热情。有研究呼吁:许多有关慈善组织的问题,如透明度、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其症结就在于官办慈善的,要推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就要进行改革,实现职能的转化,由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直接领导甚至背后操纵转变为引导者、支持者、监督者的作用。[11]
党的“十”工作报告中提出了“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与中国特色合作治理格局,强调“要深化行政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性。”可见,党已经在为深化改革做准备。应该说,将一部分社会职能从职能中剥离出来,是职能的第二次转变。第一次转变是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转变为对国有企业的控股,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次职能转变及其随后的经济改革极大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了生产力。当然,30年多前的经济改革与职能转变也曾面临很多争论,最终由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终止了争论,统一了思想,完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目前,中国又发展到了新的历史时点,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但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社会道德、价值观出现危机,社会活力不足。能否再一次深化改革,进行行政改革,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动荡,维持社会稳定,这是党能否进行自我调节的表现。“政社分开”、将一部分社会职能转移出去,意味着从直接行使社会职能转为对社会进行间接的。这种间接包括:通过购买方式对社会自组织进行支持和鼓励,通过法律法规和进行规范,通过树立典范和分类控制进行引导。而社会事务本身则应该通过公益招标等方式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来承当。这样就可以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两难境地成为裁判员,更好地向服务型转变。而这种由直接转为间接的管理转化不但不是弱化的职能,反而能够提高在基层的政治权威。[12]
当社会改革不断深化,实现了“政社分开”,官办慈善的局面也就自然被打破,慈善事业便由社会救济功能的延伸转变为民间的责任,慈善成为了人们基于内在道德动机而产生的行为。可见,社会管理的改革与深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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