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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合规性审查

来源:知库网
评审报告合规性审查

贷款评审报告(含所有需要贷款委员会决策的项目)合规性审查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统计、财税、审计、海关和计划等部门发布的公开信息,以及本评审手册中的各项规定。

评审管理局负责对贷款评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一节 审查的要求

审查人员按《评审报告合规性审查一览表》(见附件3-2—1)进行审查。

一、审查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从标准、方法、程序、信息、逻辑、表达等方面对贷款评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做出基本判断。

二、审查人员要将贷款评审报告与本贷款评审手册进行对照分析,查找是否存在评审深度不够、分析方法不合规、突破控制标准等问题。

三、审查人员要将贷款评审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是否合乎逻辑、相关数量关系是否正确做出基本判断,但原则上不作重新核算。

四、审查人员要将报告披露的信息与已获知的实事和公开信息进行对照,简要判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信息错误、断章取义等明显问题。

五、审查人员要将贷款评审报告的评审摘要表、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进行相互对照,查找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错误、笔误等问题。

第二节 合规审查的分类

贷款评审报告经合规性审查后,分为合规报告、建议补充报告和

退回报告三种。

一、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是指能够充分支撑贷款决策的贷款评审报告.报告符合本评审手册的相关规定,评审报告内容符合客观事实,采用的信息渠道合规,信息完整、准确,内容分析客观,逻辑关系清晰,无明显的错误、笔误。

二、建议补充报告

建议补充报告是指评审报告基本能够支撑贷款决策,但局部需要补充,且补充后不会影响评审结论的报告.如缺少本评审手册所要求的必备附件、附表、摘要表、附图、签字表、目录等,以及需要修改的笔误、错误及其他需要补充的问题。

三、退回报告

建议退回报告是指难以有效支撑贷款正确决策的贷款评审报告。凡没有按本贷款评审手册的规定进行分析、信息披露和指标控制,或报告中逻辑混乱、信息失真,可能导致误导决策或难以决策,均为建议退回报告.

第三节 审查程序

评审管理局收到纸质贷款评审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含发布通知)按上述不同类型内完成评审报告的审查工作。

一、 合规报告

此类报告的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人员填写《评审报告合规性审查合规单》(见附件3—2—2)后,提交路演部门进行独立委员路演审议(电力、铁路、公路、电信、石油及石化等五大行业优质客户除外)。

二、 建议补充报告

此类报告由总行评审管理局填写《贷款评审报告补充内容通知单》(见附件3—2—3),并提出完成补充报告的时限,经评审管理局副局长签发,通过OA系统发送评审部门,并抄送风险判断部门.

评审部门完成补充评审报告,将其电子版通过OA系统传送评审管理局,并将经签字盖章后的纸制文件(一式25份),报送总行评审管理局。经评审管理局对补充内容审查合规后,才能进行独立委员路演审议,风险判断部门的风险边界判断工作在收到补充报告后进行。

三、 退回报告

此类报告由总行评审管理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报告退回通知单》(见附件3—2—4)。通知单由总行评审管理局局长签发,通过OA系统发送评审部门,并抄送风险判断部门。评审部门重新提交评审报告。

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通知单中要明确此项目评审报告不再提交.

四、 突发事件处理

若在总行贷委会召开前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了可能影响贷款决策的问题,评审管理局要及时采取暂缓路演和贷委会审议等措施,并立即通知评审部门和风险边界判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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