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招商政策2013
发布日期:2013-9-5
为进一步吸引和扶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项目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和创办企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 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
在园区注册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按照仑政〔2012〕70号文件兑现政策。
二、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项目
重点发展工业机器人、智能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新型传感器、智能测控装置、伺服电机等项目。 (一)经审批,新落户园区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第一年给予研发办公用房补助每月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入驻企业3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5-50万元部分(含5万元不含50万元),返还该区留成部分50%;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部分,返还该区留成部分60%。
三、虚拟入驻项目
经批准,项目注册地在园区的企业,办公、经营场地暂不在园区。
(一)工业企业:5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返还该区留成部分的50%。 (二)商贸性企业
1、5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返还该区留成部分的70%。 2、水利基金:实行封顶政策,5万元封顶。
(三)其他类:5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返还该区留成部分的50%。
四、对于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及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项目,其政策享受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五、企业入驻服务
免费为入驻企业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企业注册手续;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计代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代理、专利代理和技术交易服务等服务。
六、“一事一议”
对于突出的项目、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或者本政策未涉及的类型项目,其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奖励政策。
七、本政策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招商政策》(宁开科服〔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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