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调研报告
作者:郝佳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这种购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消费者购物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通过对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3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从司法实践中厘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类型、特点、成因等。最后提出有益于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使消费者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42-02
作者简介:郝佳(1985-),女,汉族,陕西榆林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12级法学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
网络购物在当今中国已然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购物方式,这种购物方式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获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信息,然后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发出预定货物的请求,之后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向卖家付款,而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邮寄给消费者的一系列过程。自1998年网络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第一次在中国完成之后,中国的网络购物交易即成为世界零售贸易领域的一匹黑马,呈现出无人可挡的的势头,截至2014年6月,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3.32亿,相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52.5%。与此同时,手机购物在移动商务市场发展迅速,用户规模达到2.05亿,半年度增长率为42%,是网络购物市场整体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4.3倍。
然而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之下,却潜藏着各类危机,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选取某基层人民法院的3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整理,从中梳理出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二、从典型案例看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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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2014年9月某市某区的施某通过一网站买了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网站店主保证是正版阿迪鞋,每双只要79元,且保证假一赔十。施某立即下单,订购了一双该鞋。几天后施某收到货物,发现鞋子的问题很多,有明显被穿过的痕迹,而且鞋子的号码竟然不一致,一只是35码,另一只却是39码。施某立即致电网站,卖家此时才承认该鞋不是“阿迪达斯”的正品,而是广东某厂家的仿制品。后施某数次要求网站退货,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无计可施的施某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购物网站在销售过程中谎称“仿制品”为“正品”,构成销售欺诈;给消费者邮寄了无法实现其性能的号码不一致的鞋子,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该网站赔付施某原购买商品价格的4倍,共316元,因为该数额低于新消法所规定的最低500元的限额,施某最终可以拿到500元的赔偿。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根本的一项,消费者做出的所有关于购买或不购买的决定和选择都以知情权为基础。但由于网络购物的复杂性和远程性,消费者无法实际地接触到商品的质地、性能等特性,而只能根据网络卖家对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发布的图片等做出自己的判断,商家往往利用网络购物的这种特性,在购物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的性能、恶意仿造名牌产品,误导、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基本无法得到保障。加之,有些耐用商品,只有在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辨别真假,商品的性能才能显现,这给消费者维权之路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二)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
案例:2014年3月,某市某区李某在淘宝网上一家注册地址为上海某区的手机销售商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66元的苹果5s手机,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收货后李某发现手机外壳上有划痕,边角有被碰撞的痕迹,信箱中还存储了曾经收到的短信,各种迹象发现手机并不是全新的。李某随即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均遭到拒绝。李某只好向淘宝网投诉,但淘宝网的答复依然不尽如人意。因为手机价格较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已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损失,李某无奈于2014年4月一纸诉状将卖家告到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但上海的该卖家并未直接应诉,而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称有关合同纠纷诉讼,若未在合同有受诉法院的书面约定,则应该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本案中应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以卖家所在地或发货地即上海某区为管辖法院。法院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原、被告之间经网信息交换的方式订立了合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了货款,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交付了货物,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由买卖双方默认选择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则《支付宝处理规则》对双方同时具有约束力。该规则中有所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地,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买家在网站注册的信息中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准。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家在网站注册时注明的收货地址。故该基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对本案的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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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管辖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构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常常难以确认。加之,网络购物中存在邮寄、运输等环节,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在线交易中卖方和买方多签订格式合同,并未另行签订有针对性的合同,所以并不会另行约定履行地,这使得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又增加了一道的障碍。 (三)小额诉讼存在障碍
案例:2014年6月,某市某区的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500多元的玉石项链、翡翠玉镯等首饰。到货后,张某发现淘宝卖家发错了货,将价值338的玉镯发成了价值218的玉镯,另一款价值267的玉石项链有多处裂痕。张某立即联系卖家,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张某将买家告上了法庭,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在某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原告退还货物,被告返还500多元货款的方式结案。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所涉的标的额一般较小,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如果走普通程序,则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起诉、立案、审理,造成诉讼时间、诉讼资源等的浪费,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标的额较小的网络侵权案件往往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消费者经常需要“委曲求全”才能获得赔偿,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发挥保护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极为不利。如果该类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对纠纷的解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基本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该制度对有效化解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减少诉讼时间、减轻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小额诉讼所规定的各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大多不一,且该数据常处于变动之中,再加上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使得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其在化简网络纠纷中小额诉讼的作用更是让无法期待。 三、完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整体而言,我国现行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内容多有缺失且散乱无章,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无法达到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交易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层级不高,且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用网络交易。介于网络交易规模逐年猛增,网络购物人数不断上升,其中涉及的消费者群体利益不容忽视,我国有必要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应当明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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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购物中的责任主体、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虚假宣传的后果、退换货制度等详细内容。
(二)建立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在线法庭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该有的作用,针对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的不同特征,我国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的在线法庭。通过建立在线法庭这一快捷、便利的方式对于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大有裨益。在网络购物中产生的纠纷,其证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互联网数字交换而产生的,在线法庭恰恰可以借助话联网的特性,在线审理案件。在线法庭的形式可以极大地降低诉讼的金钱、时间成本,大大降低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门槛,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高效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 (三)完善网络商家的信用体系
虽然我国的网络购物业的发展呈现出令人惊讶的速度,但在网络行业本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却严重滞后,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造成的,从而使得网络购物市场上的违规操作十分普遍。毋庸置疑,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如果网络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网络购物市场上的经营活动将无法得到规制,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在完善网络商家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网络商家的真实信息注册是重中之重,其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信息应像实体经营者一样得到核实或者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合理、系统的信用体系不仅对防范市场风险、肃清网络购物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诉讼中的明确被告的确定、受诉法院的确定也极有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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