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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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公司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授权任兆成先生、王颖先生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2010年3月19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010年6月11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非公开发行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因此,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与国信证券签署了《关于终止〈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的协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国信证券对公司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根据公司与海通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海通证券对公司的保荐期间及持续督导期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承担国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时间的持续督导义务。海通证券指派桑继春女士、程从云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非公开发行上市之保荐协议》
2、《关于终止<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的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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