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土表27 编号: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分项工程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引用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河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谱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部脚手架的高度。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冻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快。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以下空白-- 项目部质检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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