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章程草案于 年 月 日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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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依法经营,搭建融资平台,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创造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经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市、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取得融资许可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得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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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 贷款担保。 (二) 票据承兑担保。 (三) 贸易融资担保。 (四) 项目融资担保。 (五) 信用证担保。 (六)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70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其中:张小出资4200万元,占60%;王二出资1400万元,占20%;周三出资1400万元,占2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第十条 公司资本金补充来源: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扩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一)股东追加资本;(二)公司货币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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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来源。
第五章 公司股东姓名
第十一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张小,王二、周三。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经审查合格,优先获得公司担保,并享受最低费率优惠。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服从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在经营期内不得抽回入股资金。 (四)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六)提合理化建议,推进公司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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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
(一)股东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姓名 张小 王二 周三 住 所 榆林市新建北路184 榆林市新建北路184 榆林市新建北路180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出资额(万元) 4200 1400 1400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2012年3月6日。
第十六条 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清出资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七条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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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征得合作金融机构的同意,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重新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3月底以前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电讯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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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
股东会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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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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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股东会授权,审议批准单笔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包括300万元)的担保业务,限额以上的担保业务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的,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本人应当参加。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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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须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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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应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总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
2、研究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问题。
3、研究审议公司全局性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4、审议向监管机构机关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及工作汇报。 5、对拟投资重大项目可行性工作方案进行研究。 6、研究1万元以上财务开支行为。
7、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 8、听取各部门部长工作情况汇报。 9、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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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人员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综合行政部部长列席会议。
2、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实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每次办公会2天前要书面提交研究决策议题,陈述研究事由及建议。会议的议题拟定后,要及时通知全体成员做好准备。
4、决策问题:应由综合行政部出面,征求各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的建议,重大问题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社会意见,集思广益后,由综合行政部汇总梳理提请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5、办理流程:综合行政部收集议题→综合行政部部长汇总初审→分管机关领导审核→综合行政部发出会议通知→综合行政部部长记录并负责整理纪要→分管机关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发→纪要成文下发。
第四十七条 周例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计划。 2、对继续共同处置的事项作研究。 3、其它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班子成员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参加。原则上每周一召开。
2、中层干部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室正职负责人。原则上每周一召开。
3、部室例会:部室负责人、本部室人员。原则上每周五下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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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月计划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按月初制定的月计划总结上个月部室工作,安排下个月工作计划。
2、对急需共同处置的事项作研究。 3、其它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2、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周一召开(与月初周例会统一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季度形势分析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全面总结一定时期内各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
2、对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完成较好的进行嘉奖。 3、其它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2、会议由总经理确定,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根据工作情况定于每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由各分管领导作季度形势分析,公司总经理作总体分析报告,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
第五十条 半年工作会和年度工作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情况,分析查找问题,明确下步措施。
2、表彰半年(年度)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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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2、会议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原则上在半年和年末时召开。
第五十一条 以上各类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与会人员发言、意见记录要详细,年末整理归档。
第十章 公司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总 则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项目评审行为,有效地防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担保评审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明确审批环节各种关系,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公司特设立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程。
第五十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为公司常设议事评审机构。原则上进入详细评审的各类担保项目均需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二、 组织机构
第五十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的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代理主持。
第五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充分听取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进行把关,保障项目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责任控制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民主。
第五十六条 如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其他委员可能不了解项目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在表决前将情况向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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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除此之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在表决前对评审项目发表引导性意见和主导性意见。
第五十七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稽核人员组成。
第五十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从公司利益出发评审每一笔担保项目,并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序决定是否同意该项担保项目。
第五十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审阅项目评审报告,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断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独立判断不得受包括担保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有权就项目问题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质询也有责任就不清楚的问题或项目疑点要求项目负责人解释。不允许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在表决时不对项目进行明确表态。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对上报项目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的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公司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要严格把关确保担保项目的安全,又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上报项目。
第六十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及时召集会议准备并按时下发材料,保证材料的完整、作好会议记录、起草并下发评审报告书、督促落实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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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审会议的组织和准备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评审部首先提供拟担保项目的评审报告及专家委员会咨询评估意见送达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将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经整理后分发给项目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评审委员会秘书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有权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
第六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如果发现上报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应及时将要求补报材料的通知传达给评审部门。评审委员会秘书原则上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以内将合规的项目资料交给各位委员。
第六十六条 各委员在接到材料后的二到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可向上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征询。
第六十七条 各位委员在接到材料后可以就项目问题进行有益的交流或讨论,但必须独立评审,严禁以任何形式相互协商或配合左右评审会议。任何委员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
第六十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如园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应最退于会议前两天通知评审委员会秘书。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已通知的评审会议.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评审委员会秘书及主任委员。
第六十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一周召开一次。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如因突发情况而导致会议必须延期,评审委员会秘书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并通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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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在各位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议项目进行论证表决。拟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介绍和说明项目情况并接受各位委员的质询,无投票表决权。
四 评审程序
第七十一条 评审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评审结论无效:计算会议合法人数和计算表决票数时,如有人未参加此次会议,则不计入此次会议人数。
第七十二条 评审会议开始先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五至十分钟以内,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经主任委员同意适当延长汇报时间。
第七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时原则上应以下几个方面为主
(一)需要向各位委员特别强调的问题。 (二)评审报告中难以书面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问题。 (四)担保的主要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说明时有义务如实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每一个问题。回答问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诚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材料和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在评审会议事前或事后对各位委员施加影响或关注各位委员的个人评审意见。
第七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如无进一步向评审会议说明的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直接进入讨论。在表决前项目负责人退场,委员会在进行必要的简短讨论后由各位委员向主任委员说明各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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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然后由主任委员说明自己意见。
五 评审表决
第七十六条 评审表决结论分为同意(舍有条件同意)、复议和否决三种,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并有不低干全体委员半数同意(舍有条件同意)为同意担保(含有条件同意)。
第七十七条 复议为对无法当场评审,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各位委员认为某一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全或项目负责人的说明、回答问题不清,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至无法评审,则需要复议。经评审委员会委员提出可进行复议。
第七十八条 对于每个上会项目原则只能复议一次,并由一名委员提出,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不得再次复议。
第七十九条 如某一个项目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同时没有委员提出复议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同意,则该项担保即被否决。
第八十条 如某一个项目未被否决,但同意(舍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则该项目必须复议。
第八十一条 评审会议有条件同意的担保项目,责任部门必须在全部落实附加条件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据此签约。如评审部门不能落实有关担保条件,必须及时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八十二条 对已被评审会议否定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评审会议应对项目进行复议。
(一)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某一项目有重大失误或疑问。 (二)评审负责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评审会议有不公正、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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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错误之处。
(三)某一项目在评审会议后发生新的变化。
第八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担保项目的最终意见形式《项目评审意见书》下达,并由各位委员亲笔签名并确认签注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不同意。各位委员不得弃权,且必须在会议结束后逐项填写,并于次日上午将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秘书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发文由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
六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庆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以及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会议讨论或评审信息的人员应对担保项目评审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银行或其他人。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八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决策程序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担保额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以上担保项目,报公司担保项目决策委员会考核审评,再报至董事会复审,然后提交至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九十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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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十二章 内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部长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业务人员的考核。
第九十三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核算部、担保业务部、风险防控部各负责人、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十五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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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九十六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九十七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十八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部长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财务核算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总经理审定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一00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该项目部长、风险防控部部长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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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0一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二)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三)反担保债权情况。
(四)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五)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六)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五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一0二条 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一)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险防控部和担保业务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三)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四)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五)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六)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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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0三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一)该项目部长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业务员协助项目经理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二)风险防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三)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公司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
第一0四条 公司应当对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一0五条 公司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
公司坚持风险分散的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控制在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担保的各项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暂不得从事境外担保业务。
公司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货币资金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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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公司应当接受榆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财务监管,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
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送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第一0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0七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0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一0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五)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一0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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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一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一一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一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一一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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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一一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一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一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一一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一九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和提取工会经费。
第一二0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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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二一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一二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二三条 本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一二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二五条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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