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4期 总第219期 征 信 CREDIT REFERENCE No.4 20l7 Sefial NO.219 征信现场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李敏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南京210004) 摘要:《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征信业的职能,开展现场检查是实施征信监管的主要方式。结 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实践,分析当前征信现场检查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征信管理;现场检查;工作实践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47X(2017)04—0054—03 2013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 立统一组织与属地管理、机构自查与人行检查、自行 检查与交叉检查、规范引导与行政处罚等多方结合 联动的检查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检查处理措施,严 肃处理问题机构不作为、不落实行为,强化征信制度 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征信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把现场检查 作为履行征信管理职能的有力抓手,多方联动,多策 并举,精心开展征信现场检查,着力规范征信业务活 执行力。据统计,2013--2016年期间,中国人民银 行南京分行共对江苏省10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2237个网点开展了征信现场检查,涵盖了省内所有 接人征信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查处征信内 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发现诸多需要规范和解决 的问题,应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改进。 一、征信现场检查实践 控建设不完善、授权查询不规范、异议处理超期等问 题2万多例,并针对性地采取通报批评、约见谈话、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征信系统的主要信息提供者 和使用者,是征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2013年以 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持续广泛深入地组织开 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现场检 查,有效推动该类机构增强依法合规意识,规范查询 安全管理,提高异议处理效率,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以异议处理工作为例,2015年,江苏省银行业金融 机构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效率比《条例》出台前的 2012年有较大提高,发生的异议事项全部解决,其 中按期回复率、按期解决率分别提高3.62和7.73 个百分点。 (一)建立联动机制 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督促问题机构加强 整改,有效提升了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的规范性和人 民银行征信履职的有效性。 (二)规范实施检查 一是加强执法培训。累计组织开展《条例》学习 培训、执法检查讲座等20多次,并抽调基层征信业务 骨干参与分行执法检查活动,帮助基层央行深入理解 《条例》,提高履职能力。二是严格检查程序。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制定《江苏省征 信现场检查工作指引》,明确全省征信业务检查的对 象、内容、方法、处理措施、工作纪律等事项,确保征信 检查程序合法规范、处理适当有效、执法清正廉洁。 三是加强事后监督。积极依托行内法律部门的依法 结合江苏征信工作实际,统筹制定现场检查计 划,确立“每三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检查全覆盖” 的工作目标。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建 行政评估、内审部门的征信业务督查、纪检部门的征 收稿日期:2017一Ol一09 作者简介:李敏(1982一),女,江苏宿迁人,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管理。 ・54・ 【问题探讨】 李敏征信现场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信履职监察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作用,促进 全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强化问题处理 一是用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征信系统用户公用、查询 用户停用不及时、用户管理员兼任查询员、为发起设 立的村镇银行开设查询用户、用户密码设置过于简 是针对征信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问 单等问题,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将较难追责。三是征 信查询档案保管不当。部分银行不够重视征信查询 档案管理,未及时将征信查询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 件等查询资料进行保管,造成一些查询授权资料遗 题,研究明确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以 及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内容,统一全省征信执 法尺度,规范征信处罚裁量行为,缓解征信处罚裁量 标准不统一问题。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累 计对征信违规问题严重的21家机构依法实施了175 万元的罚款,并将其作为跟踪检查的重点机构,对检 查情况较好、工作考核靠前的机构下年度免予检查, 推动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三是梳理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台《关于 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 导意见》,细化信息提供、授权管理、异议处理、不良 信息告知等重点环节的落实要求,严格规范银行业 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1.授权管理不规范 一是授权文本不完善。诸如缺乏向征信系统提 供个人信息及企业信贷信息的授权内容,授权期限、 查询用途等授权要素不全,存在一揽子授权行为,都 不利于对信息主体知情权益的保护。二是查询使用 不规范。主要包括:(1)未经同意查询信用信息,特 别是未经授权擅自查询关联企业、担保人、配偶等相 关利益人的信用报告。(2)先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审 查其信用情况,再取得客户征信查询授权书,造成征 信查询日期早于授权日期。(3)存在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查询原因等授权要素填写不完整的现象。 (4)查询原因选择错误,即查询授权用途与实际查 询原因不一致。上述4类问题是当前商业银行存在 的主要征信问题。 2.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机构未对照《条 例》,修订征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问题机构多为 全国性银行分支行,其内控制度建设过度依赖总行, 制度修订相对滞后。另外,少数地方性法人机构虽 然对征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但部分内容仍不符 合要求,如未包含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内容。二 失,导致授权真实性无法核实。 3.权益保护未尽责 一是异议处理不及时。检查发现大多数商业银 行能在规定时间内对征信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但也有少数新设机构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不完善,如 未设置异议处理岗位,造成少量异议事项处理、数据 更正过程缓慢,超过《条例》所规定的20日内办结时 限。二是不良告知未落实。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 构基本能够依托其总行短信平台,做到报送个人不 良信息前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部分地方性机构存 在报送客户不良信息前未告知,或告知内容表述不 够准确等问题,未能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二)基层央行面临的问题 1.征信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由于《条例》规定较为原则,造成部分问题较难 定性及处理。一是问题查询定性难。《条例》虽然 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 者企业信贷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并未给出具体 的认定细则。如《条例》虽然要求“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为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 者提供查询服务”,但其中并未出现“事先”的表述,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私法自 治”原则,“同意”可以是事先允许也可以是事后追 认,因此,对先查询后授权的操作是否属于违规查询 较难认定。又如检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存在仅提 供被查询客户的单张征信查询授权书,身份证件复 印件等佐证资料缺失的问题,并对此解释为在拒贷 后,已将其他资料退还给客户,但由于《条例》并未 对授权真实性核实、查询授权档案管理等作出要求, 导致检查人员难以否定此类查询授权的有效性。二 是对不良告知要求不明确。《条例》对不良信息告 知内容、告知时间、告知后是否给予宽限期等未作明 确要求,造成商业银行相关具体做法不同,也影响了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其检查尺度的把握。 ・55・ 【问题探讨】 2.征信监管职能有待加强 一是征信监管与系统建设职责不分。虽然在人 民银行总行层面,征信监管和系统建设职能已经分 离,但在基层,征信管理部门与征信分中心仍然是合 二为一,承担着征信管理和系统建设双重职责,既是 “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一定程度地削 弱了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履职的公信力。二是征信 监管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条例》实施后,征信监 管对象由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征信机 构、向征信系统提供以及查询信息的机构。以江苏 省为例,截至2016年6月末,全省相关机构共计110 余家,较《条例》实施前的2012年末增加了85%。 但与此同时,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监管力量薄弱,执法 经验不足,与征信业务发展速度不相匹配,与量大面 广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三是征信监管手段单一。 长期以来,征信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检查,虽然现场检 查具有针对性强、威慑力大等优点,但也存在耗费人 力、精力等局限性,仅靠开展现场检查,较难实现常 态化、精细化监管。 3.执法检查手段有待改进 目前,征信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手工翻阅内控制 度、查询授权资料等方式,检查机构征信工作开展的 合规性。例如在检查查询授权合规性时,人民银行分 支行普遍通过抽查部分客户查询授权资料,对照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的查询明细数据,查验书面授 权齐备性、授权要素完整性、查询操作准确性等内容, 该检查方法已不适应当前现实需要。一方面,随着信 用报告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和深入,商业银行 征信查询量逐年增加。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为例, 2015年,江苏省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日均查询量为4.66 万笔,同比增长了61.2%。面对如此大量的查询,只 能抽取部分机构部分网点部分资料进行检查,但抽查 带有较大的偶然I生和不确定性,较难掌握机构征信查 询的真实情况,加上检查中计算机和信息化检查手段 运用不足,对商业银行业务核心系统、数据流转等缺 乏深入了解,导致检查广度和深度不能保证。另一方 面,经多年检查,商业银行已熟悉人民银行征信检查 流程及做法,会在进场检查前,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定期反馈的征信收费查询明细数据,先行开展查询 合规性自查,并针对性地查漏补缺,一定程度地掩盖 了客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56・ 李敏征信现场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三、相关建议 (一)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制定出台落实《条例》的实施细则,对《条例》中 较为宽泛的规定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及 活动,也为基层央行依法行政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是明确征信查询授权要素,细化违规查询认定细 则及违规责任,规范查询授权行为。二是明确信息 提供者履行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包括应 告知客户哪些信息、告知时点、证据保存时间等,强 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三是明确征信内控制度建 设、用户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督促机构重视和加 强安全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二)强化征信监管效能 一是推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分支中心 承担征信系统建设职责,改变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征信管理部门身兼征信管理与系统建设双重角色 的现状,确保其专责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二是充实 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员力量,建立工作人 员交流培训制度,加强征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三 是建立征信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对监管对象开展 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加强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之间的相互结合和促进,不 断提高征信监管效能。 (三)提升现场检查实效 一是加强征信法规制度和检查业务培训,并通 过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抽调基层业务骨干参与检查 等横纵向交流方式,提升征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组织编制《人民银行征信现场检查工作手册》,明晰 征信检查制度,实现征信执法行为标准化。二是创 新检查方式方法,利用技术手段对检查数据进行分 析对比,查找机构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实现检查 由人工核查向计算机核查模式的转变,提高检查质 量和效率。三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依法严肃 处理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真正发挥现 场检查的监督作用,不断强化征信执法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婉芬.《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征信,2013(12):28—30. [2]李寿龙.推进央行执法检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甘肃 金融,2013(7):】4—17. (责任编辑: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