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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保荐意见 2011-05-18

来源:知库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保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旷达”、“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就江苏旷达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所涉及事项,经审慎尽职调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一、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使用超募资金增资 840 万元,自有资金 360 万元共计 1,2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长春旷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增资,由长春旷达在成都设立分公司。按照上述计划,公司已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了840万元用于对长春旷达增资,目前长春旷达的1,200 万元增资款已足额到位,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

鉴于目前长春旷达与成都当地政府的沟通及对市场情况的调研,为促使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行,同时也为了减少管理层级和管理成本,公司决定终止由长春旷达设立成都分公司事项,改由公司以自有资金 1,200 万元在成都注册设立子公司,以保证公司在一汽大众于成都及周边区域的业务拓展,形成母公司对应主机厂进行开发设计,子公司对应一级供应商进行销售、服务的营销区域网络的布局。同时鉴于对长春旷达的1,200万元增资事项已经完成,该笔增资作为长春旷达发展业务使用。

三、保荐机构意见

通过核查,我公司认为:

江苏旷达出于方案实施可行性、便利性以及减少管理层级和管理成本的考虑,将成都营运机构由子公司的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有一定的合理性。长春旷达目前的业务规模较大,客观上也有增资和补充营运资金的需求。同时本次超募资金变更涉及金额较小。鉴于此,我们对上述超募资金最终投向部分变更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保荐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卫成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7日

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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