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项目招标的招标范围
(一)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项目招标概念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项目招标(以下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面向世界范围的潜在供应商的招标采购活动。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的选择依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只要货物原产地在国外情况均应当才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而不论其是否采用人民币报价或完税产品或只签订内贸合同的情形。当然,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厂商也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
注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内中标产品,可凭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办理退税。
(二)机电产品国际强制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特殊行业特殊产品、应对突发重大事件需要; 8.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 9.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其他:军品。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标准示范文本《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8)。由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组织编制。
1.招标文件的构成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共两册。第一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格式及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册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并另行装订,但其目录结构已在第一册中做出规定。第二册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资料表、合同专用条款、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即技术规范)。
招标文件第一册与第二册是通用与专用的关系,两者密切相关,既是原则与具体的结合,也是具体对原则的补充。招标文件第一册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商务内容(投标人须知与合同条款)作出基本规定,如果招标人需要对第一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可在第二册中另行规定。
2.招标文件的内容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20条:《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 (一)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包含资格、报价、评标标准等必要条件) •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 (四)合同条款 • (五)合同格式 • (六)附件
由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办法只有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价法两种,所以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中缺少了27号令中相应评标标准和方法。
附件包括: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13.其他所需资料。
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3.招标文件的特点
招标文件的上述内容:涵盖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国际招标的特点做了具体要求;
——评标标准明确具体
不仅规定金额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还对价格调整方法、错误修正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业绩类别分类明示
在对业绩说明是,应标明业绩要求是对投标人还是制造商?国内还是国外?相同还是同类?投标人业绩还是投标产品业绩?
——限制歧视性条款制度保证
招标文件明确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并在程序上予以规定即有抽取的评审专家负责审核;
——设定重要条款一票否决
对重要条款(参数)要加注“*”号,并注明任何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13号令三十六条中规定了一些通用的重要条款;支付条款、适用法律、仲裁、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认证。上述重要条款涉及的文件均要求是原件,不得先以传真件或复印件代替;但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号条款应该是真正关键的条款,能实质性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允许一般条款偏离量化约定:
对一般条款可以规定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并注明超出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以废标;可以规定价格调整方法,即每条一般条款的偏离加价为该设备价的0.5-1%;
采用综合评价法时,主要对一般条款进行评价;“*”号条款是废标条款,只有满足或优于的投标响应才进行打分
——招标文件重要页面小签证实 投标有效期
——投标报价三项组合
由于国际招标的结果将可能构成国际贸易合同,投标价格应采用国际贸易的价格方式。国际贸易的价格方式由价格、货币名称和价格术语三部分组成。
货币名称一般采用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货币。
价格术语是指用简短的概念和英文缩写字母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物权转移的界限。国际通用的价格术语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定义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常用的价格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价,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俗称离岸价),CFR成本加运费价,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俗称到岸价),CIP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DDP为完税后交货价。
国外(境外)制造的货物(或部分进口部件)已来自国内,其报价应包括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如果要求货物要求到达最终目的地,报价还应包括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逐页小签、投标书及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投标人业绩、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管理
1.管理机构
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常设机构设在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具体职能: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网上备案部门
一级备案部门:商务部机电司、财政部国际司/金融司 二级备案部门:招标人所属机电办、招标人所属地方财政厅 •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76个)
——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项目(由商务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部分产品除外,如特种车辆、气流纺纱机等)
——网上备案部门:招标人所属地区或部门的机电办(同一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机电办的,应分别选择)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网上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管理程序通过互联网进行管理。2001年开始,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授权,由中国国际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网络平台。
商务部规定:任何国际招标项目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网下招标(招标网数据库与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审批系统衔接);同时招标机构年度审核和升级的招标业绩以招标网统计数据为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网上备案的主要内容有10项,见表12.1。
表12.1网上备案内容表
1 2 3 4 5 资格预审备案 邀请招标备案 综合评价法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修改备案 6 7 8 9 10 专家重抽备案 两家开标备案 直接采购备案 国际评标结果备案 项目修改备案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基本流程
1.流程图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监督通过网上实施,其行政监督分两段,如图12.1所示。上部分从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开始,到组建评标委员会称为“上车前检票”;下部分从评标结果公示到包归档称为“下车后验票”,中段从开标到评标结束由招投标相对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自律和社会监督完成。
图1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流程图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编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招标文件的编号有专门规定,详见图12.2。
图1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编号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邀请招标的注意事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招标周期和公开招标没有任何区别。
应邀请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邀请招标不能成为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途径;邀请招标的所有信息在网络上屏蔽,只有被邀请人能够看到;
邀请招标统一在商务部备案,且在招标文件备案之前;备案后按资金来源确定管理机构。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程序的特点
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服务的招投标基本程序相比,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通过网上管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审核后的备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网上抽取的专家审核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以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后的完整稿件通过招标网,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专家的原始意见及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意见书面报送主管部门。
其中,对专家意见的几种处理: ——完全按照专家意见修改;
——对未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普通条款应注明理由; ——对未修改的重要条款应由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应提出具体的修改内容。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首先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进行修改,并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要求回复确认; 第三,下列情况的修改不需要由评审专家审核确认: ——按照贷款机构的意见修改的; ——采购范围的修改; ——指标的放宽;
——文字错误的修改、前后不一致的修改; ——不会导致歧视性或限制性的修改。 3.潜在投标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即投诉):
——质疑时间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前由投标人提出; ——质疑为一次性质疑;
——对于重大的质疑问题,可提请专家审核组审核;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将质疑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为最终意见;
——质疑处理要求修改招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关于两个以上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报替代方案,投标文件应明确注明哪个为主选方案(第一方案),其中,
——对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报替代方案的,开标时应要求投标人确认主选方案,也可以按照方案顺序确定;
——同一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份以上独立的投标文件; ——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只有主选方案中标后才考虑被选方案。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关于唱标的规定 ——唱标内容
投标方案、投标申明(价格变更或其他说明)都要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记录网上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要求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当在开标后两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
——投标不足三人的处理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1)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可以继续开标,但应当向商务部申请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的备案。
(2)对于国内资金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应停止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截止日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3)直接采购的项目不列入招标公司的年度业绩。
注意:国际招标没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投标人的数量计算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相同产品或不同产品)为同一制造商或集成商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两家以上集成商(打包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投标人计算。
6.机电产品招标结果公示的具体要求 ——媒体及时间
评标结束后在招标网上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内容
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内容: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与评标报告一致。 注意:
——公示推荐中标人的评标价格,而不是投标价格;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应当按照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分别填写: 投标人—商务/技术/价格—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结果 ——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结果报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结果报送流程如图14.3所示。
图1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结果报送流程图
8.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处理方式
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
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
注意:投标人也可以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招标机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处理程序
招标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 下列质疑不予受理: ——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主管部门向有关各方核实,并向招标机构反馈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解释不充分的问题; ——重大问题和解释不充分的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第一次评标,且国家级专家占2/3以上。 ——主管部门做出处理要求重新评标的。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处理结果
——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 ——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为最终意见,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投标人如对主管部门做出的质疑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商务部条法司或各机电办上级行政部门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防止恶意质疑投诉的处理
——投标人无效投诉六个月内累计超过2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予以公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主管部门公布的质疑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审专家
依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的有关规定,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项目的评标专家称之为“评审专家”。商务部在招标网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进行培训及实时调整。
(一)评审专家的条件
1.热爱招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的评审活动; 2.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4.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5.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八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6.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符合前款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1.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2.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3.享受国家津贴的; 4.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
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规定的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相比,首先,评标专家库分为两级即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专家条件相应分为两级;其次,专家的条件虽然是六条,但也是四个方面,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基础、职业道德、参加评标。考虑到机电产品评标在商务和技术的复杂性,国际招标的专家条件特别强调了专家的“专业性”和水平,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13号令同时规定:“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应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在招标网备案。”这样,对评审专家的考核明确、具体、制度化,对保证评标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二)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2.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3.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4.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所评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条款是专家的权利规定,同29号令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13号令在规定专家权利的同时也同样规定了专家的义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对评审专家的特殊要求
考虑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复杂性,1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招标机构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且需要重新抽取。”
——“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上述三条规定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其他项目对专家要求的一个重要区别。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要求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招标文件是否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以及商务和技术条件的合理性即是否能够保证有三家以上投标人投标,上述专家如果参加评标,有可能提前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某特定投标人,这就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因此,13号令做出上述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评标过程保密、评标结果公平。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程序是;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资格后审。 最低评标价法是一般常用的评标办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原则,是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中标。评标程序包括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和资格后审等步骤。
1.符合性检查
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签署等。符合性检查是一种形式审查,只核实投标文件中是否已经包括了以上文件内容,形式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2.商务评议
商务评议的内容包括:投标人资格业绩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格式是否有效,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金额等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合同商务条件是否接受等。商务评议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技术评议
技术评议将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项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技术内容进行审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将技术参数分为主要参数和一般参数两种,主要参数前加注“*”号表示。任何一项主要参数不满足的,都将作废标处理。一般参数允许偏离,但偏离的项数不能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项的限额,否则也将作废标处理。
评议投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应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而不能仅依据投标人的承诺。技术支持资料是指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价格评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价格评议相对国内货物招标要复杂。不同的投标人采用的报价货币不同、价格术语不同。不同的价格术语包含的内容相差甚远。评标必须把不同的货币和价格术语统一为一个标准才能进行比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需要在允许偏离范围内,对供货范围偏差、技术偏差、商务偏差等进行调整折算。价格评议的步骤是:
(1)修正投标价格。开标的投标价格中可能包含一些书写错误和计算错误,需要对开标的投标价格依据规定修正。
A.算术错误的修正。若投标价格中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B.降价声明修正。如投标人投标时提交了降价声明,应按照降价声明计算的价格作为投标价格。 C.货币转换。按照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美元的卖出价的中间价将投标价格统一转换成美元价格。
以上各项价格修正或转换都是以投标价格为基础,是计算评标价格的基础。
(2)投标价格调整。投标价格调整包括供货范围调整、商务偏离调整、技术偏离调整等,均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和标准。
A.供货范围调整
供货范围的调整原则是只加不减,即投标报价中如有缺漏项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加价,并规定将其他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作为所缺漏项的价格,如投标人的报价包含了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项目内容,则不予核减。
B.商务偏差调整
商务偏差调整主要包括付款条件偏差、交货期偏离等项因素,一般按照约定的允许偏差项数和范围分别计算调整额。每项商务偏差调整最多不超过投标价格的1%。
其中,付款条件的偏差,如果投标人要求提前付款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利率计算提前付款部分的利息,加价计入投标价格;如果要求延期付款的不考虑折价。
交货期的偏离可以按照延期交货预计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计入投标价格,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延期交货罚款的办法调整投标价格。
C.技术偏差调整
技术偏差调整一般按照约定的每项技术偏差可调整额和偏差项数限额分别计算投标报价调整额,每项技术偏差最多不超过投标价格的1%。
(3)计算评标价格。评标价格计算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
A.国外货物的评标价构成。国外货物的评标价构成包括CIF价、进口环节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国内运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其他杂费及价格调整。
国外货物评标价格=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其他杂费+供货范围调整额+商务偏差调整额+技术偏差调整额
其中主要计算公式的示意图见图12.4 主要计算公式为:
——CIF价=FOB价+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
——国际运输保险费=CIF价×国际运输保险费率×保险费系数 注:保险费系数一般为110%。
——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注:只有部分生活性机电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小汽车)。
——进口关税=CIF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注:机电产品进口关税一般从0~20%不等。
——进口增值税=(CIF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CIF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国内运输保险费=(CIF价格+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率
B.国内货物的评标价构成。国内货物的评标价构成包括出厂价、国内运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其他杂费及价格调整。
国内货物评标价格=出厂价+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其他杂费+供货范围调整+商务偏差调整+技术偏差调整;
国内运输保险费=出厂价×国内运输保险费率 5.案例示范 (1)评标价计算案例
西安某单位国际招标采购20台轿车。轿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率为20%,进口增值税率为17%,运输公司公布的天津港至西安的运输费为3600元/台轿车,保险公司公布的天津港至西安运输保险费标准为完税后货价的0.5%。甲公司投标价CIF天津港2400万元(120万/台)。 【问题】
根据以上条件计算甲公司20台轿车到达西安的评标价。(计算过程和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
参考答案:该批轿车的评标价格=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 其中:
1)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关税=CIF价格×进口关税税率=2400万元×25%=600万元 消费税:(CIF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2400+600)万元×20%/(1-20%)=750万元
进口增值税:(CIF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2400+600+750)万元×17%=637.5万元
进口环节税=(600+750+637.5)万元=1987.5万元
2)国内运输费:进口轿车数量×国内单位运费=20台×3600元/台=7.2万元 3)国内运输保险费:
(CIF价格+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率 =(2400+1987·5)万元×0.5%=21.94万元
则该批轿车到达西安的评标价=(2400+1987.5+7.2+21.94)万元
=4416·64万元
(2)最低评标价法价格评审案例
【背景】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调价因素为: ①延迟交货折价为迟交部分投标总价的2%/周; ②年利率为12%;
③招标文件要求效率为98%,每降低0.1%折价40000美元;
④多种报价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转换为统一货币,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欧元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4000∶1;
⑤招标货物进口环节综合税率为25%。 投标共有三个投标人A、B和C进入详细评审。 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如下:
投标人A:投标价格为美元,算术偏差为+20000美元,投标货物效率为97.5%,有500000美元的付款要求提前支付1个月,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即其他伴随服务费用30000美元。
投标人B:投标价格为9500000欧元,算术偏差为-50000欧元,供货范围偏离为10000美元,交货期延迟2周,投标货物效率为98%,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即其他伴随服务费用28500美元。
投标人C:投标价格为美元,降价折扣为15000美元,投标货物效率为97.7%,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即其他伴随服务费用29000美元。
【问题】计算各投标人评标价。 【参考答案】 技术偏差调整:
投标人A:(98%-97.5%)÷0.1%×40000=200000美元 投标人C:(98%-97.7%)÷0.1%×40000=120000美元 交货期偏差调整: ×2×2%=529200美元 付款偏差的调整:
投标人A:500000×12%×(1÷12)=5000美元 各投标人的进口环节税为: ×25%=2505000美元 ×25%=3307500美元 ×25%=2621250美元 评标价格比较表见附表15.1。
附表15.1评标价格比较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价 10 11 12 13 格 调 整 调整总和(美元) (8)+(9)+(10)+(11) 国内运保费(美元) 205000 30000 539200 28500 120000 29000 交货期偏差调整(美元) 付款方式偏差调整(美元) 0 5000 529200 0 0 0 投 标 报 价 项目 A 开标报价 算术修正值 算术修正值后价格 =(1)+(2) 投标申明(折扣或升、降价) 投标总价=(3)+(4) 汇率(投标货币/美元) 1 $0 投标人 B €9500000 €-50000 €9450000 €0 $0 C $20000 -$15000 0 200000 €9450000 1.4 1 0 120000 (6) ×投标总价(折合美元)=(5) 10000 0 供货范围偏离(美元) 技术偏离(美元) 序号 14 15 16 项目 A 进口环节税(美元) 评标价格(美元) (7)+(12)+(13)+(14) 评标价格排序 1 2505000 投标人 B 3307500 C 2621250 3 2 (二)综合评分法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中,属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以考虑使用综合评价法(即综合评分法),但须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文)报商务部备案后实施。
综合评分法案例解读。
1.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设计案例 【背景】某柔性制造系统项目概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多品种、小批量自动化生产以及迅速响应市场变化的需要,为适应不可预测、持续发展和快速多变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在适当的时机以较短的时间和较低的费用迅速实现转产,单机生产方式或刚性生产方式无法迅速实现转产和高效率生产。柔性制造系统(FMS,FlexibleManufacturingSystem)作为一种集多种高新技术于一体的现代化制造系统,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广泛应用于汽车、拖拉机和压缩机等许多工业生产领域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FMS涉及的领域包括机床、电子技术、液压传动、机器人技术、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系统工程等。
一个典型的FMS基本由四个部分组成:加工系统、辅助设备、物流系统和控制系统。
加工系统主要由两台以上的数控机床或加工中心及使用的刀具组成,包括测量机、清洗机等。辅助设备主要由对刀仪、中央刀库、工装夹具等组成。物流系统主要由一套能自动装卸的运输系统,一般包含工件装卸站、托盘缓冲站、物料运送装置(传输带、有轨小车、无轨小车、搬运机器人等)和自动化仓库等几个部分。控制系统主要由一套计算机控制及信息通信网络控制系统组成,包括过程控制及过程监控两个系统,过程控制系统进行加工系统及物流系统的自动控制;过程监控系统进行在线状态数据自动采集和处理。
FMS将硬件、软件、数据库与信息集成在一起,具有如下优点:在计算机直接控制下实现产品的自动化制造,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生产过程的可靠性;使生产过程的控制和流程连续,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实现系统内材料、刀具、机床、物流、夹具等的理想配置,具有良好的柔性;可直接调整物流和制造中的各项工序,制造不同品种的产品,大大提高了设备的利用率。
【问题】根据柔性生产线的组成和特点以及用户对本机壳、底板柔性生产线的各项要求,设计本招标项目的综合评价方法。
【参考答案】
(1)本项目综合评分法的设计思路和方法
本综合评价方法按百分制计,分成三个部分:价格、技术、商务及其他,其中价格部分44分,技术部分44分,商务及其他部分12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商务及其他得分之和。每个部分又按设定的评标因素规定了打分细则,以全面评价每一家投标商提供的柔性生产线。详细评标因素和分值分布见表15.2。其设计思路和特点如下:
①根据决定和影响柔性生产线的投资成本、性能优劣和质量保证及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分成价格、
技术、商务及其他三大部分;根据影响柔性生产线的工艺方案优劣、设备利用率、系统生产效率和可靠性等方面,又将技术部分细分为工艺方案、生产线柔性、生产线匹配性、生产能力、生产线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生产线柔性控制系统功能实现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设备工作效率、用工人数、上下料最短节拍时间、加工中心技术指标和功能满足程度和配置先进性十个评标因素;根据影响柔性生产线的质量保证及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将商务及其他细分为交货期、付款条件和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生产线验收、投标文件质量、优惠条件、销售业绩八个评标因素。经过专家、用户和招标机构的集体分析和商量,依据各个评标因素在评价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来确定三大部分以及各个细分评标因素的分值权重。设计全面、合理的评价体系为科学决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②对于柔性生产线的工艺方案、生产线柔性、生产线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这些难以准确量化的评标因素,通过在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全面、详细提出各项技术要求,根据各投标商满足这些技术要求的程度不同,按评标标准给出它们各自不同的得分,弥补了最低评标价法难以量化评价的模糊评标因素。
③通过将投标商对柔性生产线的生产能力、设备工作效率、销售业绩、优惠条件等技术和商务要求响应的数据进行优劣排名,根据各投标商的排名名次,按评标标准给出它们各自不同的得分,弥补了最低评标价法在各投标商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无法合理体现和评价它们之间的优劣。
(2)柔性生产线综合评价方法的运用
评标委员会在仔细审核了参加投标并通过了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和技术评议进入最终打分评议阶段的主要两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并对两家投标商投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分别进行了澄清的基础上,对两家投标商的价格、技术、商务及其他部分进行分析和打分评议,B公司以得分高出A公司4.76分而中标。两家投标商的具体得分情况,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赘述。
表15.2评标因素和分值
评标组成部分 价格部分 评标因素和分值 (44分) 比较工艺方案的先进性(是否相当、低于或优于招标文件所提参考工艺方案的要求)(4分) 工艺方案 (10分) 比较工序能力大小(根据投标商提供的机床工序能力系数Cp、Cpk大小排名)(2分) 工艺方案满足图纸精度要求(2分) 工装夹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分) 生产线柔性(设备、工装及量、检具对产品换型的适应性)(3分) 生产线匹配性(根据投标商模拟计算并承诺的三种型号缝纫机一一对应配套的机壳与底板产量匹配性好差排名)(2分) 技术部分 (44分) 生产能力(根据投标商模拟计算并承诺的生产能力大小排名)(3分) 生产线的可靠性、稳定性(3分) 生产线柔性控制系统功能实现的先进性、可靠性(3分) 设备工作效率(根据投标商模拟计算并承诺的设备工作效率高低排名)(2分) 用工人数(根据投标商计算和承诺的用工人数多少排名)(2分) 上下料最短节拍时间(根据投标商承诺的最短节拍时间长短排名)(2分) 加工中心技术指标和功能满足程度、配置先进性(14分) 商务及 其他部分 交货期(1分) 付款条件和方式(2分) 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4分) 设备的主要功能是否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4分) 设备对环境适应能力强弱,有无额外的特殊要求(2分) 控制系统和各类元器件的配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分) 排屑和冷却方式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分) (12分) 售后服务承诺(2分) 质量保证期(2分) 生产线验收(2分) 投标文件质量(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质量优劣排名)(1分) 优惠条件(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商提出的优惠条件的大小排名)(1分) 销售业绩(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商提供的同一系列柔性机加工生产线成功销售数量业绩进行排名)(1分) 由于设计了合理的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用户不仅通过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议选到了理想的设备供应商,而且两家投标商为赢得标的,均在投标价格上作了很大的努力,明显降低了采购成本,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用户非常满意本次招标结果。
(3)综合评价方法运用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①最低评标价法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主要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方法目前在国际招标这一特定招标领域中还是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谨慎采用,主要适用于大型、复杂的生产线和成套设备的招标项目。
②科学、全面、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的设计,包括评标因素的设定和分值权重的分配,是综合评价方法能否成功运用、达到预期理想效果的关键所在。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招标采购设备的特点,并在用户和招标机构的共同分析和商量的基础上,辅以层次分析法、模糊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等多种方法来设计综合评价方法,以保证综合评价方法的质量。
③在评标过程中,应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的客观性、合理性、公正性,尽可能避免和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
(本文作者:汪江洪李嘉)
2.综合评分法评标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案例
【背景】某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采购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已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委托有资质的某国际招标代理机构G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经过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对商务、技术、价格、服务4项内容进行评价。满分100分,其中评标价权重为60%即60分,技术权重为40%即40分。对商务、服务分别进行合格性评价,合格性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商务或服务评价不合格的投标不得确定为中标人。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40%及以上的或者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30%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评标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问题】
(1)请补充完成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见表15.3。 (2)请补充完成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见表15.4。
(3)根据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和招标文件规定,给出推荐中标人名称并说明理由。
表15.3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A 序号 1 评委姓名 1#评委 技术评分 36 全体评委 技术评分均值 32.3 是否存在评分偏离±20%以上情况(填写有或无) 技术评分 修正值 最终评分 2 3 4 5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评委 33.5 24.5 32 35.5 表15.4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
序号 1 2 3 4 5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A 投标人B 投标人C 投标人D 投标人E 评标价格 (美元) 252.44 255.72 358.85 193.66 260.62 价格 最终评分 技术 最终评分 商务、服务合格性评价 合格性 合格性 合格性 合格性 合格性 最终评分 合计 排名 备注 45.44 32.38 60 44.58 35.51 38.86 22.72 36.95 80.95 71.24 82.72 81.53 (4)若以上各投标人价格最终评分不变,技术最终评分和最终评分合计发生了变化,投标人C综合排名第一,请问投标人C是否可以被推荐为中标人?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补充完成后的请补充完成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见表15.5。
表15.5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A 序 号 1 2 3 4 5 评委姓名 1#评委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评委 技术评分 36 33.5 24.5 32 35.5 32.3 全体评委 技术评分均值 是否存在评分偏离±20% 以上情况(填写有或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技术评分 修正值 36 33.5 34.25 32 35.5 34.25 最终评分 注意:3#评委的评分被取消后,由其余四个评委的均分34.25替代,而不是由原五个评委的均分32.3替代。
(2)请补充完成后的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见表15.6。
最低评标价投标人A的评标价得分=×权值
A评标价=(193.66÷252.44)×60%=46.03
表15.6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
序 号 1 2 3 投标人 名称 投标人A 投标人B 投标人C 投标人D 4 评标价格 (美元) 252.44 255.72 358.85 193.66 价格 最终评分 46.03 45.44 32.38 60 技术 最终评分 34.35 35.51 38.86 22.72 商务、服务 合格性评价 合格性 合格性 合格性 合格性 最终评分 合计 80.28 80.95 71.24 82.72 排 名 4 3 5 1 备注 技术评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技术 评分平均值30%以上 5 投标人E 260.62 44.58 36.95 合格性 81.53 2 注:投标人D综合排名第一,但其技术评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技术评分平均值30%以上,不得推荐为中标人。
(3)根据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和招标文件规定,推荐的中标人是投标人E。因为投标人D综合排名第一,但其技术评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技术评分平均值30%以上,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投标人E综合排名第二,但其评标价格和技术得分都没有违反“价格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40%及以上的或者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30%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规定,因此推荐的中标人是投标人E。
(本案例作者:安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蒋玉红)
可以将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并针对不同的适用情形加以区分,并为每种情形制定和细化具体的采购程序,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采购工作提供新的采购工具。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评标
一、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批、合同条款的拟定、采购程序的管理和监督、采购效果的审计和检查,总之,政府采购制度应包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府采购的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机构,以及监督检查机构。
由于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以至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把招标与政府采购结为一体,但实际上两者有很大的不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招标程序的主要不同是,招标程序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招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制度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制度一是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时间更长。二是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三是招标虽是政府采购主要程序,但不是唯一的程序。
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非营利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代理本级政府目录内的采购任务。
无论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其采购方式都有以下六种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下面,我们仅就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方式进行讨论。
(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特点
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等部门规章相比较,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不同。
1.政府采购的招标法规(以下简称采购)在总则规定了当事人回避条款,回避对象是供应商,当事人包括了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而在招标投标法规(以下简称招标)中,仅对评标专家有回避的要求其回避对象是投标人。此外,在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中,关于招标师行为规范中要求招标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采购中邀请招标方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媒体发邀请公告采购人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随机抽取三家,在招标中,邀请招标不发公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一般由招标人指定。
3.采购中对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有时间要求: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是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5个工作日)。
4.采购中规定了电子招标文件和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中有同样的条款,但增加了如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的规定。
5.采购中对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有具体的规定,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3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中对此无规定。
6.采购中规定开标前,通知政府监督部门。开标时,要求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即投标人必须参加;招标中规定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并视同默认开标结果。
7.采购中要求投标保证金为采购项目概算的1%。招标中规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般最高不超过80万元。
8.采购中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按照商业银行利息上浮20%退还本金和利息。招标中规定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没有利息要求。
9.采购中规定了开标前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程序,即经批准可以进入其他采购方式而不是必须重新招标;招标中一般要求重新招标。
10.《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法律层次上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形,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数量的界定以开标为界。开标后只有一家实质性响应标书也可以定标。这在政府采购中是不允许的。在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中出现了第一种情形时,即为废标。招标投标法部门规章中有关废标的规定,详见本书第二章案例解读。
11.采购中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评标方法。其中,性价比法是招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方法,此外,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规则明确具体;招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方法一般只有原则规定。
12.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招标中对此无规定,一般可以参加。
13.采购中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中标供应商。即在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内决定结果。
招标中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15日内最迟在投标有效期30日内确定中标人。
14.采购中规定了中标公告的条款,即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告。招标中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之
后发中标通知书。注意公告和公示的区别。
15.采购中规定采购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招标中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6.采购中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约时,由采购人在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递补,递补原因没有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招标中关于中标候选人递补的原因还有履约保证金的因素。
另外,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方面,除了18号令外,还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31号令)以及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等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中的评标
(一)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
财政部以财库[2003]119号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对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是六条。前四条道德标准、资格条件、法律知识基础等同《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的规定基本相同(缺身体条件);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首先强调了专家本人的道德标准,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公法”内涵决定的,第五、第六是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决定的。
(二)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三种方法:“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其中,最低评标价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适用于大多数相对复杂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
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性价比法是政府采购评标中独有的一种评标方法。采用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三)评标程序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程序是初审、澄清、比较评价、推荐和书面报告五个步骤。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程序规定。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⑥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四)政府采购评标中的政策规定
《政府采购法》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发展。因此政府在上述领域的评标中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倾斜。如为了支持我国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2007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文件。该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其他诸如在保护环境、节能产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不发达地区在评标时都对相应供应商给予必要的优惠,这是在政府采购中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
(一)其他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方式除了招标,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还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等方式。
上述三种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如表16.1所示。
表16.1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适用和特点表
适 用 情 形 之 一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谈判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 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特 点 和 问题 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上述采购方式中,国际关系学院赵勇副教授将竞争性谈判的四项条件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失败;二是复杂状态;三是紧急情况。
所谓招标失败是投标人不足三人或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或重新招标依然如此,这时,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批准转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但是采用这种方式依然要求谈判对象不少于三人,显然,这条规定对于招标失败的情形应当不适用;
所谓复杂状态是指采购人仅明确采购用途,但难以确定技术路线、规格型号、价格等即第二、第四种情况,这时谈判对象应当三人以上;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采购要求,这时谈判对象应当是三人以上。 招标失败主要应解决供应商数量的问题,紧急情况主要解决采购时间的问题。复杂状态主要解决技术规格和评标办法的问题。
(二)常用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以下三种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 1.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在上述程序规定中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由谈判小组而不是由采购人确定三家以上谈判对象; 第二,谈判小组全体和供应商分别谈判; 第三,谈判文件应当确定了谈判轮次; 第四,确定最后报价的时间;
第五,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单一来源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法律对单一来源谈判的程序未做规定,仅提出了保证质量和合理价格两条基本原则。 3.询价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
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适合询价的货物主要是简单标准的货物,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基本同竞争性谈判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询价环节,是由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四、政府采购程序中的质疑和投诉
(一)政府采购关于质疑的规定
在招标投标中的异议和投诉在政府采购中称作质疑和投诉。其中,质疑分为两个步骤,采购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首先向采购人询问,如不满意则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则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投诉。在政府采购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1.政府采购中招标质疑的程序 (1)招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
(2)招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招标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如果没有问题,则应当使招标程序尽快继续进行。
(3)可以进行招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进行招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2.政府采购中招标质疑答复的程序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政府采购关于投诉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关于投诉的程序 (1)投诉主体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投诉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诉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⑤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程序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
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4)不予受理的投诉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有关政府采购询问、质疑、投诉的时间规定如图16.1所示。
图16.1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的时间要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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