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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知库网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

1、矿长、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需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采煤机司机下井从事采煤机操作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仪器悬挂于采煤机机身上。采煤工区带班区长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仪器悬挂于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采掘区队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执行现场爆破作业时的“一炮三检”工作。

3、通防工区依据规定及现场工作需要确定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名单,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各使用单位人员如有更改,要适时将更改情况报通防工区备案,否则不予发放。特别情况需用时,必需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通防工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放使用。

4、运转工区仪器发放室(矿灯房)对仪器进行统一编号,严格依照使用人员名单发放,并登记,精准填写收发记录。

5、需携带仪器人员下井时,必需自发到运转工区仪器室(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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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领取仪器,对不携带仪器者,每发觉一次,责令改正,并罚款100员元。工作时要使用仪器对所工作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发觉瓦斯超限,必需赶忙停止工作,实行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通防科及有关领导汇报。

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不同地方瓦斯浓度规定如下: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近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被串联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

2、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相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出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井下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峒室,该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

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75%。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1.0%。

6、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方风流中瓦斯浓度实现1.0%时,必需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方相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实现1.0%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方相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实现1.5%时,必需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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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实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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