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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第一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知库网
汝南县第一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等处分。

1、小偷小摸他人钱物者;

2、参与打(群)架斗殴者;纠集外校人员来校打群架、偷盗、敲诈勒索者; 3、抽烟、喝酒或赌博者;

4、看黄色书籍、杂志、电子书或黄色光盘、录相者; 5、考试舞弊者;

6、将脏水或垃圾倒在寝室内或其它公共场所者;

7、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8、在教学区或寝室楼内故意起哄闹事者;

9、在校园内乱写乱画或乱涂乱改、擦有关“通知”、“公告”者;

10、损坏公私财物或校园绿化树木者;

11、擅自攀爬校园围墙、栏杆、树木及其它建筑物者; 12、翻墙上网、夜晚玩手机者; 13、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者; 14、在校园内纵火、玩火者;

15、男女生违反学校规定,进行非正常交往者;

16、侮辱或殴打老师、学校工作人员、值日学生或学生干部者; 17、私自下河、下塘游泳、洗澡者;

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课时达到下列情形者,民大字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缺一天按7节课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记1节旷课) 1、7-14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5-21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2-28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29-35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35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因违纪而造成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警告、严重警告由政工处审批;记过、记大过由分管副校长审批;留校察看由校长批准。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个人努力,能深刻认识本人所犯错误,并确实有改正错误的表现,由个人申请,班主任同意并签字,政工处审查,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可以撤销其纪律处分。

五、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国网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国网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学生综合评比档案。

六、凡受学校纪律处分,未被撤销的学生,一律取消学校评先评优资格,取消高级中学招生分配生资格。

本条例于2015年8月8日经校委会讨论通过,2015年9月1日试行。本方案解释权归汝南县第一初级中学政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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