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农业部1991年财农字第86号文件第26章,58条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享有与其他主要村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单位联合下发(2009)13号黑财农村),关于健全村委会干部和误工补贴人员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规定建立村干部离任补贴制度,对正常离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养老保险但财政为给予参保补贴的村干部,根据年限和工作贡献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离任15年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参加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补贴,按离休时基础工资,15年以上按实际年限,按离任时基础工资70%定期发放。
3、黑龙江省组织部、财政厅、民政厅、人保厅联合下发(黑组2015年32号文件)也同时规定,离退休二委离任的村干部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上文件发到市、区、乡、民政组织部和乡经管站等查找。
资金来源区、市财政负担,有些区县领导不作为,不执行,请离退村干部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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