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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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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设想

——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陈俊

(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700)

腑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实现司法公正j司法民主的重要事J度,但多年来的实麓却来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文幸以民事审判程序为视

角,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帝l,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初步设想。r’

饫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审判公正、制约国家权力等方面被寄

予厚望,但多年来的实施始终不能尽如人意。

供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决动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发现“问题犹存……陪审作.用

未得到充分发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当事人很少”。鉴此不少学者对该制度提出质疑,认为渊源于国外陪审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我国

的诉讼文化、民众,∽型黼不入,应予废止。但笔者不以为然,人民

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体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体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主司法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吸收普通民众

参与审理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从这个层面来说,该制度的戏台意义更甚于其法律意义。

0人民陪审员制度时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借助民意的表达避免法官职业化所带来的弊端,例如职业法官可能过分重视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实体正义,可能存在专业视野障碍而看不到社会真正的需求,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恰恰可以提供一定的缓和因素,使判决结果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取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司法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国法院实行判决审批制,加之我国注重人情关系的传统,司法独立难免受到权力、人情等因素的影响。而人民陪审员独立于法院人事和财政之外,对案件的判断可以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随机性,也为打“人情牌”的当事人设置了障碍,为审理法官抵制外来干扰因素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在肯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和价值之后,笔者认为有必

要回头审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以期有-tl-对

性地予以改革和完善。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诉

法仅笼统规定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供于完善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决是§i下称缺矗≥)虽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社会影

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该条仍

然缺乏可操作性,“社会影响较大”如何界定,决定权仍然在法院,现

行法律也没有限定法院在适用陪审制上的义务和职责,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被任意地架空,有悖于陪审制设立的初衷。

二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匮乏,多数“陪而不审”、

”附而不议”。

我国人民陪审员被笼统地赋予了审判权,包括认定事实的权力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而事实上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培训,不具备专业的法律逻辑思维,对我国法律繁杂的规定更是一知半解,故在法官面前

不敢随意发问,案件评议过程中则附和法官意见,导致人民陪审员表民意、促公正的作用和价值无法发挥。

三是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保障缺失。

快定>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合议庭案件,但很少当事人申请,显然法律宣传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现行诉讼程序设计也忽视了这一

2010年12月(下)

f_一

权利的保障。法院在发送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庭审中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均未包含这一权利内容。又何谈当事入主动申请7

三、设想和建议

鉴此,笔者拟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帮助。鉴于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故以下设想基本是以民事审判作为视角,在其他审判领域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思考。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铗矗≥第二条应当进行列举式完善,明确争议标的额多少的案件,

婚姻家庭类、邻里纠纷类案件,涉及较强专业领域案件、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陪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毖须由人民陪审员陪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应达80%。

(二)建议广泛吸纳各行各业人员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并分类建

立不同的人民陪审员库

人民陪审员的使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有”广泛性”和“群众

性”,因此应尽可能多地吸纳各行各业的人员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他

们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多元化的人生经历、多元化的道德准则,有助于促使法院判决更为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观、价值观。同时,应当分类建

立大众型人民陪审员库和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库。因法官知识结构单一,

在处理医疗、建筑、计算机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案件时,往往对萼匀罐

以准确认定,如果有专业的人员参与审理,则免去了法官调查、咨询、补功课的时间,达到优势互补、事半功倍的效果。

㈤建议限定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于事实认定部分

我国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行使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鉴此法院会为人民陪审员设计各类培Ⅺ】}计划,但此类培训收效甚微,反而易使人民陪审员丧失“原生态”的评判标准和思维习惯。而这种质朴的逻辑思维

才是人民陪审存在的价值。故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原生态”思

维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因为法律事实来源于生活,人民陪审员在认定案

件事实上堪当重任。而从繁杂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可适用条文的工作则交

给专业法官完成。在英美法系,陪审员也只是”事实裁判者”,法官的耳Dl弼疫认为是邛司j瞳越的。

(四)建议^民陪审员享有错案追究的豁免权

不少学者提出我国缺乏对人民陪审员义务的规定,错案仅仅追究法官的责任,对人民陪审员却没有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对此,笔者存有不同的看法,既然要运用普通民众的社会经验、逻辑思维去评判事

实,实现社会正义,就应当给予其充分信任和发挥空间。过于严格的错

案追究制只会让陪审员畏首畏尾,推卸职责。对陪审员的监督,应当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防微杜渐,比如陪审员的随机抽取、评议事实的不

间断、回避制度等。

[参考文献]

f1J1裘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崮j[i吕-四遗坎一法制日报,2008,

f2】2何岩.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否定性思考.宁破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肖铃崩}一衍.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废止.理论学刊.200q.【4】4张泽涛.陪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考察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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