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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配件采购协议

来源:知库网
汽车零配件采购协议

合同编号: 采购方(甲方): 地址: 供货方(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甲乙双方长期业务往来,本着诚信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方式和供货方式

1、 甲方根据需求,可随时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派人等方式向乙方提出汽车零配件采购订单,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时,应准确提供所需零配件的车型、编码、型号、年款、厂商及零配件的名称、规格、编号、数量、颜色、方向、位置等属性。

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应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将货物发送给甲方。乙方如需外购订货时,到货时间须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认可。出现超期供货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 甲方在接到乙方货物时,应根据乙方销货清单,对零配件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逐一验收,并在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如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订单要求不符时,应封存货物及时通知乙方解决或作退货处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数量和质量

1、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执行标准依次按照国家、行业、厂家顺序执行。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维修延误,或给客户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乙方所供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甲方订单的要求,如因货物数量不够导致甲方维修延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乙方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零配件有厂家质保期限的按厂家的质保期限;没有注明质保期限的,乙方承诺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为 年。

4、乙方所供货物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行为欺骗甲方,上述故意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信誉损失费 元(起)。

三、包装及运输费用、运输方式

1、乙方对所供的货物应选择适合的包装,以保证所供的货物完好无损。包装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运输方式由乙方选择,但应保证甲方的时间要求。如确因甲方要求改为空运时,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价格

乙方对所供货物的价格,应保证市场同行业最低价格,并不得超过以往供货价格。

具体优惠政策: 五、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 15 日—20 日对账,对账范围为上月1-31日甲方确认收到的无异议的产品,乙方在每月25 日前将增值税发票寄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如不能按时提供发票,将延至下个月结算货款。

六、双方的承诺

1、甲方保证按时付款,不拖、不欠。

2、乙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为了防止双方工作人员间的灰色交易,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承诺:不得私下给予甲方有关人员任何经济利益。否则,乙方自愿接受该利益十倍的经济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停止合作。 七、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时,除正常付款外,另承担未付款额30%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合同上述条款时,除应正常履行上述合同外,另承担合同总价(相应订单)30%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依次按下列次序 1、双方协商解决。

2、由国家汽车零配件质监部门鉴定。 3、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传真、电子邮件、订单、清单、运单、签单、收据、发票等与合同相关的书证,都属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期限:壹年,从2013年 月 日至2014 年 月 日止;若 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双方可另行续签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 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 ¥5034000.00元。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 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 日内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 区域唯一经销商, 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 1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 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 3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电子邮件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3 年,自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年 12 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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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住 所:元谋县黄瓜园镇 住 所: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谭华颖 法定代表人: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谭华颖 委托代理人:亢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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