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安类规章制度 XX-HR-02B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XX集团有限公司 技安类规章制度 文件标题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12.07.20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XX-HR-02A 版本 B 发放编号 修 改 摘 要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1、 第二次修改次发布 0
技安类规章制度 XX-HR-02B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1.0目的
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2.0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直属部门、单位、控股单位和由我方负责经营管理的参股位(下称:“各单位”)。 3.0引用文件
《XX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安全类规章制度》 4.0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公司安委会”)负责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4.2公司技术安全部(下称“技安部”)是公司内部治安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推动。
4.3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4.4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应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专、兼职人员名单需报公司技安部备案。
5.0工作程序
5.1管理方针和工作准则
5.1.1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单位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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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突出保护本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5.2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
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职能部门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5.2.2开展治安防范教育,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5.2.3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审查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5.2.4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5.2.5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2.6督促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3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可针对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如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5.3.1治安保卫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5.3.2进出库区车辆管理程序 5.3.3人员进入库区登记审查制度; 5.3.4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5.3.5治安保卫值班、巡查、交接班管理程序; 5.3.6治安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7保安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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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类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各级政府和行业法规相抵触。 5.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内容
5.4.1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5.4.2各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按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
5.4.3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查岗查哨,重要部位应重点保护。
5.4.4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治安隐患应及时排查整改,对治安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处置。
5.4.5公司技安部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5.4.6公司和各单位对保卫人员的招聘执行统一标准,保卫人员招聘资格条件如下: a.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坚持原则;
b.年龄18周岁至40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中共党员、转业退伍军人或从事过保卫工作的人员优先;
c.初中以上文化水平,重点岗位需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d.身体健康; e.无犯罪记录;
f.有当地户籍或有当地户籍人员担保。
5.4.7位于国家一类开发港区的单位,保卫人员须由省公安厅、经贸委、港口局共同组织的安保人员资质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严格按照“保卫人员招聘资格条件”选配保卫人员,并负责本单位选配的保卫人员的培训;新选配的保卫人员必须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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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本着用人单位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自有保卫人员负责进行管理;对外协保卫人员,依照外协合同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5.4.9各单位保卫人员应统一着装及装备,外协保安人员穿制服,并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5.4.10各单位应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保卫好本单位的办公、生产、宿舍等场所公共设施的安全。
5.4.11各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在本单位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5.4.12一旦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护好现场,同时,逐级上报本单位各级领导和公司技安部;调解疏导本单位内部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5.4.13各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
5.4.14各单位应积极参与当地街道组织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5.4.15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5.4.16对工作积极、敬业爱岗、表现突出的保卫人员,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劳动纪律松懈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当班过程中因失职等造成损害的保卫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或解聘。
6.0支持文件 7.0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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