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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知库网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 【公布日期】2010.11.02

• 【字 号】阿行署发[2010]223号 • 【施行日期】2010.11.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

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0〕2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10年10月20日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阿克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阿克苏地区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责,强化政务联络、经济协作、招商引资、信息收集、接待服

务和信访协调等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驻外办事机构建成文明、和谐的对外开放窗口。

第二章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地区驻外办事机构是地区行署派驻外地的常设机构,旨在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利用所在地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促进区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地区招商引资、政务联络提供协调、跟踪和咨询服务,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 根据地委、行署的授权,行使地区赋予的相应职权,代表地区党政机关与驻地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处理涉及与本地区有关事宜,办理和完成地区党政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 接受地区党政机关及各县(市)各部门委托办理政务,并代表委托机关与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政务联络、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

3. 加强与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各级党政机关信息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工作。为地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信息,为地区各县(市)、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 协助地区各县(市)、各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人才、技术、文化、劳务、资金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5. 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广泛宣传阿克苏地区经济优势、资源优势、地域优势、投资环境和名特优产品,扩大阿克苏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6. 认真做好政务接待工作,为地区党政领导和各县(市)、各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地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安排,办理和安排地区疆内外来往人员接待服务工作等相关事宜。

7. 行署驻北京联络处、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承担履行地区设立在驻地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联络处、办事处主任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联络处、办事处要指定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业务上接受地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区信访局)领导。

8. 行署驻北京联络处、驻乌鲁木齐办事处负责各类进京、赴自治区上访群众的疏导、劝返、稳控和应急处理工作。在接到地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劝返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访人员接回联络处、办事处做好稳控工作,并积极主动协调相关县(市)、单位将上访人员劝返当地。在各类重要、敏感时期(如全国、自治区“两会”或重大节日庆典),配合地区进京、赴自治区信访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车辆、食宿等保障。

行署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地区各县(市)驻外办事机构信访工作。 9.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 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及经营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1. 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地域和职能优势,拓宽经营渠道,壮大经营实体,增强驻外办事机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管理。行署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由行署秘书长分管,行署办公室主任协助。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履行行署派出机构的行政办事职能。对下属经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不断增强驻外办事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行署办公室请示或报告。

1. 驻外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调整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事业编制序列职工的调进调出。

2. 下属经营机构的注册和注销,所属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变更、调整。

3. 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4. 驻外办事机构的固定资产租赁、房屋基建、资金借贷、大型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 5. 大额资金的调度。

6. 驻外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两天以上的。

7. 凡涉及使用驻外办事机构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

8. 超越驻外办事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9. 驻外办事机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建立三联单,每季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程序报请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主任每年向行署办公室作述职报告,并提交驻外办事机构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初工作计划安排。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将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任期内的考核,由行署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

1. 驻外办事机构职能发挥情况,办理政务的能力和实绩。包括:经济协作、联络服务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情况;政务办理、信访协调和公务接待情况;完成地区党政机关、党政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2.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所属经营单位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3.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涉及驻外办事机构人事、内部管理、职能发挥、经营决策、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工作人员聘用(解聘)、福利、人员调整、奖惩、基本建设、车辆购置(处置)、住房、附属单位经营承包事宜,以及财务支出等重大问题,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按照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核定编制;驻外办事机构事业编制内干部职工的选调、任免、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地区关于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根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施意见,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编制内的正式职工的调动、考核、奖惩、晋升、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资、退休手续的办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等工作,由驻外办事机构按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和干部、职工的家属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范围内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机构应按照劳动用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具体管理办法由驻外办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加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监督,抓好增收节支,反对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量力而行。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在驻外办事机构主任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署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与所属经营单位财务由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地区审计部门每年安排对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行署办公室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办事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一次。驻外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和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按季向行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购置专控商品和基建投资要严格履行请示制度,提出申请报告,搞好考察论证,上报批准后进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对所拥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驻外办事机构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账卡,严格管理,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告。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在进行年度审计、内部审计或离任审计时,要对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办事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要及时向行署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以维护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的完整和驻外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成立新的经营部门时,要向行署办公室提交可行性报告及产权、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驻外办事机构不准为任何融资方作担保,不准用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作抵押,不准将经营部门的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驻外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权属的国有资产,应办齐相关手续,如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要保证权属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九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接待工作要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从生活型的服务向综合性的大服务转变,不断深化和提高对接待工作的认识,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阿克苏地委、行署及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安排,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做到领导放心、客人满意。

第三十二条 接待范围和对象:阿克苏地委、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工委四大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四大机关首长及副厅级以上离退休老干部;地区党政机关安排自疆外来阿从事公务活动的宾客;援疆干部及其家属;地区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重大公务接待工作和重要的党政、经济联络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住房按照各级领导的职务级别及差旅费报销标准安排房间,伙食标准按照《阿克苏地区公务接待暂行办法》和《阿克苏地区会议接待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迎送制度。地区领导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出差,驻外办事机构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一切从简。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务车辆使用制度。驻外办事机构必须保证地区领导在驻地活动用车,并确保领导安全。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党支部要负责抓好党建工作,加强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 强化驻外办事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的团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 加强驻外办事机构业务建设,抓好干部职工培训,使干部职工熟悉并掌握驻地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工、青、妇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加强驻外办事机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要认真以身作则,并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廉洁奉公、敬业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驻外办事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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