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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注释)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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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说明:本条是对办学经费来源和学校收费管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004564874789号)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二、无论是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还是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以及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规定程序研究报批。要坚持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取得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加强资产和设备管理,实行资产设备管理责任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提高利用效率【说明:本条是对校产管理的规定。依据:

1. 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第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七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每学期提前由学校和各部门根据部门新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经费管理的规定。依据:

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

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

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学校委托有审计资质的

单位或者人员负责,审计实行回避制度。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财务监督的规定。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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