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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HSE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知库网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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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 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 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1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圉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 于或者等于0. I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5MPa・L的气体、液 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 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 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2.2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圧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I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 道。

2.2.3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車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 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 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2.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特定区域使用 的专用机动车辆。

2.3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生产: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总称。 2.4特

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的人员。 3. 管理目标

a) 杜绝特种设备控制失灵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b)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安检率100%:

c) 特种设备日常保养、定期安检资料保存完整率100%。 4. 职责

4.1物机部是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

1)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自行检查等 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完好,确保作业安全。

2) 检查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资质,保证进场特种设备安全资质齐全,并将资质复 印件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3) 建立特种设备(包括租赁设备)台帐,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 编制每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使用安全。 4.2安全监察部负责:

4. 2.1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 自行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

2)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取证、复审进行监督管理。 3)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5. 管理内容

5.1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资质,其特种设备的生产应 满足:

a) 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设计活动;设计文 件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b)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 道元件(含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c)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经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维修活动;

d)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前,应书面告知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作业前,应订立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作业结束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 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e)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 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 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f)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应经省、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g)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 者交付使用。

5.2特种设备的釆购

采购符合特种设备主产资质的生产单位的特种设备。 5. 3特种设备的使用

5. 3.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2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 用。投入使用前,应再次核对其相关文件。 5. 3.3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 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f)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3.4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a)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记 录; b)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3.5出现故障或者发主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 投入使用。

5.3.6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 4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5.4.1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检测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4.2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 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4.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 5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

5.5.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本细则,编制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 用全面负责。

5.5.2设置或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5. 5. 3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

a)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b) 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 程、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和安全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c) 定期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能力评价。

5.5.4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技术档案和登记台帐、维修 保养台帐、定期检查(检验、检测)台帐,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5.5.5物机部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 进行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情况检查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确保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严禁特种设备带病 运行。

5.5.6物机部应针对不同设备的特点及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 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协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5.5.7物机部应建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处置机制,授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或安全管理人 员,在发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权限。

5.5.8物机部及使用单位及部门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釆购、使用、维修保养、检测检验、 报废相关规定和程序。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后必 须对设备进行认真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设备管理人员。 5.5.9公司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5. 5. 10公司严禁采购、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物机部在购买或租赁 特种设备前,应先核对所购买或租赁的特种设备是否国家被列入淘汰产品LI录。 5. 6特种设备事故划分

5.6.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a)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5.6.2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a)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5.6.3较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事故:

a)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c)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d)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6.4 一般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a)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c)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d)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6.5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山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监察部、物机部 应积极配合。

5.7监督、检查与考核

5.7. 1对物机部及作业队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及 相关规定执行。

5. 7. 2对外包施工作业队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分包合同》、《HSE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执行。

6. 监督、检査与考核

6.1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 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6.2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HSE监督检查与考 核管理实施细则》、《HSE管理奖惩制度》及相关规定。 7记录

7.1《特种设备登记一览表》 8.附则

8.1本细则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为准。 8.2本细则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8.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登记一览表

编号: 序 号 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 生产厂家 数量 购置时间 启用时间 注册状态 使用地点 安全附件 现状态 下次定 检时间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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