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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法中基本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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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安全立 法中基本概念辨析 吴芳 【摘要】从《食品安全法》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基本法的立法定位出发,应确立“大食品”的概念, 即“食品”应涵盖“农产品”和所有可食用的“产品”,才能为《食品安全法》得以统领从“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法律规范 奠定基础,同时在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规定上作为《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存在。而“食品安全”概念包含“食品卫生”. 与“食品质量”概念有着密切的、交叉的关系,但较其更具有宏观性、全局性性和系统性 【关键词】食品农产品食品安全食品卫生 食品质量 【中图分类号】DF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25(2008)07—0092—05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课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 07SJD820025。 【作者简介】吴芳,法学硕士,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江苏无锡214122)。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 者其他的用于这个过程的任何东西;美国《联邦食品药品 有限定严格的概念,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 及化妆品法》第二条将食品定义为:人或动物食用饮用的 题”。当前由《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的立法进程 物品、口香糖、用作以上物品构成的材料;欧盟议会与理 正在进行,《食品安全法草案》已于2007年12月交全国 事会17812002法规第二条对食品的定义为:不论是否加 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讨论。应以此为契机,清理、整合现有 工、部分加工或未加工过的任何用于人类或可能为被人 的以职能部门立法为主体、存在着明显重复、冲突等缺陷 类摄入的物质或产品;李津京编著的《食品安全贸易争 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建构起以一部食品安全基本 端:典型案例评价及产业发展启示》中对食品的定义为: 法为统领,以“食品营养法”、“质量法”、“食品检验法”等 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 要素立法为下位法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的最基本物质。在这一类对“食品”的描述中只侧重了食 一、“食品”概念辨析 品对人类的功能属性,即食用、饮用、满足人类生存的基 (一)“食品”概念综述 本需要,对是否经过加工环节不作任何直接限定或表现 综观国内外法律文本、学术研究及词典中对食品一 出隐含的定义倾向。 词的解释林林总总,但总的来说分为以下两大类: 2.在对“食品”的定义中,突出或倾向于经过加工和制 1.较为宽泛的“大食品”概念,即指除了药品以外所有 作的过程.即包含有经过理化性质改变的过程,作为定义 进入人们口腔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如英国 食品的基本特性进行描述。如《现代汉语词典》f第5版1 《1990年食品安全法》在第一条提出的食品概念:“本法所 将“食品”解释为: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加拿 称‘食品’包括:(a)饮品;fb1用于人类消费的有营养价值 大《食品与药品法》第二条第八款将“食品”定义为:包括 的物品和物质;fc1口香糖和其他类似的具有相同性质和 经过加工、销售及其直接作为食品和饮料为人类消费的 用途的产品:fd)作为成分用于准备食品的物品和物质威 物品、口香糖和以任何目的混合在食品中的各种成分及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原料;食品法典委员会193号法典中的食品主要包括植 快速发展、农产品自身链条不断延长的结果。而这就必然 导致“农产品”与-‘‘食品”范围上的交叉:可食用的农业源 物源性加工食品、动物源性加工食品、多种成分的加工食 品、其他可食用品;国内学者钱永忠、王芳在《“农产品”和 “食品”概念界定的探讨》一文中为比较明确地区分“农产 品”与“食品”,建议将“食品”定义为:以农产品为原料,由 性产品、可食用的农业源性产品的加工品和制成品既属 于“农产品”也属于“食品”。如牛奶、鸡蛋、经屠宰分割后 的猪肉、经屠宰烧制后的烤鸡等等。如何来界分两者,从 而厘清规制农产品的法律规范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 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呢?对此问题国内学者的意见是比 较统一的。即运用是否经过“加工”来界定:未加工的可食 工业化过程生产,改变了原料产品基本理化性质、可供人 类直接或间接食用或饮用的产品。而且在现有的能够找 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稿中,即便是不同的版本,对“食 品”的界定也基本都倾向于“加工”属性的标签,以区别于 “农产品”。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 对食品的解释为: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 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 疗为目的的物品。单从这一表述上看这一定义应属于第 一类,但由于该法定义的“食品生产经营”将种植业和养 殖业排除在“食品生产”之外,而种植养殖之外的食品生 产基本都是将各种主料和辅料以某种方式进行加工的过 程,故可以推导出该法在对“食品”范围的界定上是倾向 或隐含着“经加工”的条件的。 以上这两类定义方式都有其合理性,都有立法先例 和成功的法律实践。对这两种定义方式的取舍直接关系 到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及这一体系的内部 架构,实质上最终取决于立法者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 念和立法目标。为说明这一点,现通过分析区分“食品”与 “农产品”这两个关系极为密切的概念的不同方式来进行 论证。同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当前的《食品安全法》 立法也无疑极具现实意义。 (二)“食品”“农产品”辨析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1对“农产品”解释为:农业中 生产的物品.如稻子、小麦、高粱、棉花、烟叶、甘蔗等。《加 拿大农产品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农产品”定义为:f l1动 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2)整个或部分来自动植物的产 品,包括任何食品和饮料;f 31本法案规定的产品。日本 《农林产品标准和正确标识法》第二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 “农林产品”,是指:(1)饮料、食物、油料和脂类;f 21农产 品、林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以及用这些产品作为原料或 成分的加工产品。美国农业部把“农产品”定义为:耕作和 放牧活动所形成的产品:如乳品业、养蜂、水产业、家禽和 禽蛋的生产,以及任何同类活动或类似活动所形成的副 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贸易协议中,把来源于农业 的未加工和已加工的产品,全部以农产品的形式加以命 名和进行贸易上的谈判。 从以上国内外对农产品的定义可见,农产品的范围 非常广泛。从其用途上看,不仅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可食用 产品,还包括来源于农业的非食用产品;从其范围看,不 仅包括农业的源性产品,还包括源性产品的加工品和制 成品。“农产品”一词不再仅指从田间地头、山林湖泊中直 接收获可供人类利用的物品或物质了,这是各国农业的 用的农业源性产品属于“农产品”,经过加工的可食用的 农业源性产品的加工品和制成品属于“食品”。在这一概 念系统中当然以对“食品”采用前文所述的第二类定义方 式为前提。此类划分不仅简单直观,更重要的是符合当前 我国食品生产监管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原则建立起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打破现行的以《食品 卫生法》为统领的食品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也迁就了 现行的监管体制,即符合了“实际国情”。我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 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 物及其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农产品. 是指未经加工或者粗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很显然就是采 纳了这种观点,更是以《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所作的 定位为基本前提,为弥补《食品卫生法》对于未经加工的 可食用源性农产品的调整缺位而出台的。毫无疑问这样 的补漏式立法有着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但又有着明显 的应急性质。 长期以来,整个食品生产链条监管这一领域的立法 活动以实现部门管理为目的,以部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为规范对象,以惩治违法行为为主要立法内容,缺乏 一以贯之的食品安全立法理念、原则,导致虽有众多相关 法律规范,却难以成为一个完整系统的体系。考察一下我 国这一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现状,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全国人大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有《产品质量法》f 2ooo)、《食品卫生法》(1995)、《农业法》f 20021《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2006)等约20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有《农药管理条例》(1997)、《兽药管理条例》f 20011、《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f 1997)等约40部;各部委制定的部颁 规章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f 2002)、《新资源食品管 理办法》(1990)、《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f 2002)等约 150部,另有几千个食品标准。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农业 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工商、质监、检验检疫部 门、粮食部门等,甚至教育部、公安部门有时也参与相关 立法。由如此众多部门依各自的职权范围、针对某一局部 问题甚至是一时的需要出台五花八门的规定或标准,而 且许多部门利用立法争取和维护本部门利益的情况不可 避免地存在,这种分段、分散的立法导致立法的重复、冲 突、漏洞在所难免。执法实践中更是由于多头管理、规定 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同一行为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处理结果 差别巨大的混乱现象。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根本上说是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对食品生产监 及我国在食品国际贸易中遭遇不利地位的原因。所以,笔 管必要性越来越明显和紧迫而“自然演进”的,不是基于 一个既定的目标进行设计、精心建构出来的,带有明显的 盲目性与无序特征。其实任何一类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基本上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即便是在这一领域有着较 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较为成功的监管实践的发达国家也 同样经历了类似的阶段,所以并无可厚非。问题是在当前 所有人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对食品安全立法的紧迫性 也已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即将借助修改《食品卫生法》 台的《食品安全法》,不能再迁就这种现状,立法目标不能 仅仅是对《食品卫生法》的修修补补,如仅将“食品卫生” 换成“食品安全”后,扩大一点调整范围、建立几项新的制 度(如风险评估、食品召回、信息发布等),而应将其作为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基本法来对待,立法的重点应放在确 立本法律规范系统统一的概念、一般原则、责任方式、管 理体制、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的一般程序等宏观性、全局性 的内容。这就要求这部法律应以全新的理念、运用全新的 概念、制定全新的原则体系,从而足以担当起统领中国食 品安全立法进程的“母法”角色,为在清理和完善现行的 众多法律法规基础上构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打 下坚实、科学的基础。 如对《食品安全法》从这样的立法定位出发,则需要 重新审视学界和立法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对于“食品” 的范围界定及其与“农产品”概念的关系问题了。 国际通用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从农田到餐桌” (From farm to table)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包括食品(食 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及消费等 环节,监管对象包括从业人员、产地环境(土壤背景值、外 源污染情况、农业用水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1、农业投入 品f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长促进 剂、激素、消毒剂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运输工具、 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防范可能对食品安全构成潜 在危害的风险。并可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 度。随着科技的发展,初级农产品中所蕴含的风险已变得 不可预测。疯牛病、二口英、瘦肉精、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 令人心惶惶,转基因作物等新技术农产品的未知危险,这 些食品源头环节的危害使传统的食品安全观念和制度面 临着新的更严峻挑战,而当然地被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 领域。因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新的形势下,纷 纷调整传统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逐渐将“未加工”的食用 农产品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范畴,呈现出经济发达、生产 商承受能力强的国家对食品含义的界定比经济发展落后 国家宽泛的局面。 我国农产品生产由于整体发展水平还较低,农户既缺 乏食品安全生产的技术知识和物质条件,更缺乏食品安 全观念和社会责任,往往为追求经济效益放弃和忽略安 全问题。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近年来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严重,这些都成为近年来许多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 者认为应将“可食用农产品”纳入作为食品安全基本法的 《食品安全法》中,即明确划入的“食品”范畴,从而将这一 严重影响着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问题纳入食品安全法律 制度和监管体系。这既符合前文所阐述的《食品安全法》 立法定位、也符合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需求和国际 上的发展趋势,但必然会造成与2006年刚 台实施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交叉的局面。有学者对于 这种预设的情况提出了丽种供参考的解决方案:一是由 《食品安全基本法》统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 法》、《食品营养法》、《食品标签/包装法》等;二是《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的内容一分为二:食用农产品安全部分收入 《食品安全法》,非食用农产品安全收入《农业法》。笔者倾 向于第一种方案。当然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在“大食品” 概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是必然的,而为了构 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再满足于应急式的、 局部性的立法,使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 基本法》)具有全局性的意义,付出这样的代价还是值得 的。 综一k所述,笔者认为“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 用,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物质,包括制成这些物质的原材 料和已经添加、残留于其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 使用的物质。 在确定了食品基本含义的基础上,为使前其内涵和 外延更加清晰,同时也为厘清《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 法》的关系,有必要进一步对“食品”与“产品”关系进行一 些探究和分析。 (三)“食品”“产品”辨析 《现代汉语词典》将“产品”解释为生产出来的物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 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 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可见在我国作为法律名词的“产 品”加入了“经加工”和用于“销售”这丽个条件,范围缩 小。如农户生产的大米、社会救助机构免费提供的物品就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两者共同之处是都将 “服务”排除在外。 以前文所确定的大“食品”概念为前提,“食品”、“产 品”两者的外延有着明显的交叉关系。经加工的、用于销 售的食品同时属于两者的范畴,而未加工的或非用于销 售的可食用物品和不可食用的经加工且用于销售的物品 则分别属于“食品”和“产品”范围。另外值得特别指出的 是,作为“食品安全”语境中的“食品”应涵盖“餐饮服务” 这一特殊的服务类型。众所周知,餐饮服务是食品安全的 重要一环,且与其他加工服务不同的是,它独立构成对食 品安全的威胁,如餐具未充分消毒造成病毒的传播、食物 未充分煮熟造成寄生虫引起的疾病(福寿螺事件)等等, 许多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于餐饮服务环节出问题造成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的。服务者(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尽最大努力保 证了其提供餐饮服务的安全性,成为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的关键。故此《食品卫生法》不仅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更是 作为重点的规制对象之一,它也当然地应继续成为《食品 安全法》不可或缺的调整对象。而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 法》未将“服务”纳入调整视野,尽管有学者提出随着第三 产业的发展,及服务质量高低、安全性风险同样会致人损 害而应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没有迹象表明我 国有这样的立法意向。 产品质量法或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体系的发生、发展 以工业品致人损害为主要规制内容,故此将未加工的物 品及服务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是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此 类法律共同特征。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确立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标准体系,而“食品”、“产品”两者 范围上不可避免的交叉关系,必然导致《食品安全法》在 确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时与现行《产品质量法》的内 容发生交叉、重合。《产品质量法》的主要任务就是确定提 供产品者与接受产品者或者说消费者之间在产品造成损 害时的责任分担问题。食品虽在范围上与产品不完全等 同,但总体上可视为一类特殊的产品。从《食品安全法》的 立法看,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无疑是《食品安全法》不可或 缺的内容,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法 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即便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制上,不仅 涉及食品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还应涉及监管 者的责任、作为被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所以既 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另起炉灶,重新制定。故此对于这一领 域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作为《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来处理,即将《产品质量法》 所确立的原则作为一般法遵循(立法时可采用在条文中 直接写明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某条或将《产品质量法》的 规定以条文重复的形式),再就基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需 求如对于餐饮服务、初级农产品的归责问题、食品安全责 任特殊的免责条件等等作出规定。这样既符合法理又能 较好地与《产品质量法》进行衔接。 二、“食品安全”概念辨析 (一)“食品安全”概念综述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是指对一个人的人身、 健康、财产、名誉等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的庇护与保障, 其核心是防范潜在的危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 本的物质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体的物质,就会对人 的健康甚至生命构成严重威胁。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 水平的提高,人类防范危险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同时, 科技发展本身却又促生了一些新的危险。这一有趣的悖 论在所有的安全领域存在,表现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从有 机合成农药的发明和大量使用到食品工业应用的各类添 加剂的日新月异、兽药及人工加工饲料在牧业生产中的 重要地位到转基因食品,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使当 今的食品安全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人们对食品的关注由 保障数量上供应、加工过程的卫生、掺假制伪逐渐转向了 化学品残留对食品的污染,进而对人类健康潜在的、长远 的威胁方面。为应对这些新的挑战。人们在不断地进行制 度构建和调适中,食品安全概念和理念逐渐形成和完善 起来。世界卫生组织1984年在题为《食品安全在卫生和 发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把“食品安全”等同于“食品卫 生”.定义为:“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 保食品安全可靠 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 要条件和措施”。但该组织在1996年的《加强国家级食品 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则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 不同含义的用语加以区别,其中食品的安全被解释为“对 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 的一种担保”。这种变化正是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 度提高和认识更加深入的结果。 我国食品安全概念的引入和从这一概念出发研究探 讨食品生产监管中的技术和制度问题,是2000年以来的 事,所以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学术界尚未统一、立法者也 没有权威的阐释,而要在立法、执法者及消费者群体中树 立起食品安全理念更是任重而道远。 就食品安全而言.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食物数 量的足够。指食物数量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第二层是食 品质的安全,指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对人体不会造成危 害。第三层是食物满足人类营养与健康的需要.指从食物 中摄取足够的热量、蛋白质、脂肪以及其它营养物质f纤维 素、维生素、矿物质等1。这三个层次反映了随着生产力的 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从 量到质的深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食品的数 量和品种极大地丰富.温饱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 下,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定位在第二层次,即质的安全性上。 所以,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大多表述为“指食品中不含有可 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 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 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或“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 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 要求,不存在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人体健康的有 毒有害物质”虽然这两种阐释在衡量标准上有所差异.但 都最终将定义的重点放在是否对人在短期和长期具有显 性和隐性的危害上是相同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 社会管理水平的局限,笔者认为现阶段,特别是在制定中 的《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到第三层次是 不现实的,在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能够通过法 律、科技等手段充分保障食品不致于有害我们及后代的 健康仍然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所以,笔者赞同前文所 引用的对食品安全定义的基本观点,即将其定位为“免受 损害”。至于标准的确定,笔者认为应以国家制定的权威 性标准为依托,否则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使对食品安全 的过高期待和要求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当然这就要求国 家尽快出台统一的、科学的标准体系,且尽可能地与国际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通行的标准体系接轨。 对于食品安全的理解还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综 合性的概念,它既包括生产的安全,也要求经营的安全; 既指结果的安全更涵盖对过程安全的要求和规制,这对 于区别食品安全与两个相关概念: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 界限不无助益,同时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明晰食品 安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二)“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辨析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6年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 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卫生”定义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 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 施。我国《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定义为:为防 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 被有害物质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 措施。从这些较权威的解释及辞源学上分析,食品卫生强 调的是食品是干净的、未受污染的,且侧重于加工、流通 过程各环节的监控,基本上将种植、养殖环节排除在外。 而“食品安全”从范围上不仅涵盖从种植、养殖到销售、 肖 费的食品产业链所有环节,在对食品质的方面更是要求 ‘ 免予对人的健康有害的危险”,无论这种危害是马上m 现的还是长期的,是现实的还是仅为一种不确定的可能 性。这样就不难看 两者明显的区别了:由于加工、流通 各环节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造成食品不干净、受污染,这 仅是构成食品损害人体健康的众多危险之一,而绝非唯 一的情况。通俗地说,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卫生的食品.但是 卫生的食品不一定都能确保安全。因此,“食品安全”与 “食品卫生”两个概念的种属关系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 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该法对何为 “卫生的食品”确定了标准。事实上“无毒、无害,符合应当 有的营养要求”这已经突破了“卫生”的要求,但即便如 此,距“食品安全”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例如转基因食品 无毒、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 性状、尚无有效证据表明其有害,也很难说它是安全的。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见,“食品安全”范畴包含了 成份安全、功能安全、免疫安全、遗传安全等内涵,从广度 和深度上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基于防范食品加工、流通环 节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危害的“食品卫生”范畴,涉 及的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 保护问题。 (三)“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辨析 质量是指反映产品、过程及服务的实体满足明确或 隐含的需要能力的全部特性和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就 是产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所具备的那些使用功能自然属 性,也就是产品的使用价值。世界卫生组织在1996年的 《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也将“食品质量”定 义为:“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隐含的需要的特性。”具 体而言,食品质量涉及食品可影响其消费价值的所有特 性,包括正面的品质,如色、香、味、产地、质地、加工方法 等,负面的品质如腐烂、变色、变味、脏物污染等等。 从两者的概念描述中可知,两者都是对食品的一种 保证形式,不同的是两者侧重点的差异。食品安全强调食 品被食用后无危害,食品质量强调食品具有消费者认可 的性状特征,从而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基于此差 异,又派生出两者如下的区别:(1)食品质量有好次、高低 的程度问题。质量差的食品,并非都不能食用,是否被食 用往往取决于该食品质量的程度和消费者基于各自的经 济能力、辨别能力甚至是消费习惯,是否肯接受该食品。 而食品安全的概念中不含有类似的等第划分,对于不安 全的食品必须予以消除,不能食用。(2)对食品质量的判 断,人们通常可以据经验、常识等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 对食品是否安全的判断往往要借助较为专业的检测手 段。例如蔬菜是否新鲜,凭借?肖费者的经验可以作出基本 正确的判断,但对于蔬菜上的农药残留问题就无法凭借 自己的能力获得比较准确的认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 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得比获得食品质量信息要困难得多, 因而政府对于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上有 着更多的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见,食品安全概念涵盖食品卫生,而与 食品质量概念有一定的交叉。世界卫生组织对三个概念 也是分别给出了比较权威的定义。食品安全概念的确立 并非要否定和取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但由于食 品安全概念相对于两者更具有宏观性、全局性,而应七升 为立法者、执法者、消费者、食品生产者的理念予以突出 和强化,这在我国当前有着尤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 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2]郁峰、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J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3):13—15. [3]钱永忠,五芳.“农产品”和“食品”概念界定的探讨 [J].科技术语研究,2005,(4):33—34. [4]叶永茂.中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述评[Jj-_ 海食品 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6,(3):15—25. [5]刘汉霞.食品及食品安全概念探析[J].华南理工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0. [6]杨洁彬,王晶,王柏琴.食品安全性[M].北京:中国轻 工业出版,20o2:25. [7]曹利强.中国食品安全的制度性缺陷浅析[J].粮油加 工与食品机械,2006,(6):23—25. [8]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 版社,2006:25. [9]石扬令,常平凡.中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M].北 京:中国农业出版,2004:30. [10]樊红平,叶志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辨析[J].广 东农业科学,2007,f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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