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名 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4】31号《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申请人将社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商’)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使用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的书面签字意见;(四)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书面意见应当在该社区便于公众知晓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年 月 日
已将申请人书面申请意见在社区(小区)公告栏处对外所在(村)民公示五日以上,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同意申请人将社委员会或业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主委员会意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见 年 月 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
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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