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扶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考核时间为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从健康扶贫任务落实和成效两个方面进行,内容包括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实施大病分类救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以及组织领导、精准识别等。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次年第1季度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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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总结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扶贫办。
(二)第三方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委托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
(四)研究审核。将考核报告报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五)整改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报告,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分别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扶贫办。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考核过程中瞒报、谎报情况的;
(二)辖区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户数不降反升的。
第 考核结果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部分指标完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健康扶贫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省份,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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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和扶贫办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健康扶贫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商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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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级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
指标性质 考核内容 具体指标 数据来源 建档立卡数1. 有效防止因核心指标 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库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户数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 2.降低大病费用(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新农合参合率 实际负(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担 3.实施大(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 病分类(5)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 救治 成效指标 4.加强医(6)达到“三个一”目标贫困县所占比例 疗卫生(7)贫困县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服务能(8)贫困县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 力建设 各省份上报,抽查核实 各省份上报,抽查核实 各省份上报,抽查核实 5.提高贫(9)贫困县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慢性病患病率 各有关业务困人口(10)贫困县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系统上报数健康水率 据,抽查核实 平 (11)纳入本省份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 (12)纳入贫困县目标考核管理 (13)制订本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6.组织领工作指标 导 (14)制订本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各省份提供 核 (15)建立本省健康扶贫工作定期督导制度 (16)落实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 各省份提供 各省份提供,抽查核实 各省份提供 各省份提供 各省份提供 4
7.精准识(17)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核实核准工作开展情况 别 指标说明:1.贫困县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第三方评估 2.“三个一”目标指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
建设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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