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大连天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买卖双方就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商品房单价”定义
买卖双方确认,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约定的“商品房单价”仅为商品房本身的销售价格,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二、关于分期付款
经买受人选择,确定按照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2项的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义务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商品房总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关于买受人按揭贷款资料的提交
1、经买受人选择,确定按照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3项的约定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银行了解自身可否向银行申请贷款及贷款额度等情况。
2、出卖人代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当自支付首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提交贷款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如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贷款资料和/或未签署相关文件等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在前款约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前提交贷款资料的,合同继续履行,但买受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3、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当自支付首付款之日起三日内从出卖人处领取贷款材料,领取贷款材料后七日内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及时与按揭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后续手续。
四、关于买受人按揭贷款的付款期限
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 元(大写: 元整),余款 元(大写: 元整)由买受人办理贷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前款约定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最后日期系指银行将相应价款划入出卖人账户的日期。
五、关于买受人未获按揭贷款审批处理
1、付款期限届满前非因买受人的故意未能获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应向出卖人出示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双方可在买受人向出卖人出示相关证明之日起 日内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合同继续履行。
2、在前款约定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合同自动解除,买受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解除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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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当自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起解除。
2、该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发出,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
七、关于备案撤销手续
1、无论是买卖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还是出现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导致合同被解除,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则买卖双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和商品房备案撤销手续。
2、如任意一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手续,则应当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对方承担合同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此事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交通费、公证提存等费用。
八、合同解除后的退款问题
1、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已发生的商品房交易税费、备案登记与撤销费用、公证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
2、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已收到的购房款无息返还买受人;出卖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该《补充协议》的约定从已收到的购房款中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3、前款约定的三十日期限,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自办理备案撤销登记之次日起起算;合同尚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自双方履行合同解除手续的次日起算。
九、商品房销售特别声明
1、出卖人销售房屋时所臵的样板间、周边环境示意图、基础设施等仅为模拟图景,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格局以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均以实际交付房屋时为准。
2、与本项目销售有关的宣传资料、口头承诺等除非被明确写入合同,否则对双方无合同约束力。
十、商品房专属部分之外的权利归属
除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内容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不可抗力” 1、除第一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外,补充如下内容作为第二项: 为了执行政府的法令、政策、通告等导致的延期
2、合同第八条所称“政府其他原因”包括: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发生变化;国家新增房地产开发申报、审批项目;因特殊事由政府指令停止商品房的建设施工;相关领导长时间不在工作岗位(连续十五日以上)等。
第十二条、出卖人免责
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的不可抗力事由,出卖人免责,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房照办理期限等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入住前相关费用条款
买受人应当在房屋交付前按照相关规定向出卖人支付有关费用。买受人拒绝支付的,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付日期直至买受人支付全部费用为止。
第十四条、房屋交付
1、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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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交房通知后 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领取房屋钥匙。钥匙的交接视为房屋交付,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费用等同时转移。
3、因买受人迟延领取房屋钥匙,或者出现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导致出卖人顺延交房日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费用等仍按照前款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条款
1、买受人同意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管理之前,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暂定为每月 元/每平方米。 第十六条、买受人通信方式确认 通信地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Email: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买受人应在七日内告知。 第十七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同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于 时生效。
甲方: 乙方:
二零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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