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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怎么写

来源:知库网
中介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怎

么写

一、出租方

作为出租方,出租房屋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承租方如期支付租金。现在普遍都会约定“押一付三,如承租方违约则押金不退”,“逾期几日未交租金则按……比例支付违约金”等等。但该约定是否能够足以约束对方,或者在对方违约后能否有效维权,就不一定了。 【案例】

双方约定,承租方按季度缴纳房屋租金,如逾期3日未足额支付租金,则每日需额外向出租方支付季度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在该案中,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最终计算出承租方需要支付4万多的违约金。而该房屋一年的租金才6万多。双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最终只支持了不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出租方过于自信,认为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对方就不敢违约,即使违约,那么出租方依然可以得到高额的赔偿,想以此约束对方,但最终事与愿违。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已经明显高于法律的规定,法院自然不予支持。所以作为出租一方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制定违约条款,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对方签字认可,该约定就一定会得到支持。 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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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租方,承租房屋所担心的无外乎是房东随意提高租金、提前收房等问题。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大多是通过中介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上承租方往往较为被动,甚至根本没有修改的权利。这就导致合同条款的约定从一开始可能就不利于承租方。 在此,建议作为承租一方,要尽可能的在合同中提出合理主张,就出租方可能出现的常见违约情形,或者自己较为重视的情形作出具体约定,这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所必须争取的权益,如果此时妥协,那么一切后果都只能自负了。

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条款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围绕的主要焦点之一,而对于违约金的标准、计算方式甚至发生何种情况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具体条款不仅需要当事人协商,更需要参照法律,这样才能确实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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