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人: 住所:
自本日起向 银行 支行租用保管箱——只,箱型号为 ,箱号为 ,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人民币,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租用人与本行愿共同遵守以下章程:
一、本行保护租用人的正当权益,保证租用人在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安全保密,不受侵害。
二、申请租用本行保管箱的个人和单位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必须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三、本行在收妥租金、保证金,留存指纹、密码或身份证号码后,将该保管箱全部钥匙两把交租用人保管使用。
四、本行不知悉租用人所存放物品,务请租用人细心注意清点和登记,在确认保管箱锁定后方能离开。
五、租用人及其被授权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液体、气体、违禁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不准利用保管箱进行非法活动。因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租用人及其被授权人承担。
六、在营业时间内,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申请开箱时,需填写开箱申请书,经本行核对无误后,可以进入保管箱开箱。
七、租用人所存物品因其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
变质、毁损或者灭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八、因本行原因造成租用人物品变质、毁损或者灭失的,在租用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行承担。
九、租期在半年以内的(含半年),为短期租用,其租金按年租金的 %收取;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按全年标准收取。
十、租用人在租约期内取消租约的,本行按实际租用年限整年收取年租金。由于特殊原因保管箱不能正常使用的,本行将预先通知租用人终止租约,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退租手续按本租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十一、租用人按照本行规定缴纳保证金的,退租时,在交回两把未损钥匙及清理完其所存物品后,本行将保证金(不计息)如数返还。租用人未缴清有关费用的,本行有权将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本行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十二、租用人租用期满后,应及时办理续租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本行有权冻结该租用人的保管箱。租用人逾期缴纳租金的,按保管箱收费办法加收滞纳金。
十三、租用人逾期 天未缴纳租金的,本行可在国家公证机关见证下,凿开该箱,对箱内物品予以登记,并视其价值予以妥善保管,等待租用人来认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租用人承担。保存180天后,租用人仍未认领的,本行有权将箱内所存物品自行处理,以抵 偿其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本行有追偿权。
十四、租用人不得将保管箱转让、分租或者转租他人。
十五、租用人委托他人代理其办理保管箱事务的,应事先同被授权人共同前来本行办理有关授权手续,但租用人不得同时授权二人以上(含二人)。租用人取消授权的,应填写变更申请书。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拒绝租用人或者被授权人开启保管箱:
1.本行认为租用人申请开箱所提供的资料有疑点,需要核实的; 2.租用人与其被授权人在现场发生争执、纠纷的; 3.租金或者其他费用未缴纳的;
4.本行认为有损本行、租用人及第三者利益的。
十七、在营业时间内发生紧急情况,为保障租用人的利益,本行可以要求租用人或者其被授权人立即离开保管库。
十八、本行交付租用人的两把钥匙,租用人必须慎重保管,退租时交还,租用人或被授权人不得擅自配制。如有遗失,应立即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更换新锁。领取新钥匙后,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可以继续进入保管库存取物品。因更换新锁所需的费用由租用人承担,修理、装锁工作由本行负责;
十九、租用人在租约有效期内死亡的,本行在未收到证明死亡的法律文书前,仍按本租约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在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后,准许其权利继承者登记开箱,办理有关手续;本行得知租用人死亡而又无租用人的合法代理人(被授权人)或权利继承者认领其所存物品,本行将对租用人所存的物品办理公证,期限为20年。
二十、租用人如需对以往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填
写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事项,自启用日期使用新的印鉴,变更前的资料予以注销。
二十一、本租约一式二份,本行及租用人各执一份。 银行: 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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