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工作总结
转眼我到单位工作已经一年了,这份工作,是我人生旅途中一次重要的选择,而这一年,也让我收获并成长着。一年来,在领导的关心培养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立足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谦虚、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在岗位上多学习、多思考、多请教,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逐步完成从象牙塔到司法机关、从学生到国家公务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在踏入工作期间,我先后参加了两次培训和多次会议,使我在思想道德和作风养成上,对崇高的人民警察事业从简单的懵懂崇拜走向深刻理解,它带给我新的生活目标,新的人生方向,新的价值取向。通过认真地学习,我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确立了警察意识、法制意识和纪律素养,切实增强了我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认识到,首先就要做到对党忠诚,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绝对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言一行跟党走;认识到光荣往往是与奉献相伴而生的;认识到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的重要性。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场所环境和内容。同时,我还自觉学习戒毒条例、戒毒法等与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常识,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
在五大队工作的一年中,通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能基本胜任大队基层民警的各项日常工作,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值班民警的工作。贯彻落实场所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警力配置和工作要求,服从上级安排,在岗在职,不拈轻怕重。通过当班领导的教导,同事的经验分享,
自己平时的观察积累,将值班民警每周工作进行规划与布置,从基本的每日点名、发药、晚点评,到召开每周的骨干会、分队的情感交流会、大队的成长主题会。每项工作都提前做好规划,争取每项活动的开展都收到实效。
第二、认真做好分队长、带班民警工作。贯彻落实场所各项教育制度。严格督促检查戒毒人员思想教育课程、生产技能课程完成情况。完成每月各类需谈话人员工作,对戒毒人员心理健康给予特别关注。对于班上学员情况,做到主动了解、全面把握、公开处理、及时跟进。对于班级安检认真仔细,对于外检学员谨慎小心,对于学员的亲情电话、接见后情绪等及时了解,和学员谈话深入认真。对于分队生活、生产问题都认真深入地把握与了解。努力疏导学员心结,希望通过自己专业所学,能够更好地帮助学员认识自己,增强信心,早日戒毒。
第三、做好大队补位工作。作为新干警,很多方面的工作还没上手和了解,自己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需要摸索和学习,对于同班很多工作自己能承担的承担,能分担的分担,无论是教育活动、生卫后勤还是计算机技术上的各种能做会做的软件,通过向领导请教,积极配合大队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积极配合大队生产队长、生产干事,完成相关工作。大队安排我通过了解生产软件、了解生产口工作来进一步对车间生产、管理规范、大队各项事务进行了解。同时,通过向生产干事请教生产软件的各种填写要求,逐步对生产软件乃至其他软件流程基本掌握。
第五、积极配合大队及所教育科完成心理咨询、同伴成长团队等活动,利用专业所学对大队学员进行辅导。
三、廉洁勤政,严于律己,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在岗位上尽职尽责,确实履行职责,维护场所稳定。学习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恪
尽职守,脚踏实地;坚持严于律己,严格要求,率先垂范;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接受监督,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时光飞逝,转眼自己进入司法队伍就要满一年了,在这过程中,渐渐发现仅有对工作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有太多的东西还需要学习,自身也还有问题需要克服,一方面,从事工作要克服心浮气燥的工作状态,面对纷繁琐碎的工作内容要冷静细心、不厌其烦;另一方面,面对各项工作要懂得思考,考虑问题要全面细致;再者,要谨记黄养金局长在新警初任见面会上的讲话,不断地学习,因为法规制度是不断完善的,不仅要随之一起充实,还要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等等,这些方面都是我所欠缺的,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的改进,不断的完善自我,逐步完成一名新警向合格的警察乃至一名优秀的警察的转变。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
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
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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