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原系南京某厂职工,1992年5月,经原单位同意调入某中学校办工厂工作。然而由于上级主管部门迟迟未予批准,吴某将人事档案调至该中学后,一直没能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近日,吴某以其人事档案在学校为由,要求学校补签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十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用。遭到拒绝后,他向玄武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劳动仲裁部门调查认定,因吴某与学校未签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结果吴某的请求被驳回,他白白花费了仲裁费用。 秦淮区劳动仲裁部门近日也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例。申诉人丁某原在南京一家造纸厂工作,1996年成为另一家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近日,丁某突然向秦淮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造纸厂补缴自1997年至2004年的社保费用。经仲裁部门调解,他最后不得不放弃请求。
秦淮区劳动局仲裁科科长李秀梅说,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的档案都由单位统一保管,许多劳动者习惯性地认为档案能代替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其实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合同来证明。现在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档案更不能说明劳动关系。希望有类似情况的劳动者不要因此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同时,在就业过程中要学会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