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研究
【摘要】:我国目前已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其存在的缺陷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弱小”的劳动大众的权益还是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与其事后经过复杂的程序解决争议,还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试图在分析现有劳动争议的基础上,阐述劳动争议预防的重要性与意义,以及笔者以为能够采取的可行性预防措施。
【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预防
一、劳动争议及其产生的原因
劳动争议,在资本主义国家称为劳资纠纷,是指劳资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或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同时,由于各方具体利益不同,即产生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过分强调自己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损害他方的利益,当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发生劳动争议;( 2)我国目前劳动立法还不健全,很多方面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调整,立法本身的匮乏和含糊不清的规定,是导致目前劳动争议发生的客观原因;(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双方看待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不同的看法认识也会引发劳动争议;(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对各自权利义务不了解,导致签订合同时存在不合理和不公正,或者虽有了解但不放在眼中,随意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此后引发劳动争议。①
二、我国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体制
劳动利益关系需要协调,究其原因,无非是存在劳动争议。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我国目前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四种即为协商、企业调解、仲裁、诉讼。但这四种方式法律赋予的地位和效力是不同:协商和企业调解是选择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选择此种程序,先仲裁,仲裁不能解决的争议,最后才能诉讼,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手段。此即我国的”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②
然而,这种机制还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程序过于复杂,环节过多,
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其次,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其与行政权密切联系,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目前的仲裁办兼有劳动正义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的双重身分,这种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地位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再次,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衔接不尽如人意,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的结果偏高,这就违背了当初试图减轻法院负荷的初衷。③如此,我们就应改采取其他措施,以弥补现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
三、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一) 劳动争议预防的意义和重要性
劳动争议的预防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事先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防范和制止争议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性。首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数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争议的处理只能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发挥作用。与劳动争议的事后处理相比,劳动争议的预防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教育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其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企业也有直接影响。劳动争议发生后的相持过程和处理过程往往较长,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的正常活动受到很大影响,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如果你做好预防,就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保证企业的正常活动。再次,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劳动关系双方所处的立场不同,存在利益差异。容易产生隔阂和矛盾,不仅影响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一旦矛盾激化,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做好预防能缓和矛盾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最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如果通过预防措施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就能使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避免官司之累,减轻其经济和精神负担,把精力投入生产建设中。④
(二) 可行性预防措施
考虑各个方面情况,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相关措施,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1、加强和完善我国劳动立法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劳动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笔者认为今后的劳动立法应完善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和重视;适当减少地方关于劳动法规制定的权力,避免《劳动法》使用中的地方冲突;研究和制定涉外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要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发展,贯彻”有利”原则,目前的《草案》以凸现这个倾向。
2、大力宣传劳动方面的法律,进行普法教育
通过宣传,让当事人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讲座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社会大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认识学法,知法,守法的必要性,了解自己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掌握维护劳动权益的方法。其实,每年的”五一劳动节”和 12月 4日的法制宣传日,国家有关部门就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如向劳动者大众分发劳动法律法规的文件,定期在收视率高的电视节目上举办有关劳动方面的电视讲座等措施,大力进行普法教育。这是预防劳动争议的根本之举。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尽量公正、公平以减少发生正义的可能
具题可采取一下措施:(1)实行劳动签证。劳动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签证证明的一种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应当有劳动合同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出劳动合同的正副本,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仲裁机关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劳动合同给予证明。⑤(2)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给予全面的,充分的考虑,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要过于简单,其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要具体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要一致;不要签订两份合同。因为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检查监督部门的劳动检查,便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规范合同,用来应付检查,另外在签一份要真正履行的不平等合同。(3)签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签订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有着一般合同无法比拟的优点。集体合同把法律没有规定或活不宜规定的情况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劳动立法的有力补充。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对合同有关条款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劳动者却势单力薄,根本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谈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拟订的劳动合同往往只能接受或拒绝,无法就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但在集体合同中,劳动者联合起来,利用自己的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双方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争取更多权利。
4、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工会是职业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维护者。在我国,工会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同工会、用人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⑥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对责任人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予以处理,预防其进一步侵犯劳动者的利益。此外,工会还要协助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福利、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工作。鉴于此,工会作为职工自己的组织,从维护职工权利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5、完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的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⑦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禁止,并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检查和审查认证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制止和责令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此外,任何个人也可通过检举、控告、新闻舆论等方式监督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总结
劳动争议的预防,调动的劳资双方、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加强了劳动者的自我维权和防范意识。从而掐断了引发劳动争议的源头,消除了致使劳动关系不能正常进行的隐患,使劳资双方的利益趋向平衡,进而促使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走向和谐。这些无不显示出劳动争议预防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社会效用。
注释:
①许明月主编:《劳动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第 245页。
②陈大钢等著:《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实务》,广东经济出版社,第 8~9页。
③郑尚元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325页。
④赵永乐等主编:《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 273页。
⑤李丽峰等著:《如何打赢劳动争议官司》,山东人民出版社,第 20页。
⑥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第 379页。
⑦许明月主编;《劳动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第 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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