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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来源:知库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以正面引导为主,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八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 8、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取消其一学年度内参加各种评优、奖励及奖学金、贫(特)困生补助金及职高生生活补贴的资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受理学生对各种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行政、安保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和申诉程序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调查程序

1、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班班主任、治安执勤人员要及时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词、证物等资料,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提出处分建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校外人员同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2、 涉及违反校内考试考场纪律事件,由教教导处认定其性质并提出

处分建议后转交政教处。 第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批程序

对学生的各种处分经政教处审核违纪材料后,报学校行政,经学校行政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由政教处保管。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

1、 学生违纪处分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2、对学生施行的各种处分材料,学生违纪情况的事实记载,均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3、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半年后、留校察看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写出思想汇报材料,班主任作出真实鉴定后,经学校审查,行政会研究可以撤消处分。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班主任通知家长领回教育,并将处分决定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学生申诉程序

1、 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申诉请求,予以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进行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经办人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3、 学生超出申诉时效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4、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处分

第十条 散布违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成立、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煽动闹事、罢课、罢考、非法游行,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安全规定,妨害公共安全,妨碍执行公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藏管制刀具、偷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看各种禁阅书刊、绘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无理挑起事端,未动手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用恐吓言语、信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伤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组织、教唆打人者从重处分;

4、 对教职工进行无理纠缠、恐吓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无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勾结校外人员威胁、殴打我校学生、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赌博、两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男女生不正当交往,造成严重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下行为,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扰乱课堂、会场、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破坏校园环境,损坏花草树木,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涂、乱画或乱张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责令赔偿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不服从宿管人员或值班门卫管理,辱骂、殴打宿管人员或值班门卫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晚归,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午睡、晚睡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宿舍区内随地大小便,乱倒污水或乱扔垃圾者,责令其清扫,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私接电线、安装插头使用各种电热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安装插头或吸烟、点蜡烛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所有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学生宿舍擅自使用灶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9、在学生寝室及楼道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学生宿舍内私自存放、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或各种管制刀具、铁棍、木棍等可伤及人身的器械、物品的,所有物品或器械均移交警务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考勤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凡旷课一学期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当天实有课时计算),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 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累计达7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勤以学期为单位,如同一学生在不同学期中,有因旷课重复受处分的,在原有的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2、学生在外实习,违反实习单位考勤管理规定,除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凡在请假中发现弄虚作假,除按旷课论处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操行分管理,操行分不及格者给予以下处分

1、50—60分严重警告。 2、40—50分行政记过。 3、30—40分记大过。 4、20—30分留校察看。 5、20分以下,劝其退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1、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2、其他依本条例可以从轻处分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2、 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寻衅滋事; 3、 多次违纪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4、其他依本条例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以上处分”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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