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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篇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操作要点: 重点提示:
1分期收款业务下销售订单的业务类型必须选择为“分期收款”○
2对于一次开票,分期收款的业务不适用本范围,而应当采用普通销售流程。○
3分期收款业务下销售开票通知,必须参照销售发货通知单生成,不允许手工或参照销售订单生成。○
4分期收款业务下需要根据开票金额占合同总金额比例(用开票金额÷合同总金额)作为开票数量。○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财务核算处理:
销售发货分期收款发货单在存货核算模块进行借: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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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期收款发货单
记账,将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账。贷:库存商品 销售开票销售开票通知进行复核,借:应收账款---xx客户分期收款开票通知单
应收账款进行审核。贷:产品销售收入---二级科目 商品销售收入---二级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结转成本在存货核算管理系统根据分期收借:产品销售成本---二级科目
款开票通知单进行记账商品销售成本---二级科目贷:发出商品
篇二: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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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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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XX]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20XX年1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房产1幢,销售总价款为50000万元,房产成本为30000万元。销售价款分两期支付:20XX年1月10日支付30000万元,20XX年1月10日支付20000万元。20XX年7月1日办理了房产交付手续,并约定与该房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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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到购买方。(营业税率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所得税率25%且按季预缴,暂不考虑营业税金附加费用及其他费用)。会计上有三种处理方法,相应收入确认和纳税处理如下:
(一)会计上按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确认收入实现(分期确认收入)
1.20XX年1月10日合同约定收取3亿元销售款。 由于未交付房产,风险报酬未转移,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实现。(1)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借:银行存款30000;贷:预收账款30000。(2)如果未收到款项,不做会计处理。 合同约定收款日已到,纳税义务发生,即使未确认收入或未收到全部款项仍需计算预缴税金。(1)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30000×5%),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600(30000×2%);贷:银行存款2100。(2)4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1-5%-2%)—30000]÷50000×30000=9900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75(9900×25%);贷:银行存款2475。
2.20XX年7月1日完成房产交付手续,风险报酬转移,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
交付前应收款项结转收入。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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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30000×30000÷50000=30000*0.6);贷:开发产品18000。
7月份计提税金,因已预缴,次月无需再申报缴纳。(1)计提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1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30000×5%),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600(30000×2%)。(2)计提企业所得税。若计提数与预缴数有差异,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予以调整。借:所得税费用2475;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475。 3.20XX年1月10日合同约定收款20000万元销售款。 直接结转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30000×20000÷50000);贷:开发产品12000。1月份计提税金。(1)计提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20000×5%),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400(20000×2%)。(2)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1-5%-2%)—30000]÷50000×20000=6600。借:所得税费用1650;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650(6600×25%)。 2月份申报缴纳税金(会计分录略)。
(二)会计上按房产交付之日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方法1)
1.20XX年1月合同约定收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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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约定日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借:银行存款30000;贷:预收账款30000。因未收到合同款项不做会计处理。 纳税处理与(一)相同
2.20XX年7月份完成房产交付手续,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
结转收入。借:应收账款20000,预收账款30000(若未收到,则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开发产品30000。 计提税金,由于20000万元为20XX年应收款项,相应纳税义务应于20XX年发生,无需8月份申报缴纳;由此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500,所得税费用4125;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50000×5%),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50000×2%),应交企业所得税2475{[30000×(1-5%-2%)-30000×30000÷50000]×25%},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
3.20XX年1月份20000万元应收款项纳税义务发生,于次月申报缴纳税款。
1月份将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月份申报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应交土地增值税400,应交企业所得税1650;贷:银行存款3050。
(三)会计上按房交付并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日确认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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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实现(一次性全额确收入方法2)
1.20XX年1月合同收款日,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同上,同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475万元;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475。
2.假定20XX年1月全部收回应收款项,且已按合同办理了交付手续,则此时按合同总额结转收入与成本,并于次月申报缴纳20000万元所对应的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20XX年1月合同收款)申报与缴款。
结转收入与成本。借:银行存款20000,预收账款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以及,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开发产品30000。
计提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500,所得税费用412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50000×5%),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50000×2%),应交企业所得税1650{[20000×(1-5%-2%)-20000×30000÷500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2475。
申报缴纳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应交土地增值税400,应交企业所得税1650;贷:银行存款3050。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符合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的前提下,会计确认收入的方式会有所不同,但并不因此影响企业纳税申报及解缴时间。会计上若采用按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确认销售收入,相对会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以延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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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收入为由不申报纳税将造成企业未按期纳税需缴税收滞纳金,尚未到合同付款期全额确认收入而提前申报纳税将导致企业提前支付税款,增加资金成本。 篇三:销售合同管理流程
销售合同管理流程 操作要点:
1、销售类型(按照产品项)分为五种:车体改装销售 机加产品销售多媒体商品销售材料销售系统集成销售 重点提示:根据销售统计和核算的需要,在销售订单的表头栏目内必须选择对应的销售类型,从以上五种分类中进行选择。
2、销售业务类型(按照结算情况界定)为三种: ?普通销售业务:无论赊销、现销,当月完成发货后(含多次发货)当月结算完毕(含
多次结算)的销售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普通销售业务。具体操作见普通销售业务处理流程 ?分期收款业务:当月完成发货后(含多次发货),需分次、跨月进行结算、开发票,
分批结转收入成本的销售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分期收款。具体操作见分期收款业务处理流程。?直运销售:销售的商品不经过公司库房,直接将商品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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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处发送到客户方的销售
业务(例如:商品代购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直运销售。具体操作见直运销售业务处理流程。 重点提示:
根据销售统计和核算的需要,在销售订单的表头栏目内必须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从以上三种分类中进行选择。因为三种业务的核算处理方式不同,所以在增加销售订单时一定要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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