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为进一步发扬民主,更好的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的地位,是使民主管理权力。根据工会法,对XX学校教育工作的民主管理。实行在镇教委工会的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政治地位。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学校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指令,在校委会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干群之间、同志之间、师生之间的矛盾。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办好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职权:
(一)、论校长教育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教育工作计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和学校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教职工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学校体制改革事项,教职工考核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决定。
(五)、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实施民主评议。对工作有成就者,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特出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升晋级。对工作部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负责处理和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教职工代表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教学指挥系统的最大权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纪律,服从领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教学和分担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消委会的决定和意见有异议时,可提出建议或向有关方面反
映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各级部,各处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所有在职教师均可当选代表,一般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个部门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领导人的质询。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报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各种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模范的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教师、干部、学校党、政工少先队员主要负责同志。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若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交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汇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贯彻教代会决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XX学校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闭幕会期间日常组织工作,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宜。
XX学校 2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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