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的思考
摘 要:社会是国家和为保护弱势群体、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而制定的,是各种法律、条例、措施和办法的总称。社会在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中作用的缺陷和分析,找出现行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推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社会;建议
21世纪初,我市经济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与其伴生的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流浪儿童问题凸现出来,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按照我国的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流浪儿童的安置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将会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形成阻碍。因此,关注流浪儿童,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已迫在眉睫。
一.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
流浪儿童的大量存在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资源配置非均衡化的最直接表达。经济、家庭、学校和自身原因是造成儿童流浪的最主要原因。
(一)经济原因
目前我市尚有一些地区还未脱离贫困,靠天吃饭的情况仍然存在。农闲时节或遇自然
灾害,部分农村家庭经济来源阻断,家长便会携带子女或单独让子女外出务工。盲目外流,难以安定,那些无法找到工作或没有固定住所的儿童便会流落街头。
(二)家庭原因
单亲家庭、与继父母生活的儿童与监护人相处不融洽,或父母对孩子缺乏教育和照顾,产生家庭矛盾不能及时消除,孩子在受到身体或心灵受到伤害后容易离家出走。因此,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也是导致儿童流浪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学校原因
由于部分学校过于强调分数和升学率,造成一些学习不好的孩子被忽视,成为“边缘儿童”。这些孩子在学校无法融入主流生活,逐渐产生厌学情绪,脱离学校和家庭流向社会成为流浪儿童。
(四)自身原因
8-14岁孩子好奇心强,好模仿,是心理学理论认为的“危险年龄阶段”,逆反心理强,主观上有要求家长和社会尊重其个性和意志的朦胧意识,但实际上又不具备分辨是非和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若学校和家长教养方式失当,就会导致一些性格偏激的儿童负气离家,因衣食无着而四处漂泊。
二.社会在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社会是国家和为保护弱势群体、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而制定的,是各种法律、条例、措施和办法的总称。在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问题
上,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保障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流浪儿童属于儿童中的更弱势群体,无法靠自己的力量回归正常的生活,连基本权利都难以得到实现。这就使得实行合理的社会成为建立完善的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体系的重中之重。儿童的思想很容易被外界环境影响,流浪儿童过早的接触了社会的阴暗面,容易变得消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社会应该及早加强对流浪儿童的关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更完善更合理更符合实际的来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
(二)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维护流浪儿童利益
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单靠市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部门应通过有效的鼓励、税收优惠等社会大力倡导国内外非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其他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出一份力。
三.对于完善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体系的社会体系建议
(一)完善流浪儿童社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权利原则
保障基本权利原则,维护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是制定的出发点。必须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出发点来制定与完善流浪儿童社会。
2.无歧视原则
无歧视原则是指有关流浪儿童保护的社会应面向全体流浪儿童,而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居住地域、居住期限等等的。不能保护一部分流浪儿童的权利而忽视或排斥另一部分流浪儿童的权利。我国现实存在的对流浪儿童社会保护的城乡差别,这就是一种地域歧视,应当尽快加以改变。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保护体系遵循无歧视原则,不仅可以使他们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而且还将避免某些因素成为儿童权利被剥夺或被忽视的理由。
3. 社会责任原则
流浪儿童的不利处境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无论是哪种或哪些原因,社会的原因应是主要的。因为如果社会能够对他们采取特殊的保护,其弱势处境及由此而导致的心理压力就会大为缓解。强调流浪儿童保护的社会责任原则,将使国家和更加自觉地将完善相关社会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明确社会制定工作的重点
1. 将参与发展的制定置于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国现行的相关社会在基本导向主要是注重基本生活保障,而对流浪儿童的参与发展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种导向和当代国际社会学界强调社会目标应从“克服贫困”向“消除社会排斥”转变的新主张是不相吻合的,实际上对流浪儿童的未来发展也不利。因此,这种导向应当尽快加以扭转,在继续强调与完善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将参与发展的制定置于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
2. 流浪儿童社会制定的重点应放在农村
针对我市有关流浪儿童的社会和其他许多社会一样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我们在制定城市相关社会的同时,应将重点放在农村流浪儿童社会的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上,特别是相关社会的配套设施建设的问题。是因为在农村,完善相关的社会固然十分迫切,但鉴于农村配套设施的缺乏,即便有了相关的社会,其具体落实也将困难重重因此,在农村流浪儿童社会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和相应的设施建设同时并举,如流浪儿童义务教育的完善应和相应的教育设施的完善同时并举,流浪残疾儿童康复的完善应和相应的康复设施的完善同时并举,流浪儿童救助的完善应和相应的福利设施的完善同时并举,只有这样,相关的社会才能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
3. 制定流浪儿童社会的应注重统一协调 (整合) 机制的建立
流浪儿童社会要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应当探索建立社会执行过程的统一协调(整合) 机制。这种统一协调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同执行 (实施) 主体之间的协调,一是流浪儿童社会与其他相关社会之间的协调。就第一种协调而言,目前,流浪儿童的社会支持,仍是主要的执行主体,准机构、民间组织、社区等也在不同程度上介入了这一工作。为避免出现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支持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在统一的社会之下,对不同主体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整合就变得非常必要。就第二种协调而言,应当通过协调工作,促使流浪儿童的社会保护和其他相关社会的建设相配套、相衔接,从而使对流浪儿童的社会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对流浪儿童社会的统一协调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来进行。这样的机构可以妇联组织或宋庆龄儿童基金会为依托,吸收相关部门成员、民间组织代表等组成。
(三)加强立法与社会干预
1. 预防性立法
修改相关法律监护权条款,保证儿童不会在监护人不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权(如家庭暴力、虐待或将未成年人作为赚钱工具而无视其身心健康)等不利的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权利保障,同时对不履行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者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使法律能够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滑向街头流浪生涯等。
2. 预防性制定
制定的重点应放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上,切实解决家庭贫困问题;同时制定相应的困难儿童生活保障,并且实行制度化救助。比如,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贫困孩子每月应给予的生活补贴;对亲属扶养孩子困难者,可以适当给予接济,使在困难儿童保护和安抚中起到作用;实施对问题家庭的早期干预和儿童流浪的预防,如相关的家庭支援服务、福利服务、法律保护服务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对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费用实行适当的减、免、缓。
3. 制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
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业已形成的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行为做出规定。尤其应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公设监护人资格、职能、资金来源、专业化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4. 制定,规定建立社区儿童状况监护网络
社区是社会与之间的纽带,社区在向反映儿童权利实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获得的支持方面比其他社会组织更具有优越性。可由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居委会成员或村委会成员组成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委员会,负责指导本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工作,并负责与其他部门在儿童问题上的协调工作。流浪儿童流出要纳入当地工作考核范围。同时要在立法中确立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制度中的干预权。这种干预权在美、法等国均有相关立法,如法国法律规定17岁以下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如某个儿童长期滞留在家,社区工作者会上门了解情况并动员家长送儿童入学,如果家长拒绝劝告将受处罚。我市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制度也需赋予社区工作人员一定的干预权,在儿童权利受到侵害而又无自我保律意识时,这种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可大大降低因家庭暴力和父母把儿童乞讨当作谋财手段类的儿童流浪几率。
流浪儿童是儿童中的特殊困难群体,是城市生活无保障的特殊群体,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这个群体救助成功与否,关系到我们优越性的体现,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现实体现,更关系到我们当前提出的创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各级必须全力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对于这个系统的救助工作,不仅需要民政部门的努力,还需要司法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努力,在流浪儿童产生的源头处预防监控,对流浪儿童进行及时有效科学的救助,并为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牵线搭桥,只有全方面调动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资源,落实社会救助的具体执行,才能真正为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找到更好更实际的办法。
建议:本文主要通过对当前我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的分析和思考,从社会的视角提出完善该体系的建议,包括确立具体的工作原则,逐渐建立预防体系,扩大针对群体范围等。旨在以社会为导向,从实处着眼,改善流浪儿童生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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