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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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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

作者:陈威仪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发展创新的当下,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衍生出了许许多多的争论。通过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否应该具有警察身份,分别从六个方面进行深入论述不支持的观点。在此之前,针对部分对立观点加以剖析,初步了解争论的由来,以便于更好地结合社区矫正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法;警察;社区管理;身份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由专业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其矫正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等构成。设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成功经验已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被广泛推广。在原来,社区矫正中所存在的人民警察大多都是从监狱、劳教系统抽调的人民警察,而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目前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尚无明确界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但是却并无正式的社区矫正人民警察。 许多权威的专家教授、司法工作者以及海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持赞成态度,有的地方也建立了社区矫正警察试点,如何建强一支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又如何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社区矫正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内的两支队伍整体素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而且很多专家和学者看重的是作为刑罚执行环节的严肃性,偏重于司法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角度看,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更为符合刑罚执行的执法属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这一观点更加侧重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刑罚是一套完善的程序,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认真细致的执行才能捍卫司法公正。 目前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成立社区矫正警察的地方也不多,大部分都只是基层的司法所所长带着司法助理员在工作。总结来看,即通过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的建立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体系,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偏重社区矫正在司法环节中的严肃性;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更为符合刑罚执行的执法属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抽调的监狱人民警察还是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这一身份的震慑作用已经得到实践证明,更好地维护了社区安全,减少了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保障了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综述以上观点,大部分的实际工作部门都认为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不仅是为了用这种警察身份更好地帮助他们工作,更是为了给一个他们真正需要名分,这真的是仅仅为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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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司法工作的需要,提高执法效率吗?但在众多法制较为完备的西方国家中,他们并不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人民警察,不也照样能很好地履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高效地对罪犯进行矫治工作吗?而我所指的不应具有警察身份的就是原本的司法所内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在我看来,社区矫正虽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构成整个司法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其也在司法工作中有个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设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并无必要,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时候不能全部都依靠自身的身份去解决各种与服刑人员的问题,工作方法同样是很重要的。 一、国家公务与社区成本开支上涨

警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其经费开支是由国家财政进行预算并统一管理。增设一个新的警种就意味着增加一笔巨大的财政支出,那么整个财政体系中关于公务系统的分配比例就会做出相应调整,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掣肘。公务员的支出在国家财政占有的比例每一年都是30%以上,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的任何一个国家。而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又位于世界倒数行列,相反地,这变相地增加了罪犯的数量和犯罪的概率。那么这就将会陷入一个恶性的循环,不仅是对这之前提到的经济领域产生不利条件,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各种方面,对社会的发展进步造成极大的阻碍。而警察数量的激增势必会带来警察系统内部的人员安排、岗位比例等问题。

社区矫正这个模块的警种设置后的公务经费开支势必会增加到一个新的高度,于是又形成了新的财政收入的“消费点”,这种后果将会给司法机关添上更加浓厚的经济色彩,对法律、司法本身的高尚形象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也同样不利于社会舆论对现代法制进行积极导向,从而进一步影响其对服刑人员的矫治工作。执法人员不具备警察身份不是照样能够依法对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矫治吗?所以根本没有这种必要再去增加不必要的开支了。 二、现有警种设置更加繁杂

中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的监管考察归属公安机关。因此,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仍然是法定的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行刑与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正因为如此,如果一旦增设社区矫正警察这一全新警种的话,在没有做出充分评估试点实验的情况下传统警察体系会受到冲击。而增设社区矫正警察仅仅是更好地管理社区、提高罪犯矫治效率的话,更会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会希望将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进行抽调来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完全没有必要增设警种来完成司法环节中的一个任务。我国的法制进程不断迈向新的高度,正在努力地探索建设法治社会,如果一遇到推动社会法制进程进步的情况就改变职业性质、开设新警种的话,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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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会有越来越多的警察种类出现,这样不但不利于社会安定,诱发争相成为警察的不良社会风气,而且还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负担。纵观世界多数国家,为实现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更新改造的目的,警察在社区矫正中均不承担执行主体任务,而由专门的矫正机关负责具体执行事宜。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向国外借鉴先进的社区管理经验,不设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把执行社区矫正的任务分派给本来的社区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引发社区民众心理问题,甚至恐慌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我国民众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大多比较陌生,对将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表示不理解,由于传统观念的作祟,他们对矫正对象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和犯人一起生活会给自己的带来负面影响而引发担忧与不安。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受重刑主义的影响深远,加之之前的国家的严打刑事政策,直接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地得到判决和适用。而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在监狱中行刑是在我国占有重要的地位的刑罚体制。善恶报应的思想使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不将犯罪分子关在监狱,反而让其在社会上任由其“矫正”的这一刑罚新理念。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本就对社区剧名造成了不小的影响,2005年5月12日武汉市市七个中心城区成为社区矫正的试点区,千余名轻刑罪犯将在社区内“服刑”,过着和普通居民一样的生活。此消息在市民中产生极大反响,不少市民担心:这些轻刑犯还会不会继续犯罪?会不会对自己造成侵害?

此外,如果再加上社区里存在的社区警察,民众的心理变化将更为突出。此时的社区原住居民就会感觉他们自己住进了监狱一样,他们会认为大量社区服刑人员自由地游走于他们的生活环境中,同时又置于警察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得民众认为自身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就像是一头头饿狼进入了羊圈一样,虽然有猎人保护羊群,但它们还会生活得安心吗?而对于随时存在于社区中的警察不仅是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更会使得民众认为是对他们自身的监视。不仅不利于他们更好的融入这个即将适应的、接纳他们的社会,而且会更进一步地激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与执法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产生一系列新的心理问题。这些可以避免的问题就不必再耗费更多的精力去做,最后才发现绕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原点。 四、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负担

在社区中服刑的人员较之监狱罪犯有着很大的区别,我认为一是体现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其次是体现在社会矫正制度的理念及逻辑皆发端自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社会防卫和特殊预防理论。简而言之,特殊预防之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的刑罚目的,这种理论前提预设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受自然和社会因素所决定,人之犯罪并非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行刑的目的并非依犯罪行为而对应惩罚,而是降低危险的犯罪人对社会侵害的可能性。既然如此,那么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相对与监狱就要做出相应的区分,应集中体现在行刑场所、行刑目的、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上。不应只是简单地表现在社区与监狱的不同以及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罪犯的身份不同,所以社区应在以上的四个方面都要与监狱做出明显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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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社区中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的话势必会给社区服刑人员带来极大的心理负担,此时的社区就像极了一个高度仿真的监狱,又将逐步和社会接轨、犯罪心理在不断矫治改变的罪犯拉回了刑罚执行场上。以犯罪者的权利维护为制度核心, 尊重和维护被矫正者的权利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价值。社区矫正把惩罚作为一种道德教育,一种促使犯罪者领悟他们的错误行为的道德特征的思想交谈, 目的在于社会性地使用惩罚, 以增强犯罪人生活的机会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害。社区矫正特别关注并尊重个人权利在社区范围内的扩展, 尤其要警惕国家权力过分积极地对社区矫正的强制性侵入,我国社区矫正实验性实践中存在着国家官方权力对矫正对象正常生活过度干预、矫正工作措施的随意性大等问题, 如若不然,这就像是告诉一个快要走出沙漠的人说你所看见的水源不过是海市蜃楼而已,势必会增加服刑人员疲于与社会同时协调与斗争的情感与心理,这种做法显然与社区矫正的目的背道而驰。 五、“执法”并不能成为设立警种的依据

目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自身不具备警察身份,在相应的执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是社区矫正不应该以“执法”为借口加设警种,目前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很普遍,比如有城管执法、工商执法、税务执法、环保执法、卫生执法等,如果这些部门都像社区矫正一样,一遇到工作困难就设立一个警察去加强威慑作用的话,那么这个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引起其它执法部门的不满,凭什么只有社区执法算是执法?甚至我们就要面临层出不穷的社会争论:城管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工商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税务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环保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卫生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 这些社会大争论一旦开展的话,将会牵制整个社会的生产,对社会秩序极为不利。相应地,这些执法部门一旦看见了社区矫正执法部门摇身一变成为警察之后,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地提高自己的地位,毕竟警察这个称呼对他们这一类人来说还是很具有吸引力的。

我坚决地认为,执法绝不能成为设立一个本来不应该存在的警种的借口,我们应该多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最终来源是什么,而不是揪着警察身份这个问题不放。既然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着诸多不负管教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工作方法上入手,想方设法地改进工作方式,以人为本,尽量多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作研究,探讨他们目前缺乏什么、需要什么,而不是成天到晚花费本来不多的精力去研究一些根本不需要做的东西。只有把自己的位置放端正之后,用平等的视角去审视目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问题的现状,才能很好地对症下药,而不是披着一身警服去吓唬他们,我相信他们既然有胆量触犯法律,那么心理素质肯定不和一般人在一个档次上,那么他们根本无须惧怕那一身警服。我一直认为,真正的刽子手在刑场上,不论是狱警还是社区执法人员,他们所应该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一名医生,而不是牢头。 六、结语

尽管社会上许多专家教授对建设一支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持肯定态度,并积极推动其发展进程,但对于我来说,社区矫正人员警察身份的出现总的说来是弊大于利,完全没必要在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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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情况下增设警种。社区服刑人员并不是穷凶极恶的,原有的社区工作人员足以管理他们,保障矫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警察那一身黑色的制服社区矫正工作不照样开展得很好吗?惩罚与改造并重并不是要我们刻意地去追求惩罚所带来的报复效应,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需要我们用一种人文的关怀精神去谅解,惩罚过后的关怀所能带给他们的感激远远强于片面地强调报复性的惩罚,而这一定能从很大的程度上预防再犯罪,达到社区矫正所追求的目的。我始终坚持工作的方法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工作时所依仗的身份,我们现在正是很缺乏这种求真务实的精神,在目前这种名利充斥的社会怎样保持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去思考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刘武俊.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有警察身份[N].法制晚报,2013年2月5日. [2] 赵阳.社区矫正人员无证件执法遇身份困扰[N].法制日报,2012年6月2日. [3] 陈祯.警察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4] 刘峰.和谐视角下的社区矫正[EB/OL].中国法律信息网,2012年.

[5] 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M].法律科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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