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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来源:知库网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J占缸会 己131 0年日月(下) 试论让区矫正中的捡寨监督 李 密 摘要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进入试行阶段,但同时面临看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 少,范围偏窄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职能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高质量的矫正 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丈试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 的问题以及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等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刑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9-0592(2010)04-149-02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围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即执行社区矫正是公安机关的职权,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但 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 在实践过程中,大量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司法所和社区 等6个省(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 工作人员承担,从而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出现一个悖论,检察 1月,试点工作扩大至河北等l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后,又 机关监督的主体不再承担主要的监外刑罚执行工作,而是由司法 有9个省(自治区)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l2月,《中央政法委 所和社区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矫正工作。被矫正对象请、销假审 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推进 批、提议减刑等奖惩权限在公安机关,日常监管、教育、考核等工 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9年l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 作却在司法所,形成了执法机关是公安,执行机关是司法所的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 面,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在衔 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 接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此外,由于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 正工作。至此,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面试点试行阶段,同时也面 缺失,传递制度不规范及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等问题,容易造成执 临着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少,范围偏窄 行、监督机关不能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部分监外 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发挥职 执行出现罪犯失控、脱管、漏管现象。 能作用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和 三是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及监督职权的有限性。根据现行法 谐稳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律,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过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程,执行机关也不移送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尚未有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 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并非属于实质有效的审查,因此,检察机关 正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使得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此外,检察机 法律依据,也缺乏可操作性,大部分试点省市只能根据现有的《通 关监督手段主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监 知》和《意见》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 督手段相对单一而且不具有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 有法律的刚性规定,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体现不足,对剥 不执行,极大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不利于检察监督在社 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管理则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被剥夺政治 区矫正中作用的发挥。 权利的罪犯一般为重型犯,服刑时间长,恶习深,心理上抵触社 四是合法权益救济渠道和程序不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 会,应该是被矫正的重点人群,却因为缺少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 正工作的监督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 依据,矫正组织对此类人不服从管理的现象束手无策,不能很好 二是监督罪犯在社区的服刑情况;三是监督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 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此外,对于检 侵犯。实际操作中,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最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 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 视,有时甚至不依法定程序被侵犯或剥夺。例如社区矫正中普遍 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 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基本上由矫正机构和社 题,法律无明确规定,使得目前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法律支撑 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和法律法规的支撑,不能 不足。 很好地体现对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监督,因此往往得不到社区矫 二是监督对象不明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纳入社区矫正范 正对象的认同,严重损害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李密,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149 .t.o ̄iSystemAndSociety 己口1 D年4月(下) {l}I占缸会 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 及时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备案;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社区矫正 象合法权利的侵犯或剥夺的情况,因为不了解,或者无明确的法 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期满未予公开宣告、矫正对象有立功表现未报 律依据、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等多种原因,无法及时 法院裁定减刑、强迫矫正对象从事超强度的公益劳动、对被矫正 应及时提出检察意见 有效提出纠正意见,使得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 对象进行变相体罚等非法及不正当行为时,救济,使检察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予以纠正。三要健全社区矫正考察制度。接收矫正对象前,公、 检、法和社区矫正机构应组成考察小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 是立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第一,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主观恶性、家庭条件、工作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在监狱中的表现情 全面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日常的教 规。结合国情,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吸 况进行综合考察、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统率和协调 育管理、监督考察、一股奖惩由司法行政机构具体负责,公安、检 社区矫正活动的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 察、法院应予协助配合;矫正对象需要减刑或者收监的,依据相关 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 的法律规定办理。 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 三是丰富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第一,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一  是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以解决目前 体化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目前社区矫正的衔接环节较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客体模糊等问题。此外, 法律手续交接繁琐,仅凭监所部门现有的人员状况很难实现对社 必须与公诉、侦监等部门合作,建立起检 制定相关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建立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 区矫正全面有效的监督,从侦查监督部门将不捕信息上网流 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 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监督体系,察评价体系,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制基础。第二, 转,公诉部门开展审判监督及利用抗诉等手段纠正不当量刑,监所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程序作出具 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时进行跟踪性监督,全面形成监督合 切实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滥用权利之实。第二,加强对社 体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对被监督对象不在规 力,定时限内纠正违法及反馈纠正情况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有相应的 区矫正各环节的监督,实现多角度监督执法。社区矫正前,加强 判处缓刑)及对矫正对象决定考验期出狱前的监督职 违法处置权。如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依法定程 审判监督(序发放了《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要求执行机关 能:执行社区矫正时,加强与侦查监督等部门合作,开展立案监督 予以纠正或整改,执行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落实整改措 职能;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 施、制止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者责任,否则检察机关有权做出进一 之日,检察机关及时检查并防止地区矫正机构提前宣布、逾期宣 步处置违法的决定。第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通过 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 建立社区矫正投诉、控告、检举制度,约见监所检察官或检察官定 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 期接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告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 监督为动态监督。目前,对法院、监狱等机构的监督方式均为事 假释等均以决定后交检察机关备案为监督手段,不 度,从法律层面上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维护其合 后监督,减刑、法权益不受侵犯。 能够真正实现监督的目的。应将检察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 二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一要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 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即赋 督机构。从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较好的国家来看,均设有专门 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设立矫正对 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犯 的检察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联邦矫正调查员办公室,专司检察 象信息网络中心,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监督。因此,在现有的监所检察部门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 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以及社区矫 矫正监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有条件时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 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形成的情况,及时更新于公安机关和社  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 区矫正机构的相关网络,实现社区矫正的动态化监督。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 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落实到位。二要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包括:检察机关定期走访、“约见检察官”、“矫正对象投诉、控告” 参考文献 【1】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l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干利.法学.2005(9). I3l周厚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11). 141程林等.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 等制度。根据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防范矫正对象 漏管、脱管现象以及执法人员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的发生。社区 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实施实体性处分、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 150 I5】谷丹,对当前社区矫正现状的分析和建议.法制与经济.2009(3). 【6】曹春艳.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行政与法.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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