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接待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承办,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类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领导或科室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须由派出单位向本单位发出公函或通知,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本单位对无公函或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各项接待严格按照省、市、区接待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消费香烟和酒水,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接待,标准为30元/人),不得超标准接待。10人以内陪餐不超过3人,
10人以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九条 收到公函后,如需就餐、住宿,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汇报后,由接待部门按照公函内容填写派餐单和接待清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接待标准安排食堂或定点饭店就餐以及宾馆住宿。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必须详细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领导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镇长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公务卡支付票据等。招商引资、调研视察等活动需附接待方案。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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