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与社会2014年7N上第19期总第565期 谈谈夫妻关系的内容与形式 李占杰 (河北省保定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河北保定073000)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都是内容与形式的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古到今,大体上经历了蒙 对立统一物。夫妻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古老的社 昧时代的群婚、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和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 会关系,自始至终都蕴涵着其固有的内容并采取着其相应的 婚姻这三种形式。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转变过程中, 形式。夫妻关系也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物。 还存在两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即一夫多妻制婚姻和一妻多夫 一、爱情是夫妻关系的内容 制婚姻。诚然,上述每种婚姻形式的出现,从最终决定意义 一个发育正常的人,无论是男是女,到达一定的年龄, 上来说,均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各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 都会产生性欲,都渴望与异性相结合,实施性行为,享受性 平所决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如同马克思所说:“在 快感。这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需要。德国社会主义者奥 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 古斯特・倍倍尔说过:“人有各种自然欲望,其中,除了为 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 生存而吃喝的欲望之外,最强烈的是性欲。繁殖种类的欲望 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人民 是‘生存意志’的最高表现。这种欲望深深地蕴蓄在每一个 出版社1972年版)即从宏观上看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 正常发育的人体内,在其成熟以后,满足这一欲望是其身心 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会有什 健康的基本条件。”(《妇女与社会主义》第90页,编译 么样的婚姻形式;但无论何种婚姻形式,从微观上看,最直 出版社1995年版)同时,一个人,无论是男是女,除了生 接的决定因素则是顽强地与那个时代相适应的男女爱情。特 理需要之外,还有与一般动物不同的非生理需要,即人的社 别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的出现,更是爱情本质的直观与现 会需要,这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就像马克思曾指出的那 实的反映。 样:“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 三、爱情和婚姻的辩证关系 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爱情和婚姻的关系是夫妻之间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首 1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人在实现社会需要时, 先,爱情决定婚姻,在夫妻关系上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 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包括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而维 有什么样的爱情,就寻求与之相适合的什么样的婚姻。感官 系这种关系并使这种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带来益处,就 满足型爱情,决定了其婚姻类型为体貌吸引型。男女双方相 必然被等价规律所决定、所支配,从而要求当事人遵循平 互注重对方的体格、容貌、风度、举止等外表美感。男性多 等、互利、合作、有偿的原则行事(虽然这一原则在缺乏正 倾向于这类婚姻,将直观上的美感享受或吸引看得高于一切。 义、缺乏秩序、缺乏效率的时间和空间内有时被某些人所违 功利满足型爱情,决定了其婚姻类型为物质吸引型。男女双 背——这是社会的支流,定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方均着眼于对方有无可追逐的物质利益以及物质利益之大 和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逐步趋于消亡)。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小,诸如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和有无进城出国机 (这里主要指性交配的需要),只有同异性相结合,发生两性 会等。女性多向往这种类婚姻,企求借助婚姻提高自己的物 关系;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只有遵循平等、互利、合作、有 质生活水平和社会生存地位,正所谓“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偿的原则,才能使这种需要合理、持久、有保障、有自由。 精神满足型爱情,决定了其婚姻类型为人格吸引型。男女双 而同时能够满足人这两种需要的东西,在这个世界上只能是 方有共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有相互 爱情。在这方面,爱情是唯一的,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东西 吸引的情操、志趣、气质、心灵、学识和品位,更容易做到 都不同时具备这两种“职能”。爱情对人生来说既甜蜜又美好, 相互理解和尊重,双方均将人格魅力这一无形资产作为确立 既幸福又高尚,既有肉体接触中的惬意又有心灵沟通中的愉 婚姻首选或主选目标。爱情发生了变化,曾与之相适合的婚 悦;爱情让青年人憧憬,让中年人珍视,让老年人留恋;爱 姻也或早或晚地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其次,婚姻也不是消 情成为自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一直被古今中外无数文人墨 极被动的,它对爱情具有反作用,而这种反作用又分两种情 客记述、描绘和颂扬的永恒主题,等等——所有这些,无不 形:第一,凡是适合于爱情的婚姻,对爱情的巩固和发展起 源于其所具有的这两种“职能”。于是,爱情自然成为一个 积极的保障与推动作用。譬如,人格吸引型婚姻,大都不会 男人与一个女人结为夫妻从而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要素,亦 因为经过了新婚磨合期,随着浪漫、新鲜感和较高的生理唤 即成为男女确立夫妻关系的内容。 醒水平逐步衰减而使夫妻爱情受到影响。相反,基于婚姻的 二、婚姻是夫妻关系的形式 社会和法律保障作用,夫妻双方更加依恋,更加信任,更加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 志同道合、休戚与共。第二,凡是不适合于爱情的婚姻,对 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没有婚姻这种组织形 爱情的巩固和发展起消极的动摇与阻碍作用。譬如,体貌吸 式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称其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 引型婚姻适合感官满足型爱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 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当一对男女产生爱情,并在此基础 方的体貌必然发生变化或老化,一方或双方不再倾心对方的 上要求确立夫妻关系时,就必须通过婚姻的建立即结婚这种 体格、容貌等外在的东西时,而是开始注重对方能够创造与 形式方可有效。同样,当夫妻双方爱情消失,要求解除夫妻 获取多少物质利益,使自己或家庭得到享用,即满足爱情的 关系时,也必须通过婚姻的终止即离婚这种形式才能实现。 需要发生了变化,由初婚时的感官满足型变为后来的功利满 2014.V0L.565.NO.19・1l3・ 青年与社会2014年7月上第l9期总第565期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研究 董文锐蔡志海 温州325700) (洞头县人民,浙江【摘要】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在内容、制定程序、如何适用等方 面存在相当严重的侵权情况,基于此,文章将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依法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作一必要的探讨.以期规范和完善用 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更期裨益于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律对策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晚以及立法的严重滞后,目前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调整内部劳动关 系,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这也使得 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用人单位内部 劳动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 依据等等。由此可见,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促进劳 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一般分析 一议。如华东学院的董保华教授认为,规章制度的效力渊 源于劳动者对劳动力支配权让渡的承诺。劳动力支配权让渡 是通过劳动契约来实现的。认识劳动力支配权让渡承诺的重 要性,也就对于规章制度有了基本定位,由于劳动力支配权 、(一)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以下简称劳动规则),也称劳 动规章制度,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之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 从业规则等。在理论界一般将劳动规则理解为由用人单位制 定的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的劳动管理规则,其内容“无非系 雇主基于债权人之地位,对受雇人履行债务时的指示而已”。 也就是说,内部劳动规则所调整的对象是整个劳动过程和与 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因此凡是关于劳动过程之外事项 的规定,都不属于内部劳动规则的范围。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性质 让渡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的,因此规章制度效力来源 于劳动契约。中华女子学院的刘明辉副教授认为:依法订立 的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社会正义,才具有一种特别的契约 法规效力,否则只能作为一种事实。 学者们对劳动规则性质的争论,焦点在于对劳动者的参 与程度和决策能力的评价。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承认劳 动规则作为附件,该行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认定为真实 意思表示值得深入调查研究。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签字”是 我国学者对用人单位劳动规则的性质界定亦有诸多争 足型,于是,原来的体貌吸引型婚姻则成了其爱情巩固和发 展的桎梏,而物质吸引型婚姻取而代之便成了早晚的事情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爱情和婚姻常常处于由基本适合 到基本不适合,再到基本适合这样一个不断发展的矛盾运动 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爱情是比较活跃的、易变的,而 婚姻则是相对稳定的。这就决定了在夫妻关系中,婚姻常常 落后于爱情,从而产生新爱情和旧婚姻的矛盾。当爱情处于 出于无奈的迁就,因为主体之间的实力相差过于悬殊,处于 弱势的一方往往没有协商余地。因此,劳动规则的出台,只 是一种事实,尚需法律进行价值谈判。据此笔者认同刘明辉 副教授的观点。 (三)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通说认为内部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 来自法律的赋予。我国《劳动法》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渐变阶段时,旧的婚姻同它基本相适合;但当爱情变化到一 定程度,进入质变阶段时,它则要求突破旧婚姻,确立新婚 姻。于是,二者就由基本适合逐步变为基本不适合,这时, 落后的婚姻不仅不能保障爱情的继续巩固和发展,反而成为 爱情的桎梏和障碍。因此,已经发展了的新爱情就要求改变 和自己不相适合的旧婚姻,建立适合自己的新婚姻。恰如恩 格斯所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 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 幸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9页,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而新婚姻的出现,则标志着新的夫妻关系的确立。 当然,在新的夫妻关系中,又会出现爱情和婚姻这种由基本 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新的基本适合这样一个不断发展的 新的矛盾运动。 四、强力破除只注重婚姻而忽视爱情的惯性思维。 人的一生中,绝大部分时间都与爱情和婚姻息息相关, 因此,正确认识爱情和婚姻问题,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 对夫妻双方的人生幸福至关重要。然而,长期以来,在我们 ・这个国度里,人们本末倒置,对婚姻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 爱情的关注程度。一对男女,一经婚姻这种形式,和世 俗便要求他们必须长相厮守;至于婚后这对夫妻有无爱情或 爱情基础是否发生了变化,在人们的眼里,那是无足轻重事 不关己的。突出的表现是:作为妻子方面,无论自己的感情 受到何等的压抑、室息,无论自己受到丈夫怎样的虐待,只 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任何情况下都不敢有异 心,做鬼也要依附于丈夫。作为丈夫方面,那怕对妻子没有 了一丝感情,也不能提出离婚,生怕背上“负心汉”、“陈世 美”的恶名,受到世人的谴责和“热心”组织的惩处。 在奉行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意识里, 在来自“好心人”氛围的压力下,结束一桩没有爱情的 婚姻,要比破产一家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还要艰难得多!虽 说时至今日,我们已走过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这样一个历史 时期,人们的爱情观、婚姻观有所转变,“离婚不是好人” 的思维定势已被大多数人所摒弃;但由于几千年旧道德、旧 传统顽固的惯性作用,人们对爱情和婚姻的辩证关系依然缺 乏认识。长期形成的只注重婚姻——夫妻关系形式,而忽视 爱情——夫妻关系内容的行事习惯和思维方式,至今在一些 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因此,强力破除这种错误的行事习惯 和思维方式,深刻揭示它的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 导人们自觉树立科学的爱情观和婚姻观,认清并正确处理爱 情和婚姻之间的关系,依法保障人们的爱情幸福和婚姻自由, 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l14・2014.V0L.565.N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