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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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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在厂区内发生人身伤害,车辆、设 备损坏事故,督促原材料进厂运输车辆、 水泥运输车辆合法装载 , 确保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交通运输部《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水泥厂《相关方管理制度》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厂区及矿山区域活动的车辆管理。

4、职责分工

4.1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及属地管理的原 则。 4.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督办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制

定、修编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监督、考核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方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

4.3 、相关方使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经销商的人员宣导并监 管执行到

位,要求相关方自备安全帽和反光衣并提醒进厂车辆在厂区行驶过程 开启灯光。

4.4 、安全生产部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的准驾培

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 理实际状况,负责相关方入厂驾驶员培训、颁证工作。 记录责任部门交通安全 管理绩效考评情况,月底提交人力资源部。

4.5 、行政部保安负责进厂车辆的安全告知;监督相关方人员进厂前穿戴好安全 帽、反光

衣、车辆开启灯光、不按规定执行的拒绝进入厂区;负责进出厂车辆 的管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告知,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停车场 停车,车头一律朝外 ;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 等。

4. 6、储运部负责原材料车、煤车、水泥车、送货车的 合法装载 ,进出厂安全, 卸车

车辆秩序管理。

4. 7、矿山部负责石灰石运输车辆、骨料车、送货车的 合法装载 ,装车秩序和 安全管

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4.8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台账及相关方台账,严格控制厂区车流 量,按照

条例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 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4.9 、实行区域责任管理,各部门对分管区域、路段的交通安全负责;负责所 属车辆、

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记 录和档案。按期对本部门所属车辆按条例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10 、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 项条例,

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严禁在

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安全生产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厂 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 施,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 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 道路设施。

5、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1 、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条例:

5.1.1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条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 驶。

5.1.2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5.1.3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培训合格证及公司出入证。 5.1.4 、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5.1.5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5.1.6 、未按条例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5.1.7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5.1.8 、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1.9 、不准驾驶装 载不合法 的车辆。

5.1.10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1.11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 5.1.12 、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

5.1.13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5.1.14 、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 动车在厂

区道路上试车。

5.2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公司安全生 产部负责

交通事故处理;按水泥控股事故事件汇报要求逐级汇报或按有关条例 上报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5.3 、原材料、水泥、商品熟料等承运商必须与公司主管 (使用) 部门签订安全协 议,

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条例。

5.4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条例。遇有交通管 理人员现

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 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5.5 所有车辆进出厂区,应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5.5.1 、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5.5.2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 并按指定

区域停放,从原路返回出厂;

5.5.3 、卸货区域必须遵守“ 车动人不动,人动车不动 ”,车辆卸货时,人员必 须离开

车辆 20 米以外,收货、取样等相关人员示意驾驶员停止作业时,必须服 从指挥,确保人和物的安全;

5.5.4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5.5.5 、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走物流大门出入,禁止从行政大门出入;因情况特 殊需从行

政门进出的,须经公司行政部同意方可通行, 严禁超载、人货混装 ;

5.5.6 、货物出厂凭、放行条通行且货物与票证相符;

5.6 使用部门、 保安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 施,适

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禁止通行等措施。

5.7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 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限速行驶, 出入厂门、 地

磅、堆棚、弯道、特殊路段、作业区域 5公里/小时;厂区主干线 20公里/ 小 时,注意避让行人及正在作业的铲车;

5.8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 警闪光

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 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5.9 、提货车辆应依次排队等待,卸货车辆同一场地应逐台卸货,不得两台及以 上的车辆

同时卸货;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得插队、乱停乱放影响安 全生产;

5.10 、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 重型车

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 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5.11 、装卸危险物品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条例:

5.11.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装卸的人员, 必须按国家有关条例进行岗位培训, 凭专

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5.11.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 质及应急

措施。

5. 11.3 、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装防火罩,不准 随身携

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 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11.4 、装卸作业前,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

总电源,静止 2 分钟后取样卸料,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 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5.11.5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5.11.6 、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 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更不

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5.11.7 、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 牢靠,在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

5.11.8 、作业完毕, 要经过条例的静止时间, 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5.12 、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货物、液体物料 和其它废

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 料不得超出车厢板,

粉粒物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 料、不蹭地、不溢洒,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5.13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 财产(必

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 ,并迅速拨打调度电话 158-7721-8787 或“122” 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现场负责人并逐级上报。责任部门接到报案后, 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 快恢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向安全生产部或交警部门调查人员陈述交通事 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

6、惩处

6.1 、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各 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安全生产考核、责任书、相关方 考核同时进行并登记备案。

6.2 、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 6.2.1 、通报批评; 6.2.2 、考核 6.2.3 、经济处罚;

6.2. 4 、留用察看并承担经济责任;

6.4.2.5 、解除合同,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6.2. 6 、相关方拉人黑名单; 6.3 违规惩处细则

6.3.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责任者第一次 500元,第二次 1000元递增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报告当地交警部门,追究 其法律责任 :

6.3.1.1 、无照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 期间驾驶

机动车的;

6.3.1.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 人员驾驶

的;

6.3.1.3 、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的; 6.3.1.4 、行驶速度超过条例时速 20%以上的; 6.3.1.5 、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6.3.1.6 、严重堵塞交通的;

6.3.1.7 、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不按顺序要 求或有其

它扰乱秩序行为的;

6.3.1.8 、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人员意外险( 100 万)的; 6.3.1.9 、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6.3.1.10 、车辆违规装载 、时速超过条例时速 20%以上的; 6.3.1.11 、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6.3.1.12 、碾压、撞毁公司设施,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6.3.1.13 、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公司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 件,以及

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

6.3.1.14 、随意卸车造成混料或卸至堆料区以外的。 6.3.1.15 、自卸车货箱未落下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6.3.1.16 、不按批准的路段、施工面积、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条例采 取安全防

范措施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300 元:

6.3.2.1 、驾驶员未经公司环境、健康和安全部 培训合格发证的 ;

6.3.2.2 、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6.3.2.3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的; 6.3.2.4 、在装卸区域强行插队、装车、卸车的; 6.3.2.5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6.3.2.6 、逆向行驶未造成事故的;

6.3.2.7 、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 行人通行

的;

6.3.2.8 、 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6.3.2.9 、 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下的; 6.3.2.10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6.3.2.11 、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6.3.2.12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6.3.2.13 、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没有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 行的; 6.3.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200 元:

6.3.3.1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条例分道行车或不按条例方向排队的; 6.3.3.2 、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6.3.3.3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6.3.3.4 、在检修区域或人员密集区域,不按规定减速、停车的或不避让行人、 非机动车

的;

6.3.3.5 、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号牌辨认不清的;

6.3.3.6 、不按规定拖挂车辆的;

6.3.3.7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的。 6.3.3.8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6.3.3.9 、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6.3.3.10 、在厂内生产区域驾驶摩托车的; 6.3.3.11 、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载人的;

6.3.3.12 、箱体密闭不严或装载量过大,溢洒污染厂区环境的; 6.3.3.13 、与公司生产、检修、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 6.3.3.14 、小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6.3.3.15 、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6.3.3.16 、厂区通行证摆放不明显,不随车携带公司培训合格证、驾驶证、行 车证和相

关证件的;

6.3.3.17 、不按规定让行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3.3.18 、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6.3.3.19 、厂区内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条例、不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及横排行走 或穿越绿

化带者;

6.3.3.20 、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6.3.3.21 、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器滤清、废旧轮胎等废弃物 的,屡教

不改的加倍处罚。

6.3.4 、公司车辆驾驶员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准驾证件,要求重新申办的,驾驶 员及相关

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续办理, 但办理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6.3.5 、车辆驾驶员一月内连续两次违章或年内累计三次违章或造成一定影响 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 5000元,并通报批评。 对车辆实施入厂或禁入厂区。

6.3.6 、利用机动车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的, 扣押其所驾驶车辆, 并移

交地方门处理。

6,3,7 、运输原煤、水泥、粉煤灰、水渣、红粘土、石膏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 中往外放

水者,按该车的水箱总量乘以物品价格 5 到 10 倍处罚。

6.3.8 、凡公司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直接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 司安全管

理部门予以协助。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按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条例 2018 版执 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其所属 部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个人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7、评价和考核

7.1 、 依据水泥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相关方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标准体

系,对各管理部门、责任人、相关方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实施评价,纳入 绩效考评、责任书考评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7.2 公司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状况纳入月度、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

7.3 、对分管区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状况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违反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人数比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主管部门或用车单位不认真履行交 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司将从严考核。

7.4 、相关方车辆在厂区造成轻伤以上(含轻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

主要以上责任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 5000〜20000元,并通报批评,解除合同, 三年内不得投标。

7.5 、违反本条例的车辆及当事人,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出具违规处理通知书, 当事人到

公司财务处缴纳,拒不缴纳的从货款、服务费或运输费用中扣除,并 将违规事实反馈水泥

控股安全生产部。

7.6 、 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所在单位、公司管理部门的重大违章行为、严重安 全管理不

到位的责任者,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连带考核。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 事故,要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监管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8、管理流程

8.1 、每年初公司安全委员会与各部门、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 交通安全

考核指标和工作事项。 公司各部门与承运单位、供应商、用户签订业 务合同(协议)时,要同步签订安全协议书。

8.2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 问题。每

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例会,通报交通安全动态,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用车部门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 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8.3 公司各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及相关方的驾驶员名单和车辆年度检审验情况 有效证件

的复印件及时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8.4 、各主管部门每月末要将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抄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要 根据各部

门抄报意见,对厂区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反 馈安委会及人力资源部门。

8.5、公司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 XXXXX(中控)和XXXXXXXXX安全生产部),

受理交通违章、违规、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项 的举报。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要安排专人按照流程进 行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法行为者要按照条例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员 实施奖励

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 、《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省、市和上级集团公司有关 文件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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