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企业综合保险
附加业主共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物业区域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人,依法应由全体业主或多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则该项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 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 元; 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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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住宅物业管理企业综合保险
附加业主共同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2010版)
一、基准费率
面积(平方米) 项目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额) 基准费率(元/平方米·月)
二、调整系数
(一)历史损失调整系数 上年赔付率≤30% 0.7~1
(二)保险期间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 >=12个月 11个月 10个月 9个月 <=8个月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费率×物业面积(平方米)×保险期间(月)×历史损失调整系数×保险期间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1.00 1.05 1.10 1.15 1.20 30%<上年赔付率≤50% 0.85~1 50%<上年赔付率≤70% 1~1.1 70%<上年赔付率 1.1 ~1.5 ≤10万 100万 10万 10-30万(含) 200万 20万 >30万 500万 20万 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0.012 0.01 0.00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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