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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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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

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市、区县安监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局窗口受理的材料,分别交由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过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区县局窗口受理的材料,由区县局直接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

2、自受理起二十日内,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企业材料和区县安监局审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区县安监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一)换证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0、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备注:

1、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和有零售店面(无备货库)从事零售业务的非剧毒化学品

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的,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由区县安监局出具《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的意见。

2、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供有再培训记录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变更提交材料:

1、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变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报甲种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2份);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交其《安全资格证书》;

(3)、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评价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经营单位经营条件不变,原安全评价报告仍然有效”的证明。

2、经营储存场所改、扩建、迁移或经营扩大许可经营范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报甲种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2份);

(2)、其它材料同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市、区县安监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局窗口受理的材料,分别交由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过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区县局窗口受理的材料,由区县局直接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

2、自受理起二十日内,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企业材料,及时对区县安监局审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区县安监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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